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一:药品注册形式审查一般要求(试 行)第一部分 新药申请一、文件审查(一)申请临床试验1.药品注册申请表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1)注册分类 新药注册分类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新药 改剂型的注册申 请,同品种已有受理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使用
2、 进口化学原料 药生产的制剂获得新药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后,若该原料药尚无境内企业获准生产,同品种其他申请人申请在2境内生产该化学原料药及其获保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按照该制剂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申请,省局和我局按照办法的程序受理和审批。(2)申报阶段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如大小针互换、中药改剂型无质的变化者),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仍应选择 “临 床试验”阶段,省局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经技术审评和审批后再确定是否免临床试验”。(3)附加申请 同 时申请非 处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和(三)的规定,即:a)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
3、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b) 使用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4)药品名称 化学药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中 药的命名 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3的命名原则; 提出新药注册申 请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 品
4、种的申报资格:必须根据规范的药品名称仔细查询有关数据库,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专项限制(暂停受理品种、含禁用药材品种、特别提示品种)等。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在审查意见中特别注明。(5)规格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
5、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6)原料药制剂涉及各原料药均应填写,填写“另行申报” 时尚没有受理号的,要及时给予补入受理号。(7)申请人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4 申请新药注册的,除 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 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与机构 1 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 1 填写。药 品注册申 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
6、证等)中的住所一致, 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8)申请机构签章认真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9)省局对申请表的审查省局应当对药品注册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项目填写符合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表须由审查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填写原始编号、申请编号和受理号,必要时填入并录入与制剂相关原料药受理的受理信息。原始编号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编原始编号:申请临床试验或免临床直报生产的新的注册申请,编写新的原
7、始编号; 使用原受理号: 对完成临床试验报生产,应采用原临床受理号;对生产批件上有原始编号的,补充申请时应采用该原始编号;(10)其他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5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申请人骑缝章。2. 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 业: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 药品 GMP 认证证书,均为复印件。注意核 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 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新药证书申 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
8、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申报特殊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类、化学合成激素类、抗肿瘤类等)制剂生产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有相应的剂型范围,并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 药品 GMP 证书的剂型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
9、责任。(3)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6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过程的特殊性,省局受理这类注册申请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工作的,应当专文报告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派员共同参加有关工作,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4)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5)委托试验应提供
10、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6)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7)证明性文件变更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8)原料药的合法来源直接向原料 药 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a)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GMP 证书、营业执 照;b) 原料药的批准 证明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 药品注册证、7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c) 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d) 购货发票:原料 药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
11、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申请 人向原料 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使用 进口原料 药的,应提供以下文件:a) 进口原料药供货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b)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c) 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应注意检验报告书中的注册证号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d) 购货发票复印件:发票日期和购买数量与现场核查报告的日期和试制量不能出现矛盾;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f) 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
12、药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复印件。注: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料药的制剂注册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文件 b)、c)外,应注意:原料药的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仅可作为合资药厂对其国外8母公司制剂申请国内新药注册临床前研究的原料药合法来源,申请生产时应提供原料药进口注册受理通知书;其他申请人申请制剂新药临床试验时,应提供申请原料药进口注册的受理通知书。 原料药与制 剂同时申请,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申报相同剂型的原料药来源不能有相同的原料药申请人。(9)中药未公开处方的合法来源对未公开处方的中药改剂型的,
13、申请人应注明其完整处方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二)申请生产对申请表、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的审查要求与申请临床试验者相同。特别对于申报阶段、注册分类和申请资格等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免临床直接申请生产(1)中药注册分类 8 改剂型,如属工艺没有质的改变,申请人提出免做临床试验,且申报资料和样品符合办法报生产要求的,申报阶段即可确定为“生产 ”。(2)化学药品 5 类大小针互换,符合免临床试验要求的,申报阶段可确定为“生产” 。(3)化学原料药 3 类制剂 6 类的申请,其原料药可以申请免临床。按照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同时申请化学药品 3 类原料药和化学药品 6 类制剂的注册,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
14、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申请人应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机构 1),并具有原料药的生产范围,9同时应试制不少于 3 批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4)对免临床直接申请生产的品种,受理时必须注意查询有无“关门”情况。对可能即将 “关门”的品种, 应当在受理前将最后的数据查询结果页面打印下来,作为未关门的凭据,附在受理通知书之后,以备日后核查。2.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生产(1)对同品种首家 2002 年 9 月 15 日前批准临床试验的或发布过停止受理同品种临床公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原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2)对 2002 年 9 月 15 日至 2002 年 12 月 1 日之间批准临床试验的药品,
