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技术条件Specification for stationary steam GB/T5578-1985turbines driving generator本标准适用于 GB754-65汽轮机参数系列中规定的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非系列标准的发电用汽轮机可参照执行。汽轮机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1 主要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1.1 汽轮机的额定功率和参数必须符合 GB754-65 中的规定。制造厂并应给出汽轮机的经济功率和允许连续运行的最大功率。1.2 汽轮机在额定工况下蒸汽参数变化的限制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名称 限制值额 定 压 力 P
2、O(88.2410 5)PO(88.2410 5)连续运行的年平均压力 1.00 PO主蒸汽压力Pa在保证连续运行的一年平均压力下,允许连续运行的压力 1.05 PO 1.08 PO额 定 温 度 tO(535) tO(535)连续运行的年平均温度 tO在保证连续运行的年平均温度下,允许连续运行的温度 tO+5 tO+10主热蒸蒸汽汽温温度度和,再 每年运行期内累计不超 过 400 小时的温度 tO+10 tO+151.3 制造厂对下列运行工况应有明确规定:a. 蒸汽参数低于额定值时的运行规定。b. 甩负荷后的运行规定。c. 允许长期连续运行的最低负荷。d. 其他不允许长期连续运行的工况。1.
3、4 主蒸汽和再热蒸汽如由二根以上平行管道供汽,在正常运行时任何二根管道中的蒸汽温度差不得超过 17,短期温差不宜超过 40。1.5 制造厂应给出保证热耗和达到保证热耗的条件。机组的热耗测量和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关于电站用汽轮机热力试验的规定。经过误差修正的热耗试验值相对于热耗保证值的允许偏差为1%+1%。21.6 从汽轮机向发电机端看,汽轮机的转向为顺时针方向。带减速齿轮箱汽轮机不受此限。GB/T5578-19851.7 汽轮机的额定转速为 3000r/min。3000kW 及 3000kW 以下容量机组可采用其他转速。1.8 在 97%101% 额定转速范围内,汽轮机允许长期连续运行。1.9
4、汽轮机发电机组的轴系各阶临界转速一般应与工作转速避开+15%15% 。在特殊情况下可小于该值,但必须保证机组的安全运行。轴系临界转速的分布应保证能有安全的暖机转速和进行超速试验。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轴系各阶临界转速值。1.10 汽轮机运行(可不拖带发电机)时,在汽轮机轴承座上测得的全振幅振动值,不得大于 0.03mm。1.11 汽轮机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3 年。1.12 汽轮机的零部件(不包括易损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在符合制造厂与用户商定的带基本负荷或两班制调峰运行条件下应不少于 30 年。工作温度高于 450的紧固件应考虑其松弛性能并保证 20000h 内运行可靠。减速齿轮的设计使用时间应大于
5、或等于 50000h。1.13 汽轮机与发电机的联结尺寸应符合 JB1329-73汽轮机与汽轮发电机 连接尺寸的规定。汽轮机安装尺寸应符合 JB1330-73汽轮发电机组 中心标高与安装尺寸的规定。1.14 调节系统1.14.1 在额定蒸汽参数、额定真空和主汽阀全开时,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空转。中间再热机组的转速摆动值应不大于 6 转,其他机组应不大于 0.5%额定转速。1.14.2 调节系统应能保证汽轮机和其他机组并列稳定运行。1.14.3 调节系统应能近距离手操作和远距离控制,小型汽轮机可不设远距离控制装置。1.14.4 调节系统的转速不等率 应在 3%6%范围内。大中型机组应有调整转速
6、不等率的装置。1.14.5 当用户无特殊要求时,背压式和抽汽式汽轮机的压力不等率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 2背压或抽汽压力,P a(绝对值) 压力不等率 %9.8010 5 10背压9.8010 5 207.8410 5 10抽汽压力7.8410 5 201.14.6 调节系统迟缓率 应达到下述要求:312000kW 及 12000kW 以下机组 0.5%;25000kW 到 100000kW 机组 0.3%;100000kW 以上机组 0.2%。1.14.7 在空负荷时,同步器应能使汽轮机转速在额定转速的+(+2)%6%范围内变动。1.14.8 汽轮机在额定蒸汽参数和额定转速下运行,当甩额定负
