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税后利润什么时候分配?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公司税后利润什么时候分配 ? 济南某机器公司董事长裴某于 1991 年 2 月 4 日与其他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济南某机器厂,裴某占 50% 的股份。 1992 年 5 月 21 日裴某与王某登记结婚。 1992 年公司税后利润什么时候分配?济南某机器公司董事长裴某于 1991 年 2 月 4 日与其他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济南某机器厂,裴某占 50%的股份。1992 年 5 月 21 日裴某与王某登记结婚。1992 年 9 月济南某机器厂改制为济南某机器有瞍公司,公司注册资金 211 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原济南
2、某机器厂的积累财产,股东没有增加投资。股东人数增加至九人,裴某在公司申所占股份比例变更为 45.26%。1995 年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 1166 万元。截止到 1997 年 6 月底,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为 3356 万元。自1991 年 2 月济南某机器厂成立到 1997 年年底,裴某从公司获得工资总计101290 元,获得分红 3894597 元。1997 年 6 月裴某之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家庭财产,特别要求分割裴某享有的公司股权或者分割相当于裴某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的一半财产。该案经两审终审。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及
3、家务管理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离婚后被上诉人即失去生活来源为由,认定上诉人在某公司的出资比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并按贡献太小予以分割,法律依据显系不足。”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现实存在的,既不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自然增值的利益,也不包括预期性的期待权利和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财产,公司的财产与公司的成员和创立人的财产是严格分开的,公司的财产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其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但股东对出资不具有直接支配权,只是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分红和参与公司事务等权利”,“不论股东出资如何增值
4、,均不能作为股东个人的收入,出资人在公司的出资及增值只有在公司清算时,才能对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基于上述认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有关被告持有股份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判决。为了维护偾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公司法第 167 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即裴某不得要求公司单独向其分配利润,否则该利润应该退还给公司。因此,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应该在其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裴妻也只能在裴某的利润分配后要求实际履行其债权。一审法院针对被告持有的股份在婚后的增值部分的分割判决,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公积金的专有用途的规定,因为股份的增值部分主要通过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体现出来。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这表明该条款是任意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