15、未因同品种进口改变注册分类的,申请生产时应与其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注册分类一致。(3)对 2002 年 9 月 15 日以后批准同品种首家临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原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但应当注意查询进口数据中有无同品种批准进口注册。如有,则应退回申请人,要求其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方可受理。(4)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应注意提交下列文件: 重新填写的药品注册申请表; 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申 请新药证书或生产,应当提供已获得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批复等复印件; 申 请新药原料 药的,应提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的制备标准品
16、的原材料受理单;10涉及申 请人更名(主体不 变)、增报生产单位的,应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理由,与新增申请人的合作协议。二、报送国家局文件资料的要求(一)应提供的文件和申报资料1.药品注册申请表;2.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3.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和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4.省局审查意见;5.如有已完成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可附入;6.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二)形式要求1按“2 1”套报 送。其中 2 套全套原件,1 套综述资料复印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及审查文件。2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使用受理软件打印档案袋封面,贴于正面和底边。注意检查封面是否标
17、记了必须一并审评的原料药或制剂的受理号。3套内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各申请机构名称等,注意研究单位签字盖章(原料药结构确证资料可在图谱上加盖确证单位公章)。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 A4 规格 纸张。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1112第二部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一、文件审查(一)品种的申报资格是否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报及有关申报限制,是审查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的首要关注点。1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1)1998 年以后的进口药品;(2)下述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
18、品制造检定规程、原卫生部部颁标准、局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2不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1)仅批准过一次性进口的药品以及仅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过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2)尚未颁布为正式标准的新药试行标准、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后颁布的试行标准、化药地标升国标后颁布的试行标准。申请人提供的所谓“转 正标准” 样 稿,必须以国家药品 标准颁布件形式或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消息形式等确认其已经颁布,方为有效;(3)申报限制:如新药监测期、新药临床公告、新药保护期、新药过渡期以及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品种,在中国专利期满前两年以前提出的申请,专项限制(例如含马兜铃酸等禁用药材的中
19、药,含PPA、盐酸曲马多等的品种,处于标准提高过程中的一些中西药复方品种,3 年或者 5 年内重新申请的曾被依法撤销了批准文号的品种,13特别提示品种),正式授予国家保密的品种等。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在审查意见中特别注明。(二) 药品注册申请表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1附加申请(1)同时 申请非处 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的规定,即“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
20、非 处方药的生产或进口” ,并在申报资料 3 中阐明申请依据。(2)申请 减免临床 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2、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当与已有的国家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对于只有进口药品上市、首次申请国产的化学药品,其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生物制品,其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不允许使用商品名称。3规格14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
21、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4原料药制剂涉及各原料药均应填写,填写“另行申报” 时尚没有受理号的,要及时给予补入受理号。5申请人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1)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的,只能
22、填写申请人机构 1。其应当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须有相应生产范围)和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均不作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人。(2)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 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一致。6.申请机构签章认真审核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15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7省局对申请表的审查省局应当对药品注册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项目填写符合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表须由审查经办
23、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填写原始编号、申请编号和受理号,必要时填入并录入与制剂相关原料药受理的受理信息。8其他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加盖药品注册申请人骑缝章。(二)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1)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 药品 GMP 证书的复印件;新开 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新增生产范围,也应当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2)申报特殊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类、化学合成激素类、抗肿瘤类等)制剂注册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除有相应的剂型范围,还应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 药品 GMP 证书的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
24、致。(3)申请原料药注册的,无论是否新开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新增生产范围者,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均应包含原料药。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16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中药品种保护状态查询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注册,申请人需提供近 1 个月内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有关查询页面打印的同品种中药保护状态查询单。由于中药保护状态查询单只能表明查询时的中药品种保护的状
25、态,受理时必须在受理通知书中明示: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审批期间,有同品种首先取得中药保护的,该已有国家药品标准注册申请不予批准。4.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过程的特殊性,省局受理这类注册申请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工作的,应当专文报告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派员共同参加有关工作,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5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