7、荷时,调节系统应能控制住汽轮机转速,不会引起危急遮断器动作。GB/T5578-19851.14.9 当热负荷在全部范围内变化时,抽汽式汽轮机电负荷的变化应不大于额定负荷的 20%。1.15 保安系统1.15.1 汽轮机必须有防止超速的机械式危急遮断器,并符合下述规定:a. 动作转速为额定转速的 108%112%。b. 复位转速一般应大于额定转速。小型机组复位转速最低不得低于 97%额定转速。c. 50000kW 及 50000kW 以上机组一般应有二只机械式危急遮断器。d. 应设置运行时试验或活动危急遮断器的装置。6000kW 及 6000kW 以下机组可不设置。1.15.2 25000kW
8、及 25000kW 以上的机组还必须有附加超速保护装置,其动作转速应比危急遮断器动作转速高 1%2%,但最高动作转速不得大于 115%额定转速。1.15.3 6000kW 及 6000kW 以上的机组除可手动危急遮断器紧急停机外,还应有辅助紧急停机装置作备用。1.15.4 从超速保安装置动作到主汽阀和再热汽阀完全关闭的时间必须满足第1.17 条的要求。100000kW 及 100000kW 以上机组应小于 0.5s,100000kW 以下机组应小于 1.0s。1.15.5 汽轮机应有润滑油压过低保护装置。1.15.6 6000kW 及 6000kW 以上机组应有轴向位移保护装置。1.15.7
9、25000kW 及 25000kW 以上机组应有功率限制器和低真空保护装置。1.15.8 25000kW 及 25000kW 以上机组应有主汽阀活动装置。1.16 汽轮机应有下列监视项目:a. 转速。b. 蒸汽参数。c. 调速油压油温和润滑油压油温。d. 油箱油位。e. 转子轴向位移。f. 汽缸膨胀。g. 主汽阀和调节阀开度。h. 轴承座或轴的振动。3000kW 及 3000kW 以下机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视项目。25000kW 及 25000kW 以上的高压机组还应有下列监视项目:i. 转子偏心度。j. 转子与汽缸的相对膨胀差。4k. 轴承金属温度和推力轴承推力瓦块金属温度。l. 进汽高温
10、区管道、阀门、汽缸等部件的金属温度。监视仪表必须精确可靠,使用维护方便。1.17 当调节系统失灵汽轮机超速引起危急遮断器动作后,转速飞升值一般不得超过额定转速的 115%,最高不得超过额定转速的 118%。在汽轮机超速时转子应保证安全可靠。1.18 25000kW 及 25000kW 以上机组应设置低压缸喷水装置。GB/T5578-19851.19 汽轮机本体汽封、抽汽和疏水系统1.19.1 汽轮机正常运行时,前后轴封应能防止蒸汽漏入轴承箱。25000kW 及 25000kW 以上的机组应有汽封压力调节器和汽封抽汽装置。1.19.2 汽封系统的汽源应能满足机组起动和停机的需要。1.19.3 绝
11、对压力大于 0.98105Pa 的抽汽管道必须有快速关闭的逆止阀,该阀应与主汽阀关闭信号和发电机跳闸信号联锁动作。1.19.4 汽轮机抽汽和疏水系统应有防止水或冷汽进入汽轮机的措施。1.20 油系统1.20.1 油系统应有可靠的主供油装置和辅助供油装置,必须能在起动、停机、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满足汽轮机调速和润滑用油的要求。1.20.2 汽轮机轴承座回油温度不得超过 65。对 25000kW 及 25000kW 以上的机组,制造厂应给出轴承排油温度或轴承巴氏合金温度的监视标准。1.20.3 50000kW 及 50000kW 以上的机组应设置排除轴承座和油箱中油气的装置。1.20.4 制造厂应
12、将油系统设备中的残砂、焊渣和杂物清理干净再密封出厂,并向用户提出试运前对油系统的清洁要求。1.21 汽轮机应有必要的防火设备和防火措施。1.21.1 油管道应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和高温部件。当距离比较接近时,对表面温度高于 120的高温管道和部件必须进行保温或采取防止热辐射的措施。1.21.2 汽轮机润滑油系统和调速油系统的管道和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至少应按两倍工作压力进行设计,并尽可能采用焊接连接。1.21.3 油系统和轴承座应没有漏油和渗油现象。1.21.4 油系统应设置防火油门或防火滑阀,油箱应有事故排油阀。1.22 汽轮机本体和附属设备的保温应保证:a. 在正常运行时。若周围空气温度为
