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一)世界智力运动会、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个人前 8 名,团体前 2 名;(二)三星杯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前 8 名; (三)亚洲室内运动会个人、混双前 2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智力运动会个人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三至四名;青少年组前 6 名; (二)世界职业围棋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三至四名;(三)三星杯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 (四)亚洲室内运动会个人、混双第三至六名; (五)全国智力运动会个人前 16 名,团体前 4 名;青少年组
2、个人前 3名; (六)全国围棋锦标赛职业甲级组个人前 16 名,团体前 4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智力运动会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团体第五至八名;青少年组个人第四至十六名; (二)全国围棋锦标赛: 1职业甲级组: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男子团体第五至十二名,女子团体第五至八名; 2业余组:个人前 16 名,团体前 8 名; 3少年(U16)组:个人前 6 名; 4儿童(U12)组:个人前 3 名; (三)全国业余围棋公开赛个人前 16 名,团体前 8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围棋
3、锦标赛: 1职业甲级组:个人第三十三至六十四名; 2乙级组:团体前 8 名; 3业余组:个人第十七至六十四名,团体第九至十六名; 4少年组(U16)组:个人第七至二十四名; 5儿童组(U12)组:个人第四至八名; (二)全国业余围棋公开赛个人第十七至一百二十八名,团体第九至十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围棋锦标赛业余组个人第六十五至一百二十八名,团体第十七至三十二名; (二)全国业余围棋公开赛个人第一百二十九至二百五十六名,团体第十七至三十二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个人锦标赛前 32 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少年个
4、人锦标赛前 16 名; (五)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个人锦标赛前 6 名。注:1. 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个人、团体 混合:双人 2. 上述比赛须至少有 8 人(对、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的具体比赛认定: (1)男子团体为世界围棋团体赛; (2)女子团体为葛玄华顶茶业杯世界女子围棋团体赛; (3)男子个人为百灵爱透杯和梦百合杯世界围棋公开赛; (4)女子个人为穹窿山兵圣杯世界女子围棋赛。 5. 全国围棋锦标赛的具体比赛认定: (1)职业甲级组男子团体为全国围棋甲级联赛; (2)职业甲级组女子团体为全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 (3)业余组男子团体、个人为晚报杯全国业余围棋赛; (4)业余组女子个人为全国围棋段位赛女子定段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