26、件。该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17塞以及不得使用安瓿包装粉针剂。6.委托试验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7证明性文件变更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8原料药的合法来源(1)直接向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原料 药生产企 业的合法登记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GMP 证书、营业执 照;原料 药的批准 证明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 药品注册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原料 药的质量 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购货发
27、 票。原料 药属于赠送的, 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购销 合同或供 货协议复印件。(2)申请人向原料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3)使用进口原料药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文件:进口原料 药供 货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18许可证复印件;进 口药品注册 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口岸 药检所的 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应注意检验报告书中的注册证号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购货发 票复印件: 发票日期和购买数量与现场核查报告的日期和试制量不能出现矛盾;购销 合同或供
28、 货协议复印件;报验单 位与进 口原料药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复印件。(4)原料药与制剂同时申请注册,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且对一个相同制剂,原料药只能提供给一个申请人。9中药未公开处方的合法来源仿制未公开处方的中药,申请人应注明其完整处方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二、报送国家局文件资料的要求(一)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1药品注册申请表;2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3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和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4省局审查意见;5如有已完成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可附入;6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注意要
29、求申请人将所依据的正19式国家标准的复印件放入 1 号申报资料中。(二)报送资料的形式要求1申报资料:按“21” 套报送。其中 2 份全套原件,1 份综述资料复印件。2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使用受理软件打印档案袋封面,贴于正面和底边。注意检查封面是否标记了必须一并审评的原料药或制剂的受理号。3套内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各申请机构名称等,注意研究单位签字盖章(原料药结构确证资料可在图谱上加盖确证单位公章)。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 A4 规格 纸张。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
30、方式。5按照原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申请仿制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要求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按照办法附件的要求提供证明性文件及临床试验资料。资料份数为2 份。6申请人原提出的新药申请,在批准进行临床试验时被确定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重新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办法附件的要求提供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的全套申报资料。资料份数按“21” 报送。原申请没有填写机构 1 的,应当注意在 2 号申报资料中说明申请人变更情况,并附技术转让协议等文件原件。20第三部分 药品补充申请一、文件审查(一) 药品补充申请表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
31、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1注册事项 一份药品补充申请表中可以同时填报多项由同一技术审评部门(指国家药典委员、药品审评中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评的注册事项;报不同技术审评部门的申请事项应分别填写不同的药品补充申请表,作为不同申请,分别报送。 办法附件四注册事项中未列事项,可选“其他”项,并填入事项说明。2药品名称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修改药品名称的申请,此处填写新的药品名称,并在“ 其他” 事项注明“修改药品名称”。多个品种申请同一事项、且无需
32、技术审评的,可一并申请,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方式为“等 25 个品种”,并应提供品种目录表(列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等)。例如省局审批报国家局备案事项、集团内品种调整等。213规格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变更规格的申请,此处则填写新的规格。申请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
33、表。糖衣改薄膜衣,应当提供包薄膜衣后的片重规格。4药品批准文号注意审查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法性,未申请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被撤销或注销的药品批准文号,均不应受理补充申请。5拟补充申请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变更后的各项内容。6原批准注册的内容:应当具体填写与变更内容相对的原批准各项内容。7申请理由应当尽量详细阐述拟补充申请的原因。8申请人申请 人机构名称均 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企业名称变更的,均应填写与现合法有效的证照相一致的企业名称。持有新 药证书 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和新药技术转让的补充申请,22应将新药证书持有人填入机构 2、3 等相应位置。集团 内品种调 整的调入方应填入机构
34、1,集团方应填入机构2,调出方应填入首页原生产企业项下。9申请机构签章认真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10省局对申请表的审查省局应当对药品补充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项目填写符合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表须由审查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填写原始编号、申请编号和受理号。原始编号应采用原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已注明的原始编号,如无相应的原始编号,则采用药品的批准文号字母和数字为原始编号。11其他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应当一致,并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注
35、册申请人骑缝章。(二)证明性文件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应按照办法附件四中关于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的说明审核本品历来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 新23药证书、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2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注意对有关执照、许可证、认证证书有效性的审查。3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申请生产的,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4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变更直
36、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时,该药包材必须已经获得批准注册,不得使用注册受理通知单代替。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5委托试验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6证明性文件变更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二、各注册事项形式审查要点(一)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1)新药证书各持有人应当共同提出此项申请, 药品补充申请表中的指定位置应有各持有人的公章;(2)应当提供省局现场核查报告及至少 3 批样品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3)应当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的文件;24(4)新药证书应为
37、复印件。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1)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办法规定的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2)必须提供商标查询单或商标的注册证。商标的注册证持有人与药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则需提供授权使用证明或与持有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原件。商标注册受理单不能作为商品名申请的依据;(3)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申请使用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能申请使用商品名;(4)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 年内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超过 2 年申请人不能申请使用商品名;(5)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能申请使用商品名。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
