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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律令中的孝治及其对社会的影响.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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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代律令中的孝治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汉代置孝悌、三老行教化,举孝廉以入仕,颁布养老令、高年赐王杖,奖励孝子,推动孝经传播,大兴孝治。标榜以孝治天下,形成了汉代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典型特征。以往学者多从孝廉选任和人才教育的视角加以论述,其说甚是。但是,关于孝治在律令中的体现以及孝对政治社会的影响,笔者认为尚有余议可论,以求教于方家。一、以仕宦为途径,营造孝治舆论环境儒家重视人伦,对孝悌在政治中的作用有着独到的见解,论语学而中言: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儒家的这一论断在汉代被发展成为在朝者忠于君,在家者孝于亲。显然,将孝亲与忠君巧妙地联系起来,孝子与忠臣等同视之。全面整合忠、孝二者的伦理关系,进而

2、形成以孝求忠,由孝劝忠,移孝作忠的伦理体系。推行孝治最大限度地弥合了孝亲与忠君之间的矛盾。在保障孝亲者入仕方面推行了多项举措:其一,颁布律法,保障官吏孝亲。汉代法律规定官吏居丧服孝,是一项重要制度。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二十一中简:律曰: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根据简文,县吏为父母或妻居丧的期限为 30 日,为祖父母、兄弟姊妹居丧的期限为 15 日。这条律文使官吏居丧合法化,表明统治者对吏民居丧以示孝亲的行为予以肯定,更为日后奉行孝治、追究官吏不履行居丧义务提供了法理依据。又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7: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卌日。吏官去家二千里

3、以上者,二岁壹归,予告八十日。根据简文,官吏每年法定休假为 60 天,内官为 40 天,离家远隔两千里以上仕宦每两年有一次探亲假,为 80 天。休假探亲是与家人团聚,探望远在千里之外的家人则更显弥足珍贵。从这个意义上说,孝文化的倡导实施,保障了官吏尽孝的权利和义务。其二,强化等级,鼓励吏民孝亲。汉代统治者鼓励毛义、周磐、张奉等人入仕养亲的行为,史家称且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此孝之大者。与此同时,统治者也默许官吏弃官事亲,为父母侍疾、服丧。更甚者,认同官府上下级、师生间的关系应化为君臣、父子关系,推动忠孝伦理发展成为社会上普遍适用的上 下 级 人 伦 关 系。二

4、 年 律 令贼 律简 46-47 曰: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者,亦得毋用此律。根据简文,法律保护官吏的人身权益,规定不得对执行公务的官吏辱骂、殴打,否则会处以耐刑或黥为城旦舂,这一法规不适用于长吏欺辱少吏的情况。显然,上下级间的尊卑关系一旦确立,对官吏的升迁降黜随即产生影响,也使官吏间出现了孝亲的可能。于是东汉时故吏、属吏为上司治丧,学生为老师服丧,蔚然成风。因此,孝亲外延的拓展,对维护国家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三,推行孝治,表彰置任孝悌。孝、悌是行义的集中体现,设置孝、悌既是对行义的褒奖,更是以之为表率,推行教化。

5、这对于乡里推荐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经学尚未确立学术独尊地位的西汉初年,孝、悌被列入选任标准,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就更为深远。史载,惠帝四年(公元前 191 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褒奖孝、悌,免除徭役;高后元年(公元前 187 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文帝十二年(公元前 168 年)诏令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将表彰和置任孝、悌并行。据尹湾汉简,东海郡县 38,乡178,而孝、悌则各 120 人。由此可知,县乡下置孝、悌自文

6、帝以来确已成定制,且以人口比例设置。此外,汉官旧仪补遗曰高后选孝廉为郎,表明郎官选任也一度以孝廉作为标准。另据汉书昭帝纪,元凤三年(公元前 78 年)三月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涿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归,诏令曰:朕闵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弟以教乡里。令郡县常以正月赐羊酒。有不幸者赐衣被一袭,祠以中牢。对于官吏而言,在家要孝顺父母,为官要尊崇上级,效忠君主。对于布衣而言,以孝、悌的行义得到政府的褒奖,并在乡里推行教化,成为晋升仕宦的重要途径。二、以选官为举措,铺陈孝治政治内涵孝亲与忠君相统一,成为汉代孝治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为统治者以孝为标准选任人才提供了依据,也使孝成为两汉选官的重要标准。汉代

