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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域之计算机软件知 识 产 权保护.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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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法经济学视域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引言1、国内外研究动态知识产权的保护可有效抑制软件侵权的发生,即便发生了侵权,权利人也可得到救济。所以有关软件侵权问题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如何抑制侵权,被侵权人得到救济,保证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研究软件法律保护的重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热度在这几年有所下降,然而,对于高速发展的软件产业来讲,现阶段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存在不足,无法适应其技术的更新速度。我国的软件产业并没有在现行制度的保护之下实现更理想的进步,故目前该问题仍需有进一步的研究。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主要为著作权的保护。国内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

2、下几个方面:第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探讨。目前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保护模式的选取、各种保护模式之优点及缺点的分析、各种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软件的可专利性等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应当采取著作权和专利两种保护模式并重的形式,取长补短,避免单一保护模式的不足。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该书认为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模式各有千秋,功能不同,所保护的内容也不同。目前应当以版权保护为主,专利保护为辅,某些在技术上具有先进性的软件可以获得专利。条件一旦成熟,可以通过专门立法对软件予以保护。结合版权和专利的长处,能够最终解决软件的保护问题。2、选题

3、意义及创新点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国软件产业发展迅速,国内软件企业综合实力有所提升,软件行业已经初具规模。在不同的行业中都使用着各种不同的软件,软件已成为各个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持续发展,各个利益团体的利益平衡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调和,只有促使各利益团体和谐共存,软件产业的发展才能稳定。因此,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第一,我国软件产业与硬件产业发展比例相对失衡,软件企业研发实力薄弱,技术创新能力低下,软件支撑体系仍不够完善,缺乏高层次的软件开发管理人才。这与我国缺乏完善的软件法律环境有深远联系,由于缺乏相应的软件法律规

4、范,使得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伤害其投入研究开发软件的积极性。其次,我国的软件合理使用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不仅会给软件研究工作带来障碍,而且会使软件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二,计算机软件存在着多种保护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及专利法保护方式。但是,这两种主流的保护方式一直饱受争议。对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和平衡软件利益链来说,如何更好地设计这两种制度是相当重要的。另外,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软件产业技术革新是日新月异。软件法律保护制度,不仅要对现阶段的软件产业起到促进作用,而且要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况(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计算机软件和其他

5、知识产品一样,是人类脑力劳动的结晶,具有创造性。一个成功的计算机软件还有相当高的经济价值,可以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服务于社会。另外,计算机软件不同于其他知识产品,容易复制、传播及改动,且复制传播改动的成本极低,特别容易被侵权。虽然幵发计算机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成本极低,这就使得软件侵权相当便捷容易且获益可观。软件侵权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幵发者的投入无法收回,这样就造成亏本。软件开发者一旦收不回投入,就无法生存。另外没有收益的话,开发者就不会继续投入,这将造成软件行业发展停滞。最终社会将无法享受到更好、更方便的软件。如果没有计算机软件,硬件发展即使再高级,计算机

6、也无法发挥效用,只不过是一台没有实际用处的机器,整个社会的效益都会受到影响。所以,不仅是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社会整体效益考虑,我们都应该给予计算机软件以相应的保护。(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并不是同步的,它滞后于软件的发展。随着市场的需要,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才逐渐受到重视,最终在立法上予以承认。计算机硬件自 IBM 公司主动放幵标准后,由于没有重视计算机硬件的专利申请,导致了之后的失败。此后,为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计算机硬件厂商便十分注意计算机硬件的专利保护。直到现在,每一个计算机硬件上面都存在着无数的专利。计算机硬件具有

