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春市 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 2020) 文本及图件 (征求意见) 组织编制单位: 长春市民政局 承编单位: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一 六 年 六 月 第一部分 文本 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养老模式确定 2 第三章 长春市老龄人口发展预测 3 第四章 养老设施发展目标 . 3 第五章 养老设施体系规划 . 4 第六章 养老及相关社会福利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4 第七章 养老设施近期规划 . 7 第八章 规划实施策略 7 第九章 规划附则 8 附 表 8 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1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客观正视 “未富先老 ”、 “未备先老 ”和家庭结构 “小型化、核心化 ”的基本国情,加强老年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积极应对长春市人口快速老龄化的趋势,构建有长春市特色的养老设施体系,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要求,提升城市养老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特 制定 本规划。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 长春市中心城区和 双阳城区 范围内各类 社会福利设施的 土地使用,各类 社会福利设
3、施用地内 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范围内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规划必须满足本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成果使用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 和 附件(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和政策法规汇编)三部分构成,三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法 定 效力。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 年 1 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 146 号) 3、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 年) 4、长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5、 长春市双阳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3 年 7 月 7、
4、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 2015 年远景目标纲要 8、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335 号) 2013 年 8 月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 10、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函 2000第 54 号 ) 11、民政部 “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实施方案 (民发 2001145 号 ) 1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 201423号) 2014 年 1 月 28 日 1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49 号)
5、 2014年 4 月 8 日 14、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 20156 号) 2015年 1 月 15 日 1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发 201414 号) 2014年 8 月 18 日 16、 民政部 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 2013 年 12 月 26 日 17、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规范标准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4、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6、标准( GB/T50340-2003) 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6、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 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999131 号) 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标准(建标 143-2010) 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 10、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11、关于下发长春市城区社区老年日托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9 年 8 月 4 日 12、关于下发长春市居民小区内小型养老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 年 8 月 4 日 13、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 MZ0
7、10-2001) 14、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 145-2010) 15、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 MZ009 2001) 16、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规定、规范等 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2 第五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规划研究范围,为长春市原规划区范围(不含九台区),总面积 3891 平方公里。包括长春市市区和长春市龙嘉国际机场控制区。其中:市区面积 3616平方公里,龙嘉国际机场控制区面积 275 平方公里。市区包括长春市 11 个城区与开发区,即: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开发开区、高新开发区、净月开发区、
8、汽车开发区、莲花山开发区和双阳区。 第二层次是 法定规划范围,是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的落位范围,即长春市 11 个行政分区的中心城区 建设用地 范围,总面积为 470 平方公里。 第六条 规划期限 1、近期建设规划年限为 2014 年 -2017 年。 2、远期规划至 2020 年。 第七条 规划 重点内容 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 专项规划 编制内容由长春市民政局确定:以养老设施为重点,同时包括儿童福利设施和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第二章 养老模式 确定 第八条 养老模式确定原则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城市养老模式的选择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从宏观的兼顾所有人的利益、微观的协调所有组织机构的力量以及实现老年
9、群体需求与为老服务的统一三个方面确定了城市养老模式的基本原则。 1、 人本原则 兼顾城市所有老人的利益。按照老人年龄梯次, “因人制宜 ”是最好的构建城市养老模式的宗旨和目标。依据老年人的不同层次需求,合理的分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三方面的权重。 2、 系统原则 协调城市所有组织和机构的力量。政府应该起到协调和监督的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在福利、保健、医疗等领域注重相互协调与合作,一定程度上形成规模性效应,极大限度的对养老工作提供保障。 3、 协同原则 实现老年群体需求与为老服务的统一。不同需求的老年群体应该有其相对应的养老模式。对于养老对象,即老龄群体的照顾,要考虑到老年群体 的
