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录四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根据全国各地的企、事业单位,设计和消防部门来函和实地调查(包括走访、座谈收集到的意见) ,认为原规范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基本上是合适的,本附录中予以保留。除个别的例子修改以外,又新补充一部分内容。同时补充一部分常用物质的有关物理数据。仅作为生产、贮存、设计时参考。 一、改动的内容: “ 乙类 ”第 2 项中的“糠醛、 ,应划在“ 丙类”第 1 项。因为在有关资料中查到糠醛的闪点为60或 66,符合“丙类” 第 1 项。 二、补充的内容: 1.硝酸按(硝铵、铵硝石)应划在“甲类”第 5 项。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查到“硝酸铵 ”比重为 1725
2、,熔点为 169.6,在 210分解,与有机物、可燃物、亚硝酸钠、漂白粉、酸、铜、锌、铝、铅、硫等接触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符合“甲类”第 5 项条文。 2.“碳化铝 ”应划在“ 甲类”第 2 项中。由有关资料中查到“碳化铝”为绿灰色块状物,遇水即分解产生甲烷,而甲烷的沸点在 161,爆炸极限为 515。符合“甲类,第 2 项条文。三、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补充举例,如表 4-3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补充 表 4-3注: 上述举例主要参照“危险性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值得说明的是,大于 50 度至小于 60 度的白酒,划为丙类,主要是白酒内含有水,其危险性不同于纯酒精,并考虑到实际情况,故未完全参照闪点来划分。 常用甲、乙、丙类型物品的性质续表续表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