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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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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一页)附件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约定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2、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醉酒,服用

3、、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六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七条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公司同意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

4、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二页)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逾交费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九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

5、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6、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7、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

8、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三页)三、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四、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9、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

10、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

11、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释 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12、三十日内,再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四页)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

13、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

14、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半年、季、月的对应日。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合同整个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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