13、 25,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50。b. 按规程起动、停机和运行时,汽缸上缸与下缸金属温差应符合要求。制造厂应对保温提出设计和技术要求,并提供安装保温层的有关条件。1.23 汽轮机罩壳外 1m 处测得的噪声应低于 90dB(A 声级) 。1.24 在各种工况下,与汽轮机本体部分连接的蒸汽管道所产生的推力不应影响汽轮机的安全运行。在此条件下,汽轮机应能承受蒸汽管道产生的推力。1.25 汽轮机出厂必须做到内部清洁,主辅机部套和管道中应清理干净,并符合JB4058-85汽轮机清洁度的规定。1.26 汽轮机辅机(冷凝器、加热器、抽汽器、冷油器等)技术要求应符合汽轮5机辅机有关技术条件。1.27 以特
14、殊方式运行的汽轮机,其不属本技术条件范围内的技术要求由用户与制造厂商定。2 制造、试验与验收规定2.1 汽轮机主要零部件根据设计要求按 JB3288-83汽轮机主要零件理化检验进行材料理化性能检验。GB/T5578-19852.2 转子制造应符合 JB1867-76汽轮机主要零部件(转子部分)加工装配 技术条件 ,并应做下列试验: a. 热跑试验工作温度高于 400的转子应按 JB3288 的规定进行热跑试验。b. 低速动平衡汽轮机转子应进行低速动平衡。平衡质量应符合 JB3330-83汽轮机刚性转子动平衡标准的要求。c. 进行低速动平衡不能保证平衡要求的汽轮机转子应进行高速动平衡,平衡质量应
15、符合 JB/Z197-83汽轮机挠性转子动平衡 的要求。d. 当制造厂有条件时应做超速试验,试验的转速应为第 1.17 条中超速后的最高转速再增加 2%额定转速值,延续时间不得超过 2min,而且只能进行一次。在任何情况下超速试验的转速不得超过额定转速的 120%。e. 对下述动叶片应进行测频,验证其频率是否合格。(a) 频率在 300Hz 以下的动叶片(不调频叶片除外) 。(b) 当各种振型的频率与激振频率比较接近,在考虑其频率分散度后有可能落入共振区的动叶片。2.3 静子制造时应符合 JB3287-83 汽轮机主要零件(静子部分)加工装配技术条件的规定。2.4 每台机组必须在制造厂内进行总
16、装,并符合 JB3281-83汽轮机总装技术条件的规定。2.5 调节和保安部套均应在制造厂进行部套试验,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他部套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部套试验,其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6 汽轮机一般在制造厂应进行空负荷试车。制造厂不具备试车条件时,应按第 2.8 条规定进行试验考核。2.7 汽轮机在制造厂内空负荷试车的要求和试验考核项目:a. 本机组应参加试车的部套必须全部总装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车。b. 盘车装置的投入和自动解脱试验。c. 在起动、升速和额定转速的运行过程中,应根据第 1.10 条的要求考核机组的振动。当振动过大时应复校转子动平衡。对多轴机组应进行轴系动平衡。d. 在额定
17、转速下连续稳定运行 2h,各部件应工作正常。e. 调节系统静态试验。f. 超速保护试验。6g. 测绘停机惰走曲线。h. 停机揭缸检查,必要时复校转子动平衡。2.8 在制造厂内汽轮机不具备空负荷试车条件时应做下列工作:a. 调节系统部套联动试验。b. 总装合格(本体具备空负荷试车条件)后进行连续盘车,持续时间不小于 1h。c. 停机揭缸检查。第 2.7 条 b 项至 g 项所列试验考核项目在电站进行。2.9 除第 2.7 条和第 2.8 条规定的项目外,在制造厂没有条件进行的下列试验应在电站进行:GB/T5578-1985a. 抽汽逆止阀与主汽阀的关阀联动试验。b. 调节系统特性试验。c. 保安
18、部套试验。d. 主汽阀、调节阀严密性试验。在额定真空时,主汽阀或调节阀关闭后,汽轮机转速应迅速下降至转速 n以下,n 可按下式计算:Pn = 1000(r/min)PO式中:P 试验时主汽压力, Pa;PO 额定主汽压力,P a 。e. 真空严密性试验。真空下降率每分钟不应大于下列数值:100000kW 以下机组 3mm 水银柱。100000kW 及 100000kW 以上机组 2mm 水银柱。f. 采用顶轴装置的机组应做顶轴试验,测量轴的顶起高度。2.10 国家鉴定试验2.10.1 新设计试制的汽轮机应进行国家鉴定试验。国家鉴定试验应按国家关于电站用汽轮机热力试验的规定进行。2.10.2 鉴
