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996034 上传时间:2020-01-3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1.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所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责任,根据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设置事务所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总体职能、职责,将每个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等内容具体化。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本 所 及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包 括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相 关 人 员。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 条 根 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 结 合 人 员 规 模 、 技 术 结 构 及 业 务 范 围 , 事 务 所 的 组 织机 构 实 行 主 任 会 计

2、师 负 责 制 。第四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设 主 任 会 计 师 一 名 、 副 主 任 会 计 师 二 名 ; 设 验 证 部 、 工 程 部 、 司法 鉴 定 部 、 审 计 一 部 、 审 计 二 部 和 办 公 室 共 六 个 部 门 。第五 条 各 部 门 员 工 分 工 不 分 家 。 如 有 重 大 业 务 或 突 击 业 务 , 各 部 门 应 密 切 协 作 , 互 相支 持 , 共 同 做 好 业 务 工 作 , 为 客 户 提 供 最 优 质 的 服 务 。第六 条 事 务 所 的 组 织 机 构 的 框 架 图 如 下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七 条 主 任 会

3、计 师 ( 所 长 ) 工 作 职 责1、 认 真 学 习 ,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 把 握 事 务 所 发 展 方 向 , 积 极 为 经 济 建设 服 务 , 接 受 省 注 协 及 省 造 价 协 会 指 导 、 管 理 、 监 督 , 根 据 章 程 和 出 资 人 会 规 定 授 予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本 所 工 作 。2、 召 集 并 主 持 召 开 本 所 会 议 , 并 代 表 发 起 人 会 向 出 资 人 会 报 告 工 作 。3、 积 极 开 拓 业 务 , 严 把 质 量 关 。 主 持 本 所 业 务 活 动 , 组 织 实

4、施 出 资 人 会 决 议 , 布 置 、安 排 本 所 日 常 工 作 。4、 组 织 实 施 本 所 年 度 经 营 和 投 资 方 案 , 检 查 督 促 本 所 各 项 工 作 , 对 经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的重 大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5、 签 署 本 所 重 要 文 件 , 签 订 业 务 约 定 书 , 决 定 业 务 承 办 与 否 , 审 定 审 计 报 告 。6、 坚 持 任 人 唯 贤 , 能 人 善 任 。 本 所 聘 任 或 解 聘 业 务 人 员 由 主 任 会 计 师 提 名 , 经 发 起 人会 议 研 究 决 定 。7、 厉 行 节 约 , 勤 俭

5、 办 所 。 按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 审 批 本 所 费 用 ,负 责 本 所 财 务 开 支 。8、 正 确 履 行 本 所 章 程 和 出 资 人 会 授 予 其 它 各 项 职 权 。第八 条 副 主 任 会 计 师 ( 副 所 长 ) 工 作 职 责1、 协 助 主 任 会 计 师 ( 所 长 ) 主 持 分 管 范 围 内 工 作 。2、 协 助 主 任 会 计 师 ( 所 长 ) 召 集 并 主 持 召 开 本 所 会 议 。3、 主 任 会 计 师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权 时 , 经 主 任 会 计 师 ( 所 长

6、) 指 定 , 代 理 履 行 主 任 会 计师 ( 所 长 ) 职 权 。4、 组 织 所 内 人 员 业 务 理 论 学 习 , 提 高 本 所 人 员 整 体 业 务 水 平 。5、 协 助 主 任 会 计 师 ( 所 长 ) 积 极 开 拓 业 务 , 签 订 业 务 约 书 , 确 定 收 费 金 额 , 并 对 业 务的 承 办 与 否 提 出 建 议 , 负 责 分 配 业 务 项 目 。6、 协 助 主 任 会 计 师 ( 所 长 ) 审 定 审 计 方 案 和 审 计 报 告 , 严 把 质 量 关 。7、 对 事 关 本 所 发 展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向 主 任

7、会 计 师 ( 所 长 ) 提 出 意 见 。8、 办 理 主 任 会 计 师 ( 所 长 )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九 条 验 证 部 工 作 职 责1、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办 验 资 业 务 应 遵 守 于 法 有 据 、 客 观 公 正 、 维 护 权 益 、 实 事 求 的 原 则 ;2、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办 验 资 业 务 应 重 视 现 场 审 验 和 书 面 取 证 , 做 到 资 料 齐 全 , 证 据 充 分 ,审 验 属 实3、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业 务 人 员 在 接 受 验 资 业 务 委 托 时 , 首 先 应 当 与 委 托 人 、

8、被 审 验 单 位 管理 当 局 沟 通 , 了 解 被 审 验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4、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业 务 人 员 应 当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验 程 序 , 取 得 充 分 适 当 、 有 效 、 完 整 的 验资 证 据 , 作 为 发 表 审 验 意 见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的 依 据5、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业 务 人 员 在 验 资 工 作 中 , 从 了 解 被 审 验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接 受委托 开始 , 要 对 各 个 项 目 的 验 证 情 况 、 遇 到 的 问 题 、 处 理 过 程 、 形 成 的 结 论 等 验 资 全

