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棚拆除补偿协议甲方:万安县城市管理局乙方:根据吉安市关于城市建成区蓝色彩钢棚百日攻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851 号)和关于印发万安县彩钢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字2018111 号)号文件要求,甲、乙双方就拆除彩钢棚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乙方在拆除彩钢棚时应按照拆房操作规程和拆除标准自行拆除自家彩钢棚。二、甲方根据万府办字2018111 号文件精神予以乙方自行拆除彩钢棚经济补偿,按 60 元/平方米计算。三、补偿计算: 60 元/= 元。四、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予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整。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