7、的仕进制度是一种以察举为主的人才选拔制度,其科目名类大体有常行科目和特定科目两种,常科中又以孝廉为最重。孝廉之语,颜师古注云: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举孝廉以汉惠帝四年春正月诏令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高后元年二月诏令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文帝前元十二年的诏令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梯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等为讯号。虽然此时只是统治者对孝者的赏赐或免除赋役,并未派官任职,但举孝廉的仕进模式已初露端倪。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 134 年)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举孝廉大幕正式开启。自此,两汉时期有关举孝廉的诏令和记载不绝于史书。据黄留珠先生统计,有汉一代共举孝廉约 7.4 万人,其

8、中西汉约 3.2 万人,东汉约 4.2 万人。规模化和常态化的举孝廉,使很多人以孝入官。由诏令始、自下而上察举、选任,促进了汉代仕进制度的发展。通过选举产生的孝廉,在政治建设中出谋划策,在维护汉室和社会秩序层面上积极有为。但也应注意到,在政治失效时,选官过程中存在察举不实、假公济私等问题,导致孝廉的政治素养良莠不齐,饱受后人诟病。前文所述,孝、悌的设置在西汉初年已经逐步制度化,而中央王朝自上而下对孝的褒奖,反过来也为自下而上察举人才提供了重要的标准。经学兴起后,孝经的传播逐渐政治化,加之哀帝时允许博士弟子为父母服丧 3 年,儒生对孝的标榜,有利于他们争取察举孝廉的机会。东汉世祖诏中强调丞相府四

9、科取士的基本标准为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这是东汉时期特别提出的征辟标准。在继承了西汉以孝作为标准设置察举、征辟科目的基础上,东汉进一步明确了将孝悌、廉公视为选任官吏的基本道德要求,将孝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中央王朝标榜乡里孝悌,到举孝察廉,再到特科察举孝者以及征辟孝者、丞相四科以孝悌、廉公为基本标准,可以说孝治对仕进制度的影响在不断加深,并最终促使孝成为两汉选官的一个重要的标准。统治阶级对孝治的推崇,不仅使孝成为选官的重要标准,还鼓励孝亲者以多种途径仕宦为官,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制定法律督促官吏孝亲,将服丧作为选官的条件。然而,在选任制度推行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官吏以孝亲为由弃官,吏民为仕

10、宦而投机取巧,统治者在官吏是否行 3 年丧这种仪式上的态度反复,对行政秩序、选举秩序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三、以养老为契机,缔造孝治社会体系汉代推崇孝治,因此养老、敬老既是家庭事务,又是国家、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颁布优抚高年诏令,出台供养高年法律、宽宥违法高年法律,不仅区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高年养老中的责任,而且保障了高年的权益,使高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一)政府主导,颁赐高年作为积极推行孝治的机构,官府是制定养老法规、颁行具体养老举措的部门,在养老问题上承担着引导的职责。根据汉书和后汉书的记载,两汉皇帝几乎都颁布过优抚高年的诏令。其中,也有部分针对某一地区三老、高年下达的颁赐诏令。颁赐形式主

11、要有物品和王杖两种。诏令规定,颁赐物品由令长亲自查看,保证物品的品质。对于 90 岁以上高年者,由县丞、县尉负责发放;高年不满 90 岁者,由啬夫、令史负责发放,二千石守相则派遣都吏进行督导。对于鳏寡孤独高年,官府承担一定的救助职责,对于贫老无依无靠者施以援助,赐帛以蔽体,赐食以充饥。诏令中颁赐的物品以粟、帛为主,也有酒、肉、钱等。汉文帝在制定养老令的诏书中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符合礼记内则中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的养老之义。汉代律法规定,对高年者授予王杖,作为特殊身份的象征,受到特殊的待遇。汉代正史记载的受王杖者多是国三老、太师、大鸿胪、太中大夫等朝中

12、老臣,而甘肃武威磨咀子 18 号墓出土的两枚鸿杖以及王杖十简王杖诏书令册中表明受王杖者多为平民,这大抵可以表明高年受王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二)社会协从,宽宥高年高年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出来的,因此汉代宽宥高年的法律不可不谓详备。汉惠帝时即颁行法律: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这与二年律令具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简 83 规定: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根据文意,70 岁以上有罪当刑者依法可以宽宥。汉书刑法志记载了景帝、宣帝时期颁行的宽宥高年的律文。包括: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 141 年),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

13、;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 62 年),诏: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根据文意,景帝时法律规定 80 岁以上的高年拘禁时不用刑具,宣帝时法律规定 80 岁以上高年除诬告、杀人外一律免于追究法律责任。此后,平帝、光武帝时期又分别颁行诏令,宽宥高年。汉书平帝纪记载,元始四年(4 年),诏: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

