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通政发2010 21 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通州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 年五月十九日 - 2 - 通州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土地储备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储备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京财经二20071011 号)、
2、北京 市 土 地 储 备 资 金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京 财 经 二 20072367 号 )、市 国 土 局 关 于 加 强 市 区 联 合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资 金 监 管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京国土市2009330 号)、北京市 联合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指导意见(京国土财函200974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是指在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所需的资金。包括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资金;上述资金
3、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用于项目的资金。第三条 加强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实行多部门监督、全程审计的方式,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发期间的资金收支活动实施 - 3 - 监督检查。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实 施单位的职责第四条 由区新城管委牵头,通州国土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组成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包括对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相关协议、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决算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有 效 使 用 ;对 发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报 上 级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保证储备
4、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储备开发项目资 金 监 管 工 作 小 组 召 开 储 备 开 发 资金审核会,对储备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六条 储备开发项目运作期间,资金使用有重大调整时,须报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使用。第七条 储备开发 项 目 资 金 监 管 工 作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主要职责:区新城管委负责组织召开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会,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解决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储备开发资金监管制度。通州国土分局负责建立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实施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开发;编制储备
5、开发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区里投资部分)。 - 4 -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的审核;负责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账户管理;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本辖区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资 金 负 有 监 管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第八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作为 项 目 主 体 负 责 按 照 区 政 府统一部署融集储备开发项目所需资金,按批准后的资金计划拨付储备开发项目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后,依据成本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并报区财政进行决算审核。接受财政
6、、审计及相关部门对储备开发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储备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进行项目核算,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储备开发资金使用审批流程,报资金监管小组备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定向安置房 建 设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等 一 级 开 发工 作; 负责编制储备 开发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方案、工程概预算及相关文件,并履行报批程序;负责按照项目进度按期编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表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对储备开发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三章 储备开发资金的 拨付使用第十条 由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储备开发项目资金计划,报储 - 5 - 备开发项
7、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审核。经批准后,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对已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资金,按拨款流程进行审批后,向贷款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或按合同约定进行自主支付)。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批准后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按资金审批流程审批后支付资金。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应与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资 金 贷 款(或监管专户)银行建立大额资金支付通知制度、定期对账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须在监管银行开立存放专项资金的账户,并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或由其指定的审 计 中 介 机 构 对 资 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中介审计费用列入土地开
8、发成本,在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中列支。区审计局对其指定的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区储备资金监管小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随时对储备开发项目进度、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五条 如出现对储备项目资金进行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 6 - 部门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 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0925 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土地 储备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 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 5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