1、三角债的双重身份浅析民事借贷纠纷中,因三角债中债权、债务转移发生的纠纷已经成为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就如何厘清三角债中的债权、债务双重关系,本文以案例形式给予浅析解读。案例: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 1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问乙的退出发生债权让与还是债务承担?解析:在甲乙丙债权债务关系中,乙既是甲的债权人,又是丙的债务人,甲乙丙签订出面合同,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后,乙即退出此法律关系,因乙债权人、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对于他的退出行为,我们即可从债权让与角度解释,又可从债务承担角度解释。债权让与角度:我国法律对于债权让与的规定见于合同法第
2、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此案例中乙对丙的享有到期债权,是丙的债权人,现在乙将此债权转让给甲,三方签订合同,丙知晓,视为债权转让完成,乙退出法律关系,不在承担债权债务。转移后,甲对乙的债权现在变为对丙的债权,丙作为债务人,承受乙对甲的债务,丙自己对旧债权人乙的抗辩可以对新的债权人甲主张,也即丙自己对乙的债权抗辩向甲主张,这是债权让与角度上的抗辩权延续。债务承担角度:我国法律对于债务承担的规定见于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此案例中乙是甲的到期债务人,丙是甲的到期债务人,现在乙将其对甲的债务转移给丙,三方签订合同,甲同意,视为债务转让完成,乙退出法律关系,不在承担债权债务。转移后,丙对乙的债务现在变为对甲的债务,丙作为甲新的债务人承受人,丙可以对新债权人甲主张旧债务人乙的抗辩,也即丙可以主张乙对甲的债务抗辩,这是债务承担角度上的抗辩权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