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市望城区水务局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5 82 号)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集中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水 201623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及水务工程项目技术评审制度改革,规范技术评审工作,根据我区深化水利改革需要,为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事权划分由区水务局承担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各类水务项目,在工程建设中涉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事项技术评审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2、技术评审,是指对建设单位申请评审的水务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评审会,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标准,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相应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条 区水务局是区水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区水务局总工室组织承办。区水务局总工程师负责评审成果的技术把关,严格审核审定。各业务归口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区水务局总工室负责技术评审组织工作,编制评审方案及计划。负责组织专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政府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局相关科室和项目当地乡镇村组参加评审会议。组织协调评审的全过程和控制评审工作进度,对评审结论进行汇总整理,并出具审
3、查意见。第五条 技术评审严格遵守相应的评审流程。一、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评审资料。(一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需提交资料1、书面申请;2、初步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1 )立项批准书及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出资项目) (2 )初步设计成果(全套) 八套(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 原件一份 (4 )征地拆迁相关手续(5 ) 勘察合同 、 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需提交资料1、书面申请;2、 施工图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1 )立项批准书(政府出资项目) (2 )初步设计批复设计红线、设计要求及方案批复意见(3 )施工图设计成果 (全套)
4、八套(4 )完整的计算书一份 (明 确 使 用 的 软 件 名 称 )(软盘和打印资料) (5 )施工图预算一份(6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原件一份(7 ) 勘察合同 、 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三)办理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2、 设计变更方案及相关文件:(1 )立项文(2 ) 技施图纸( 全套) 一套(3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原件一份(4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 原件一份(5 ) 设计变更方案八套;评审人员对不满足要求的设计资料,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二、通过申请的项目由区水务局总工室制定
5、评审方案和计划。1、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总工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专家及相关各方参与会议。2、评审组专家一般不少于 3 人,成员包括技术、造价等方面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技术评审人员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项目进行评审。涉及特殊专业领域的工程可以特邀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也可组织小范围的专家审查。3、评审组专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及标准、项目资料,从公共安全、技术可行性、经济优化等方面客观公正地对评审项目进行审查,针对项目存在问题、疑问同相关各方进行交流, (被评审单位有需求时,可共同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6、)给出评审意见,并填写审查意见表。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对评审情况进行评述,对所评技术项目给出通过、不通过、再次评审三种结论。三、评审结束后,区水务局总工室对评审结论进行汇总整理,并出具审查意见。评审意见必须经评审组专家多数通过,并签名确认。审查意见应当由区水务局法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并给被评审单位(建设单位)一份。四、被评审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评审意见后,按照审查意见,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送专家组各专家签字后报送一份至区水务局总工室,总工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作出批复。第六条 技术审查内容(一)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否符
7、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行业相关规定、标准等要求;(三)是否与上阶段评审批准的内容一致,如有设计变更,是否通过相应文件批准。(四)设计文件是否达到相应阶段要求的设计深度。(五)基础资料(水文、地勘资料、引用文件成果等)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要求,所采用的指标是否合理;(六)设计说明书、图纸是否完整齐全。(七)引用标准图集(八)图纸签署、盖章是否符合规定。(九)设计标准、设计依据是否正确。(十)建筑物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十一)水文及水力计算、基础设计、防渗排水设计、建筑物设计与结构计算、机电设备与安装设计、观测设计、施工导流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指标、经济
8、评价指标等是否满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十二)建筑枢纽总图、平面图、结构图、钢筋图等是否满足行业制图标准要求。(七)河道、堤防、大坝等工程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合理,土方平衡是否可行;(八)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结构沉降、边坡稳定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基处理、防渗、消能防冲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九)建筑物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性能指标及其他耐久性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十)机械、电气、自动化等设备的性能指标及其安装设计,金属结构制作及其安装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十一)围堰、导流等重要临时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十二)设计方案是否达
9、到工程建设目的。(十三)设计方案对周边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影响。(十四)投资是否符合计划要求。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一、水务工程施工中,若必须进行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调查研究变更原因、确定变更内容,完成变更手续。二、项目单项变更增加金额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设计概算费用 10%或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10%的,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概算,追加建设投资。三、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1、特大设计方案调整或变更,即单项变更增加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变更。2、重大设计方
10、案调整或变更,即单项变更增加金额 50万元-200 万元的变更。3、重要设计方案调整或变更,即单项变更增加金额 10万元-50 万元的变更。4、一般设计方案调整或变更,即单项变更增加金额 10万元以下的变更。四、特大、重大类变更程序1、变更提出。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工程特大、重大变更申请表 ,监理单位根据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设计变更初步审核意见,交建设单位审查。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提出的变更,此项工作可省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提交方案。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交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设计单位应提出两套以上设计变更方案以供选择,并附相应设计变更方案的造
11、价分析表。3、专题论证。建设单位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召集水务局、财评中心、设计、监理公司等相关单位责任人及有关专家召开现场论证会,对推荐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听取专家和部门意见,明确是否变更,如需变更则确定一套设计变更方案。4、造价审核。设计单位根据现场论证会确定的设计变更方案,出具正式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变更工程预算书,经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财评中心审核确定变更方案的预算造价。5、审批。建设单位按论证会确定的设计变更方案及审定的变更造价,填报建设工程特大、重大变更审批表 ,由相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招投标领导小组会
12、议研究确认,其中特大变更经会议研究确认后报区长办公会研究。五、重要变更程序施工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经监理公司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交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分析表。建设单位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水务局、财评中心、设计、监理公司及有关专家共同论证认可,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要变更申请审批表 ,报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批准。六、一般变更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共同论证认可,填写建设工程洽商单 。建设单位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七、设计变更的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意见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技术审查应当对技术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技术审查责任,但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总工室负责解释、修订。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月*日起开始贯彻、执行。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