19、定试验项目应包括:a. 热力特性试验:(a) 汽轮机级段效率试验。(b) 微增出力试验。(c) 机组在额定负荷、经济负荷、若干部分负荷的热耗、汽耗试验。(d) 在条件许可时还应做空载汽耗试验。b. 起动停机特性试验。c. 调节系统试验:(a) 静态特性试验。(b) 动态特性试验。7(c) 甩负荷试验。d. 汽轮机辅机试验:(a) 冷凝器特性试验。(b) 真空严密性试验。(c) 加热器、冷油器、抽汽器和其他辅机性能试验。2.10.3 鉴定试验应在机组投入正常运行后十二个月内进行。2.11 汽轮机组如需进行热力特性验收试验,由用户与制造厂商定。2.12 按第 2.1 条至第 2.8 条的各项规定,
20、汽轮机由制造厂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并把主要检验结果填入出厂合格证明书提供给用户(包括外购件和外协件) 。2.13 汽轮机供应范围在无专门规定时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a. 主机部套(包括主机本体阀门、调节系统、保安系统等部套) 。b. 汽轮机辅机部套(如冷凝器、加热器、冷油器等) 。GB/T5578-1985c. 随机专用工具。d. 随机备品备件。e. 汽轮机本体各管道系统中的特殊设备、非标准设备以及特定的管道等。其他项目可由制造厂与用户商定。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详细的供应项目清单。2.14 制造厂向用户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产品技术规范。b. 产品技术性能说明和主要技术条件。
21、c. 产品技术经济指标和保证条件。d. 产品使用说明(包括安装、起动停机运行维护等说明) 。e. 热力系统和热力技术特性。f. 主要强度数据汇总。g. 交货验收项目和要求。h. 供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清单) 。i. 随机供应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图纸) 。j. 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a) 总装记录(包括动平衡、叶片测频等试验记录) 。(b) 部套试验记录。(c) 空负荷试车记录。 (d) 大型铸锻件及重要部件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记录。k. 发货装箱清单。2.15 制造厂应派驻代表参加电站的汽轮机安装和调试工作,负责解决与设计、制造有关的技术问题。用户应派驻代表参加制造厂的汽轮机总装、试
22、车和重要部套试验,检查产品质量和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2.16 制造厂保证期限2.16.1 在运输与保管良好的情况下,制造厂对汽轮机零部件防锈保养负责期应不少于从发货日起算的十二个月。2.16.2 汽轮机一般应在制造厂发货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开始安装。制造厂应保8证汽轮机在试运行后的十八个月内正常运行,在此期间如因设计和制造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运行或造成零部件损坏,应由制造厂负责无偿修理或更换零部件。2.16.3 制造厂总保证期限一般为发完最后一批货后的三十六个月。大型机组或新型首批机组的总保证期限可由制造厂与用户商定。3 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3.1 每台汽轮机及其辅机都应有固定铭牌。
23、铭牌应不易损坏,标志应醒目、整齐、美观。3.2 汽轮机重要的阀门、调节保安部套等,均应有表示其行程、转角、操作方向等的明显易辩的指示标志。对于检修或运行时可能发生危险的部件必须有醒目的特殊标志。3.3 重要零部件应根据图纸规定在一定的位置有标明装配编号,使用材料和检验GB/T5578-1985合格的标志。3.4 汽轮机及辅助设备的防锈、油漆和包装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3.5 汽轮机及辅助设备的保管应符合使用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水利电力部提出,由机械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水利电力部标准化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水利电力部西安热工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启华、朱传锵、宗福新、王韩威、秦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