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历史沿革(一)遗嘱执行人的来源遗嘱执行人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罗马法的遗嘱执行人,原则为承继遗嘱人人格的继承人,在个别情况下,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死后委任的方法使其执行遗嘱内容。在拜占庭帝时期允许遗嘱人以不特定的贫民或被敌俘虏之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将其全部财产为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保存,选定充当救贫或被俘虏者赎身的人为遗嘱执行人,不过这里的遗嘱执行人只起着保管遗产的作用。通常认为,罗马法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现代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中介受托人制度。从弗兰克时代到中世纪,财产的所有权人拥有财产的支配权,可以指定他人(即受托人)以本人的名义
2、,行使遗产的管理权与处分权,该他人须为继承人以外之人,此人即为中介受托人。设立中介受托人的有三个目的:其一,为向教会赠与财产,达到救济灵魂的目的。因死因赠与为双方的行为,本人不在不能形成赠与,因此有必要通过中介受托人达此目的。其二,在向教会赠与不动产的过程中,通常会举行一定的仪式,而赠与人通常是在异地或病重而不能亲自参加,因此也有委托他人的必要。其三,本人为在死后能实现自己的财产依自己的意志进行分配,有委托他人的必要。这就是遗嘱执行人的前身。其后德法瑞士诸国承认单方的遗嘱处分,中介受托人已无必要,遗嘱执行人制度遂起而代之。 1后来遗嘱执行人制度逐渐被确立下来。最早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加以规定的是1
3、804 年法国民法典 。此后,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在其民法典中对遗嘱执行人也有规定。英美法中在遗产清算制度中也规定有遗嘱执行人制度,其在英美法系各国的继承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英国法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定法是1925 年遗产管理法 、 1925 年司法法等、 1981 年高等法院法 ,另外加上一些判例确定的原则。美国法主要来源于英国普通法,美国法中继承法的立法权在于各州州议会,各州立法中关于继承制度各不相同,1969 年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公布的美国统一继承法典 。是美国关于继承制度立法方面的典型代表,该法典后来经过了多次修改,已被美国不少州所采用,在第三部分遗产管理中详细的规定有遗嘱执行
4、人制度。(二)概念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简而言之就是执行遗嘱的人。也有学者为其下了详细的定义:遗嘱执行人是依被继承人的指定或法律的规定执行遗嘱的自然人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是指有权执行遗嘱的内容实现遗嘱人意愿的人;是指基于遗嘱人的指定或法律规定,有权依照遗嘱条款和法律行使遗产管理和分配职责实现遗嘱内容的人。 2此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笔者认为,最后一种定义比较全面。首先,该定义指出了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本人认为无论是基于遗嘱人指定或是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被指定依照遗嘱条款来执行遗嘱的人都可以称之为遗嘱执行人。其次,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要按照遗嘱的指示,不能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思。当然遗
5、嘱执行人也不是无原则的完全遵照遗嘱执行,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也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遗嘱违法的内容,遗嘱执行人不能遵照执行。再次,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遗嘱的内容,但遗嘱执行人在实现遗嘱人的意愿的同时,应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平等的对待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的债权人的利益。最后,遗嘱执行人主要是通过对死者遗产的管理和分配,来实现遗嘱人遗嘱的内容。虽然遗嘱执行人有时也负有保管遗嘱或申请开启遗嘱之责,或处理遗嘱人其他的一些个人事务,如整理遗嘱人生前的信件、安排死者的葬礼等。但在现代继承法上,继承属于财产继承,遗嘱的执行1 参见史尚宽继承法论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65
6、 页。2 参见巫昌祯婚姻与家庭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7 版,第 28 页。势必牵涉到遗产的管理和分配,因此,继承法上的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最主要是对遗产的管理和分配,这也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核心内容。(三)遗嘱执行人与遗产保管人我国继承法第 24 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本条规定的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在遗产管理方面,遗产保管人只是起着临时管理的作用,实质上只是保存遗产,非特殊情况下不经法院同意不得处分遗产。遗嘱执行人在被法院任命后,却可以充分行使遗产的管理权,甚至行使遗产的处分权和分配权。所以遗产保管人在遗产管理方面
7、对遗嘱执行人起着补充的作用,一方面遗嘱执行人也可以作为遗产保管人保管财产;另一方面,在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遗产保管人应及时将自己保管的遗产的情况报告给遗嘱执行人,或将自己保管的遗产移交给遗嘱执行人,或由遗嘱执行人决定做如何处理。(四)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在有遗嘱执行人时,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但在被继承人并末设立遗嘱时,也就不存在遗嘱的执行问题,此时就只有遗产管理人而没有遗嘱执行人。 ”在遗产的限定继承制度下,两者都如同遗产继承人和遗产之间的一道屏障,在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不同的是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多来自于遗嘱人的指定,遗嘱执行人要遵照遗嘱的条款来行使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职责,遗嘱执行人不能违背遗嘱人的意愿,如果遗嘱中对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有限制性规定,遗嘱执行人则应遵守,否则要承担个人责任。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则多由法院来指定,遗产管理人有两类,一类是无遗嘱的遗产管理人,这类遗产管理人只按照法律来行使职权,另一类是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人,在只承认遗嘱人指定的人为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发生,这类遗产管理人除了按法律行使职权外,也应遵守遗嘱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