9、 过 程 都应 作 好 记 录 , 连 同 被 审 验 证 据 及 其 文 件 资 料 形 成 验 资 工 作 底 稿 。6、 完 成 领 导 安 排 的 其 它 工 作 。第十 条 工 程 部 工 作 职 责1、 基 建 工 程 审 计 程 序 、 审 计 方 法 、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 审 计 证 据 和 审 计 报 告 应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2、 审 计 人 员 应 对 自 己 的 工 作 结 果 负 责 , 凡 经 我 所 审 计 的 工 程 项 目 , 其 误 差 不 得 超 过1 。3、 每 个 项

10、目 审 计 完 毕 , 审 计 人 员 应 先 将 初 审 结 果 详 细 汇 报 给 项 目 负 责 人 , 由 项 目 负 责人 确 定 与 甲 乙 双 方 沟 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取 证 完 毕 如 与 初 审 结 果 有 重 大 差 异 应 向 项 目 负责 人 和 主 任 会 计 师 说 明 详 细 原 因 。4、 外 出 看 现 场 及 取 证 时 , 审 计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 且 主 审 必 须 参 加 。5、 审 计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施 工 单 位 的 宴 请 、 礼 品 和 其 他 有 碍 审 计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的 物 品

11、及其 他 行 为 。6、 基 建 审 计 报 告 一 经 发 出 , 主 审 人 应 及 时 整 理 归 档 。7、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派 往 工 地 的 业 务 人 员 对 隐 蔽 工 程 的 签 证 、 材 料 、 设 备 价 格 等其 他 咨 询 业 务 应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 不 得 与 施 工 企 业 、 监 理 单 位 串 通 一气 , 损 害 业 主 的 利 益 。第十 一 条 司 法 鉴 定 部 工 作 职 责1、 鉴 定 人 员 执 行 各 项 业 务 , 均 应 由 司 法 鉴 定 所 统 一 接 受 委 托 ,

12、 并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司 法 鉴定 委 托 受 理 合 同 。2、 司 法 鉴 定 所 必 须 派 出 足 够 数 量 、 富 有 经 验 的 专 职 司 法 鉴 定 人 执 行 鉴 定 业 务3、 鉴 定 人 员 在 执 行 业 务 中 应 保 持 职 业 上 应 有 的 认 真 和 谨 慎 态 度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应 恪 守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原 则 。 不 得 从 事 不 能 胜 任 的 业 务 。4、 鉴 定 人 员 在 执 行 各 项 业 务 时 ,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相 关 制 度 准 则

13、 及 其 他 有 关 职 业规 范 规 定 , 获 取 或 编 制 工 作 底 稿 。5、 鉴 定 人 员 应 根 据 准 则 和 行 业 规 范 等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 在 实 施 必 要 的 鉴 定 程 序 , 获 取 了充 分 、 适 当 证 据 后 出 具 鉴 定 报 告 。6、 业 务 项 目 完 成 后 , 鉴 定 人 员 应 对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 汇 集 归 挡 , 形 成 业 务 档 案 。业 务 档 案 是 司 法 鉴 定 所 的 重 要 的 历 史 资 料 , 应 当 妥 善 管 理 。第十 二 条 审 计 部 工 作 职 责1、 执 业

14、人 员 在 接 受 委 托 之 前 , 应 当 了 解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 同 委 托 人 就 审 计 约 定事 项 的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商 谈 , 并 考 虑 自 身 能 力 及 能 否 保 持 独 立 性 , 初 步 评 价 审 计 风 险 ,并 向 主 任 会 计 师 汇 报 , 确 定 是 否 接 受 委 托 。 。2、 执 业 人 员 承 办 审 计 业 务 , 由 单 位 统 一 受 理 并 由 主 任 会 计 师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与 委 托 人签 订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3、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在 充 分 了 解 审 计

15、 约 定 事 项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业 务 情 况 后 , 制 定 审 计 计 划 ,并 根 据 审 计 过 程 中 的 情 况 变 化 , 及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计 划 。4、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在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调 查 、 研 究 和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审 计 程 序 和 方 法 。5、 执 业 人 员 在 实 施 审 计 进 程 中 , 应 当 采 用 恰 当 的 方 法 , 包 括 检 查 、 监 盘 、 观 察 、 查 询及 函 证 、 计 算 、 分 析 性 复 核 等 , 以 获 取 充 分 、

