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港航建设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航建设养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978 号)和山东省交通预算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 2009155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港航建设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养护工程,是指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投资评审等制度规定。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
2、理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六条 按照财权事权匹配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养护等支出。其中,沿海港口以企业投资为主;内河水运主航道和区域性重要航道、船闸建设投资以省为主,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其他费用由市县政府筹集,其他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以当地政府为主,省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沿海重点公用航道、防波堤工程支出;内河水运主航道、船闸建设养护及大中修。2、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支出。主要指为保持内河通航航道、船闸、航标等公用基础设施正常使用、运转所发生的支出。3、其
3、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主要包括由市县承担的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大型公用陆岛码头、渡口建设等。4、内河公用基础设施省级贷款偿债支出。5、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港航建设养护支出。第七条 市(县)交通(或港航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养护工程需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划,于每年 10 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没有特殊规定,每年不再另下通知),抄送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内河水运主航道的建设养护及日常维护管理计划由省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编报。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1、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项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养护工程建设方案,以
4、及省、市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建设养护工程施工图;单位自筹资金证明资料。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养护工程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航道、船闸及航标的具体维护保养方案,包括维护里程、个数、标准,维护内容、工作量、质量目标和维护费用等。3、下一年度应偿还的内河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合同、还本付息计划及相关资料。第八条 对各市(县)及省直单位上报的港航建设养护项目,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第九条 依据预算审核结果和项目评审结论,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其中:沿海港口公用航道、防波堤重点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
5、20%,一般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 15%;由市县承担的内河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船闸建设及大中修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 30%。第十条 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内河水运航道、船闸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分为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当年财政投资计划依据审核确定的工程预算下达;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申请下达。第十一条 建设养护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当年投资计划下达。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省根据内河主航道养护里程、船闸、航标等保养水平及上年考核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
6、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资金,由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积极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各级港航管理机构为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应依据建设养护工程合同、工程实施进度,按照工程计量向同级财政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工程项目法人单位账户。第十三条 建设养护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由同级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市县财政部门直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没有经过审核的工程预算、结算和决算,财政部门
7、不予拨款。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 30:55:15 拨款制度,即项目建设期间拨付专项资金的 85%,其中,项目开工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最高不超过 30%;项目进行中,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最低不少于工程预算的 5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后,再拨付工程预算的 15%。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建设养护工程完工后,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负责。交工验收合格的,各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由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
8、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复竣工决算,并依据建设合同下达质量保证金计划及支付项目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清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竣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以评审值作为建设养护工程实际投资额。省级重点内河水运主航道、船闸等建设养护工程实际投资超计划部分,经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纳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部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调减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当年其他项目或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八条 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新增资产的建设养护项目应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
9、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每年将采取不同形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挤占、挪用、截留、骗取资金的;2、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投资标准的;3、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4、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的;5、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