14、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着令。后汉书光武帝纪又载,建武三年(27 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根据文意,80 岁以上的男子除不道诏所名捕外一律不得拘禁,只在居所接受验问。除此,对持王杖者,更有优抚。据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 10 简释文: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宫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根据简文,年七十受王杖者,与六百石官吏享有同等社会地位,入宫廷无需行大礼;犯罪耐以上免于起诉;征召侵辱者依

15、法以大逆不道罪判处极刑。这样使受王杖者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得到社会的尊重。宽宥律令的出台,体现了官府对高年犯罪在拘禁、量刑上的优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高年的尊严,让整个社会对高年有所敬畏。(三)家庭承接,供养高年家庭是高年老有所依的居处,具体负责高年养老,责任最为重要。汉代制定了养老相关法律,从制度上保障了老者的权益。以二年律令为例,家庭承担的养老责任主要包括:其一,子(孙)为户,必须供养父母(祖父母)。汉代,祖父母、父母与子、孙同居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二年律令户律简 337-339 规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

16、,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二年律令户律简 342-343 规定: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异其子;今毋它子,欲令归户入养,许之。显然,子为户、孙为户,都有供养父母和祖父母的义务。其二,子有尊重和孝顺父母的义务。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殴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根据简文,子必须尊重和孝顺父母、祖父母。其三,子有居家侍奉病重父母的义务。二年律令徭律简408 规定: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罢

17、癃者,皆勿行。根据简文,父母病重,子有居家侍奉的权利和义务。子如不能尽到赡养父母、祖父母的义务,长辈有权将其逐出并以其田供养父母,役使奴婢。同样,母代孙为户主,也有责任赡养夫之父母。对于鳏夫、寡妇、70 岁以上无人赡养者,法律规定入户得到赡养。这凸显了家庭在高年养老问题上负有的重要责任。由于家庭在供养体系中承担较大的责任,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免供养高年家庭赋役的律法。二年律令徭律简 407 规定: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系,毋摄。二年律令徭律简 408-409规定: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

18、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勿(?)以眕(?)瘳之令、尉前。根据简文,睆老根据爵位行徭役之半,父母年老当睆老、病重可以免除行粟一类徭役。另据二年律令傅律简 357 规定: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为睆老。根据简文,睆老为公卒、士伍 62 岁以上,根据爵位年龄依次递减。根据二年律令,公卒、士伍 62 岁开始为睆老,徭役减半,子到行粟年龄可以免行。而对于父母病重者,也可免去行粟的徭役。汉武帝时也有两则减免供养高年家庭赋役的诏令颁行:汉书武帝纪记载,建元元年(公元前 140 年)二月颁布政令曰: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根据诏令,官府部分减免了供养高年家庭的赋

19、役。同年四月又颁布诏令曰: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即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诏令规定减免供养 90 岁高年家庭中子或孙一人的赋役。从西汉初年到汉武帝时期,法律、诏令在赏赐高年常态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又明确了供养高年者的义务,也使供养高年的家庭得到了特殊优待,户律中维护老者被赡养的权益,王杖诏令维护受王杖高年的权力,徭律减免睆老及其家人的徭役等。由是观之,汉代积极推动养老立法,将养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事务,督促官吏严格执行,

20、使孝治在养老问题上得到极大的推行。汉朝统治者倡导以孝治天下,将孝提至十分重要的地位,影响着汉代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对汉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使孝渐次成为汉代立法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被广泛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与此相对,严惩不孝成为汉代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据汉书武帝纪,元朔元年(公元前 128 年)制定法律追究郡国二千石官吏不履行举孝廉的法律责任: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不仅如此,西汉后期大司空何武、丞相薛宣、大司农孙宝都以不孝的名义策免。由此表明,官吏任职期间必须履行孝亲义务,否则将被免官。元初年间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桓帝永

21、兴二年(154 年)二月至延熹二年(159 年)三月还曾一度推行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服。汉代官吏行丧服的制度尚未形成定制,但是对于官吏选任时将丧服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任条件则日趋明确。东汉明帝时邓衍因在职不服父丧而自惭免退。东汉名臣陈蕃任郡太守时还曾严加查办赵宣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的骗局。这些案例表明,汉代不仅追究官吏不服丧的法律责任,迫使其离职免归,而且对于假借孝亲而仕宦投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若是杀害父母,则更是被视为严重悖逆人伦之事,入大逆不道罪。桓谭曾记载了汉武帝时有男子毕康杀其母,有诏燔烧其子尸,暴其罪于大下,以示对丧尽人伦之人的严惩。由此观之,对不孝者的严惩进一步推动了汉代孝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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