7、鲜明的技术性,毫无疑问地得到了专利法很好的保护,但计算机软件却屡屡受到专利法的排挤。在现在看来计算机软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是很正常的,但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计算机软件却受到各国专利法的一致排除。如 1968 年法国首先明确将软件排除在专利法之外,其后欧洲专利公约也认同了法国的做法,将软件排除在专利法之外。主流国家将计算机软件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后,就很少有国家将软件列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软件只能仅仅依靠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法等法律来保护,这些法律并未能对计算机软件起到实质性的保护。计算机的发展渐渐由以硬件为中心转向以软件为中心,这些辅助性的法律无法为计算机软件提供足够的保护,这就限制

8、了计算机软件市场的健康发展。软件是以编程语言组成,有表现形式,与版权中的作品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人们在寻求专利保护失败之后,转而寻求版权的保护。菲律宾是最早将计算机软件列入版权保护的国家,他们将计算机软件归于文化艺术作品 一类。虽然该做法值得推广,但是,由于菲律宾的影响力不够,该做法在国际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美国等发达国家也用版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之后,才在国际上引起普遍重视。自此,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将版权法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形式。直到 TRPS 协议和 1996 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问世之后,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以版权保护为主要模式的计算机软件。三、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经济学分

9、析.21(一)盗版行为的动机分析.211.盗版软件的效用.212.盗版行为产生的条件.22(二)计算机软件盗版的博弈分析.251.执法者与盗版者之间的博弈.252.正版软件企业与盗版者的博弈.28(三)软件侵权制裁的成本收益分析.301.民事制裁的成本收益分析.302.刑事制裁的成本收益分析.34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完善.38(一)产权界定.391.合理使用的范围.392.保护期限的调整.40(二)软件的专利保护.421.专利制度的经济分析.422.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限制.42(三)最终用户法律责任.44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计算机软件是公共性很强的知识产品,如果不加以保护极易

10、形成公地悲剧。例如,一块草地,当不受限制的时候,每个人都可以无限放牧。在一块有限的草地上,本来放牧越多收益越多,但由于数量增多,超出了草地最大承受力,每个单位的平均价值降低,使得收益降低,最终收益低于成本。哈丁认为: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的社会里,每一个人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使全体走向毁灭。 因此,产权就显得很重要。产权使公共性很强的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内在化。产权可以激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但总有人会为了自身利益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产权界定不清晰且执法力度有限。因为从事侵权行为所获收益大于成本,故而软件侵权时有发生。要使我国软件业走上良性、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就

11、必须完善有关软件保护的法律。制定合理的保护策略,促使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定,首先,须对我国目前计算机软件产业的现状有所了解。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世界 70%的软件市场被美国的软件所控制,其次是法国和日本。 而我国计算机科学起步晚与之相对应的软件产业就更晚了,总体技术水平落后。时至今日,中国软件能进入世界软件市场的还寥窭无几。从表面上看,软件保护最大受益者是软件企业,特别是许多国外软件企业。但是,社会公众和国家利益却受到损害。所以有学者认为不必太过于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这样我们就可以低价使用国外高端软件。殊不知从长远发展来看,还是要加强软件保护的,否则最终会阻碍软件的发展

12、。我们要的是软件的可持续发展,而非一时的繁荣。所以要完善我国软件的立法,促进软件行业向高端领域进军。定就是解决软件外溢性所产生的负效应,激励软件开发者的创新动力,确保软件产业能够发展下去。完善软件知识产权的界定,我们需要明确软件权利人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界限。在一定期限内赋予软件权利人垄断之权利。其次,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存在固有缺陷,需要专利保护方式予以补足。计算机软件是具有技术含量的作品,与一般的作品不同。著作权重表达轻思想的保护方式无法给予计算机软件全面的保护。版权保护模式欠缺对软件的逻辑设计的保护,而逻辑设计可以说是计算机软件当开发过程当中,最具创造性的的部分,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竞争力。在版权保护之下,只要更换表达方式,即使具有相同的逻辑设计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对于这点,著作权的保护模式无法保证权利人的利益,严重损害权利人的研发积极性。所以辅以专利保护模式,可有效弥补这一钦陷,使软件的逻辑设计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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