38、适应症以下情形按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申请:(1)原功能主治为中医术语描述,申请增加西医病名;(2) 原为辅助治疗药,申报修订为治疗药(取消“辅助治疗” 字样);(3)扩大适应范围,如原用于治疗中风急性期治疗,拟增加用于恢复期或后遗症期的治疗;4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255变更药品规格(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3)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报告或文献,以证明确属临床需要。(4)提供至少 3 批样
39、品药品注册检验报告;(5)对适应症、用法用量以及制剂处方不改变的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按补充申请备案办理,其不同的装量、尺寸,填写同一份药品补充申请表,并将不同的装量、尺寸填写在包装规格处;(6)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的,应当按照注册事项 4 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7)改薄膜衣、素片、糖衣片按增加规格方式申报; (8)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增加规格,需提供 1 个月内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下载打印的同品种中药保护情况查询单。(9)处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如果新增规格按新的批准文号管理,在其保护期内不能获得批准。其行政保护状态必须在审查意见中特别注明,
40、并应告知申请人。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1)申报资料中应提供所使用辅料的合法来源、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如国产辅料可提供购买发票、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单位出厂26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辅料应当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质量标准、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复印件;(2)提供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至少 3 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提供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至少 3 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提供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至少 3 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另行申报。在申报试行标准转正后至标准转正前需要修订试行标准的,应当将资料报送国家药典委员会,与标准转正审评一并进行
41、。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不包括国家规定统一替代或减去药材的情形。10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1)提供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至少 3 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2)提供包材注册证;不受理使用尚未批准注册的包材的申请;(3)除口服固体制剂,不受理使用天然胶塞的变更包材申请。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的生产企业需取得药品 GMP 证书。(2)组合包装的各药品均应为提出申请的企业生产,且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3)下列情形不得受理药品组合包装的申请:已有相同活性成分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27缺乏国 际公认 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给药 途径不一
42、致的 药品。12新药技术转让对转让方的要求:(1)监测期内的药品,不得进行新药技术转让。但是在监测期内仅有独家获得生产注册的,若原生产企业放弃生产权,新药证书持有者可以进行新药技术转让;(2)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提出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3)与受让方签定技术转让合同;(4)多个单位共同持有新药证书的,应由各持有人联合提出,并在申请表中指定位置加盖各持有人公章;(5)同品种多规格应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对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的要求:(1)应提供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 GMP证书。新开办企业、新增剂型或新增生产范围,须待新增剂型、新增生产范围
43、以及新开办企业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2)须提供现场核查报告和 3 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3)申请制剂的新药技术转让时,应按照原料药合法来源的有关要求提交制备制剂所需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4)原使用商品名的品种,需提供该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或者转让文件。2813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试行标准到期前三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对试行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执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不再受理其转正申请;(2)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的申请,应当注意提供原通过审评新药的药学资料,不得漏报;(3)报送 1 个基本包装单元的样品。1
44、4进口药品分包装(1)应当由境外委托方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并由各药品注册申请人法人机构在药品补充申请表中指定位置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2)进口药品分包装的申请应当在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后,并且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满一年之前提出;(3)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由境内的分包装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分包装企业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 证书复印件,其分包装的 药品必须 与药品 GMP 证书中所载的生产范围一致。(4)应提供分包装企业与境外委托方签定的分包装合同;(5)在药品补充申请表中“补充申请 内容” 项需注明拟分包装后的基本包装单元;(6)
45、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内容变更后,涉及分包装药品变更的事项(如药品说明书变更,标签变更,批件内容的变29更),分包装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局提出补充申请。(7)分包装延期的补充申请省局应当报送国家局审批。15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在临床综述资料中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申请人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按补充申请的程序申请。申报资料包括:药品补充申请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表,临床试验批件,申请人申请报告(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并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方面论证其合理性)。16复审复审应由
46、申请人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然后将电子申请表发送至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在用数据核对码在国家局网站查询确认电子申请表已发送成功后,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邮寄至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1)药 品补充申 请表:申请事项填国家局审批的“ 其他”项,并注明“申请复 审” ;(2)原批件复印件;(3)申请人的情况说明,阐明理由;(4)申请复审不应报送新的技术资料。(二)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在药品补充申请表中,将有关补充申请的内容和原因详细具体填写清楚。302.省局核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应注意形式、项目、用语的规范,并将有关批准事项尽量详细具体。3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47、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不包括修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等项目。4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增加使用范围。5.变更的药品包装规格应当经济、方便。有使用疗程的药品,其包装规格一般应当根据该药品使用疗程确定。6.申请药品注射剂配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药品注射剂配其专用溶媒的包装的,不得另行命名,所配注射器、输液器或者溶媒必须已获准注册,且注射器、输液器的灭菌有效期或者溶媒的有效期不得短于药品的有效期。 三、报送国家局审批补充申请文件资料的要求(一)应提供的文件和申报资料1药品补充申请表;2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3需要现场核查的,附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和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4必要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申报注册事项 1、510、12、15、需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随申报资料一并报送);5省局审查意见;6申报资料目录;7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