16、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6、 执 业 人 员 在 实 施 审 计 时 , 对 其 业 务 助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检 查 , 并 对 其工 作 结 果 负 责 。7、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在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后 , 以 经 过 核 实 的 审 计 证 据 为 依 据 , 分 析 、 评价 审 计 结 论 ,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8、 业 务 项 目 完 成 后 , 审 计 人 员 应 对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 汇 集 归 挡 , 形 成 业 务档 案 。 业 务 档 案 是

17、 事 务 所 的 重 要 的 历 史 资 料 , 应 当 妥 善 管 理 。第十 三 条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1、 在 主 任 会 计 师 ( 所 长 ) 领 导 下 , 协 助 处 理 本 所 内 部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 围 绕 业 务 中 心 服务 协 调 各 部 室 工 作 。2、 负 责 业 务 来 人 接 待 , 协 调 处 理 本 所 外 界 公 共 关 系 , 坚 持 勤 俭 创 业 精 神 , 维 护 本 所 利益 。3、 负 责 本 所 各 类 人 事 , 收 发 文 件 等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 及 时 整 理 归 档 。4、 以 业 务 为 中 心 ,

18、 做 好 来 文 函 件 、 电 话 传 递 和 管 理 。 做 到 及 时 迅 速 ,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做 好 文 秘 工 作 。5、 保 管 并 正 确 使 用 本 所 印 章 , 加 强 微 机 等 设 备 的 使 用 、 管 理 。6、 认 真 做 好 本 所 安 全 、 保 卫 、 防 火 、 防 盗 等 工 作 , 负 责 本 所 内 部 环 境 卫 生 工 作 。7、 对 本 所 有 关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供 领 导 决 策 参 考 。第十 四 条 部 门 经 理 工 作 职 责1、 接 受 所 长 或 分 管 的 副 所 长 领 导 , 遵 守 行 业

19、执 业 准 则 、 审 计 独 立 准 则 和 职 业 道 德 , 负责 本 部 室 业 务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带 领 本 部 室 人 员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所 内 分 配 的 审 计 项 目 。2、 按 月 制 定 本 部 工 作 计 划 , 以 保 证 审 计 业 务 的 质 量 。3、 统 筹 安 排 本 部 室 人 员 分 工 与 协 调 , 按 业 务 操 作 规 则 程 序 , 承 办 各 项 业 务 , 提 高 业 务质 量 。、 对 本 部 门 的 人 、 财 、 物 的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 负 责 本 部 门 员 工 的 费 用 审 批 和 签

20、报 ;、 负 责 本 部 门 员 工 的 引 进 、 考 查 、 考 核 、 晋 升 、 降 级 、 辞 退 、 奖 励 与 处 罚 , 努 力 提 高 员 工 的 个人 素 质 即 : 员 工 的 职 业 道 德 、 执 业 风 险 意 识 、 劳 动 纪 律 、 工 作 效 率 、 工 作 责 任 心 、 执 业 水 平 、 工作 业 绩 等 ;、 负 责 本 部 门 员 工 的 奖 金 分 配 ;、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人 员 请 假 、 休 假 事 宜 审 批 ;4、 积 极 对 外 联 系 , 主 动 承 揽 业 务 , 拓 宽 业 务 领 域 , 扩 大 收 入 , 节 约 开

21、 支 。5、 加 强 内 部 协 调 , 维 护 全 所 利 益 , 交 流 业 务 信 息 , 解 决 疑 难 问 题 。 组 织 检 查 审 计 项 目 ,认 真 审 查 审 计 报 告 初 稿 与 工 作 底 稿 。6、 组 织 好 本 部 室 的 政 治 、 业 务 学 习 , 坚 持 学 用 结 合 , 在 实 践 中 逐 步 提 高 本 部 室 人 员 的综 合 素 质 与 业 务 能 力 。7、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实 行 全 面 监 管、 负 责 下 列 重 大 业 务 项 目 事 项 的 复 核 : 重 要 性 水 平 测 试 、 审 计 风 险 评 估 、 审 计 (

22、评 估等 ) 项 目 计 划 、 审 计 ( 评 估 等 ) 报 告 、 盈 利 预 测 报 告 等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参 与 洽 谈 项 目 、 承 揽 业 务 、 签 定 业 务 合 同 、 收 取 审 计 费 用 ;、 负 责 本 部 门 业 务 报 告 的 签 发 。8、 维 护 本 所 形 象 和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9、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与 其 它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10、 直 接 对 主 任 会 计 师 负 责 并 对 本 部 门 员 工 的 行 为 负 责 。 努 力 完 成 股 东 会 或 所 长 交办 的 其 它 工 作 。第十

23、 五 条 高 级 经 理 工 作 职 责1、 服 从 部 门 经 理 调 配 , 带 领 项 目 小 组 完 成 业 务 工 作 ;2、 协 助 股 东 对 本 部 门 的 审 计 项 目 进 行 监 管 ;3、 协 助 部 门 经 理 ( 副 部 门 经 理 ) 完 成 本 部 门 较 大 型 的 业 务 项 目 ;4、 负 责 对 承 担 项 目 审 计 ( 评 估 ) 计 划 的 撰 写 , 能 较 准 确 地 测 试 审 计 项 目 的 重 要 性 水 平和 审 计 风 险 ;5、 对 下 一 级 人 员 进 行 合 理 分 工 、 指 导 、 并 对 其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复

24、核 , 对 其 业 务 能 力 进 行考 核 ;6、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协 调 处 理 有 关 业 务 问 题 , 代 编 会 计 报 表 和 附 注 ;7、 完 成 部 门 经 理 ( 副 部 门 经 理 )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十 六 条 经 理 工 作 职 责1、 服 从 正 、 副 部 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的 安 排 , 带 领 项 目 小 组 完 成 业 务 工 作 , 在 没 有 担 任主 审 时 , 应 协 助 主 审 人 员 完 成 好 项 目 审 计 任 务 ;2、 负 责 对 承 担 项 目 审 计 ( 评 估 ) 计 划 的 撰 写 , 能

25、较 准 确 地 测 试 审 计 项 目 的 重 要 性 水 平和 审 计 风 险 ;3、 对 审 计 小 组 人 员 合 理 分 工 、 指 导 , 并 对 其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复 核 , 对 其 业 务 能 力 进 行 考核 ;4、 负 责 主 审 的 审 计 项 目 的 审 计 质 量 , 及 时 反 映 审 计 中 出 现 的 业 务 问 题 ;5、 负 责 所 主 审 项 目 审 计 报 告 及 时 上 报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 关 注 部 门 经 理 、 总 审 计 师 审 核 ,及 时 回 复 部 门 经 理 、 总 审 计 师 的 审 核 意 见 ;6、 协 助 部

26、 门 经 理 收 取 审 计 费 用 ;7、 完 成 正 、 副 部 门 经 理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十 七 条 项 目 经 理 工 作 职 责1、 服 从 正 、 副 部 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及 经 理 的 安 排 , 带 领 项 目 小 组 完 成 业 务 工 作 , 在 没有 担 任 主 审 时 , 应 协 助 主 审 人 员 完 成 好 项 目 审 计 任 务 ;2、 负 责 对 承 担 项 目 审 计 ( 评 估 ) 计 划 的 撰 写 , 能 较 准 确 地 测 试 审 计 项 目 的 重 要 性 水 平和 审 计 风 险 ;3、 对 审 计 小 组 人 员

27、 合 理 分 工 、 指 导 , 并 对 其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复 核 , 对 其 业 务 能 力 进 行 考核 ;4、 负 责 主 审 的 审 计 项 目 的 审 计 质 量 , 及 时 反 映 审 计 中 出 现 的 业 务 问 题 ;5、 负 责 所 主 审 项 目 审 计 报 告 及 时 上 报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 关 注 部 门 经 理 、 总 审 计 师 审 核 ,及 时 回 复 部 门 经 理 、 总 审 计 师 的 审 核 意 见 ;6、 协 助 部 门 经 理 收 取 审 计 费 用 ;7、 完 成 正 、 副 部 门 经 理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十

28、 八 条 审 计 员 工 作 职 责1、 服 从 正 、 副 部 门 经 理 ( 正 、 副 总 经 理 ) 的 调 配 , 服 从 项 目 主 审 人 员 的 工 作 安 排 ;2、 完 成 项 目 主 审 交 办 的 审 计 工 作 ;3、 按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对 分 配 的 审 计 工 作 作 出 完 整 的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4、 协 助 主 审 搜 集 资 料 , 做 好 符 合 性 、 实 质 性 测 试 ;5、 负 责 整 理 永 久 性 档 案 、 当 年 档 案 , 保 证 档 案 的 完 整 、 整 洁 、 规 范 ;6、 参 与 或 负 责 编

29、 制 报 告 书 、 已 审 会 计 报 表 、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7、 完 成 正 、 副 部 门 经 理 ( 正 、 副 总 经 理 ) 及 项 目 主 审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十 九 条 助 理 审 计 员 工 作 职 责1、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 调 度 ;2、 按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开 设 工 作 底 稿 , 完 成 分 配 的 工 作 ;3、 整 理 业 务 档 案 ;4、 完 成 正 、 副 部 门 经 理 ( 正 、 副 总 经 理 ) 、 项 目 主 审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二十条 事务所所有从业人员都要遵 纪 守 法 , 自 觉 遵 守 事 务 所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说 文明 话 , 办 文 明 事 , 做 文 明 人 。 要 树 立 为 客 户 服 务 的 思 想 , 做 到 内 强 素 质 , 外 树 形 象 ,忠 于 职 守 , 优 质 高 效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本所章程冲突之处,以本所章程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