10、个体差异性,多模式覆盖。 第九条 长春市养老模式确定 国家民政部一直以来都把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 ”作为我国养老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前这三种养老模式也是长春市最主要的养老模式,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的进步,人们更懂得追求个性化,对理想生活的向往让一部分有支付能力的老年人能够选择过自己想要的生活,近些年出现的迁徙养老、旅游养老等养老模式被很多的长者所推崇。 1、 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即老人居住在家中,由社会来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 居家养老模式包括将居家和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使老年人既能继续留在熟悉的环境中,又能得到适当的生活和精神照顾,免除子女后
11、顾之忧。 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团组织、民非机构、社区托老所、志愿者队伍等。该种模式适合子女无暇照顾,有一定自理能力且不愿意离开原有熟悉环境的老年人。低龄健康、有自理能力的居家老人可以不需要提供养老服务,随着年龄增长和自理能力的逐渐衰弱,他们会不同程度地逐渐增加居家养老服务来满足生活需要。 2、 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 ”是以服务居家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 为居家老人照料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服务为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由社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士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 ”就是通过政府扶持
12、、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核心,社区服务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依靠,向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 “托老服务 ”主要指 “社区托老中心 ”,是最重要的社区养老的组成部分之一,提供社区老年人的短期照护、日间托老等功能,是解决社区养老痛点问题的关键所在。 3、 机构养老 指将老人集中在专门的养老机构中养老的模式。 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3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集中管理,能够使老年人得到专业化的照顾和医疗护理服务,无障碍的居住环境设计也使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便利;缺点在于容易造成老人与子女、亲朋好友间情感的疏离,
13、而且生活成本相对较高。 根据身体健康状态、生活自理程度及社会交往能力,老年人可分为自理型、半自理型和完全不能自理型三类,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入住不同的养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养老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 4、 迁徙养老 候鸟式养老 即根据不同季节,老年人选择度假式异地养老,住 在异地的养老院,像 “候鸟 ”一样四处度假旅游,冬天选择去温暖舒适的南方,夏天到清凉宜人的北方避暑,吃住在养老院,消费又比单纯旅游便宜许多。养老院按统一的标准,提供适宜老年人居住、生活、娱乐、保健的养老场所和服务设施,老人外出游玩时,还会派医务人员 “保驾护航 ”。异地养老的时间,根据老人需求,短则半个月,长则两三个月
14、。是指老年人像候鸟一样随着季节和时令的变化而变换生活地点的养老方式。这种养老方式总能使老年人享受到最好的气候条件和最优美的生活环境,也相应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及配套设施的完善,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发 展局面。 “候鸟式 ”养老服务要求具备较好的经济条件,这对于普通民众还是望尘莫及的,但对于自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或是子女能够负担的老年人而言,是一种理想的养老模式。 5、 旅游养老 老年人尤其在退休后,喜欢到各地去欣赏秀美景色,体会不同的风土民情,从而在旅游过程中实现了养老。旅游机构也乐于为老年人服务,并通过与各地的养老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食、住、行、玩等一系列周到服务。旅居养老期间,老人不
15、住宾馆酒店,全程入住当地养老院。这些养老机构一般都有较完善的医疗设施保障,老人如遇身体不适,几分钟内就能有专业人员到场处理,解决了老人旅途中的后顾之忧。 第三章 长春市老龄人口 发展 预测 第十条 老龄人口预测 通过平均值预测法预测,得出 2020 年长春市老龄人口总量为 101.86 万人;通过年龄平移修正法预测,到 2020 年长春市老龄人口总量为 101.57 万人。将平均值预测法和年龄平移修正法得出的两个数据进行综合,取平均值后,得出 2020 年长春市老龄人口预测值为 101.72万人。 第十一条 养老格局确定 到 2020 年,长春市形成 “ 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 90%的老
16、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 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 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第四章 养老设施发展目标 第十二条 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满足长春市城市居民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城市综合职能和形象品质为出发点,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的方针,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在优先保障城市 “三无、低保、低收入 ”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的前提下,充分满足各类老年人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到 2020 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
17、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的规模适度、配置合理、覆盖城乡、层次齐全、服务到位的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空间格局。 第十三条 具体目标 到 2020 年,全市各城区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 40688 张,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 4 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 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的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或自助养老, 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区托老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形式实行居家社区服务养老, 4%的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格局。建立起集中照顾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并使养老服务方式由单一功能向综合功能转变、由经济型向舒适型转变、
18、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机构类型由单一层次向多层次转变、由普适性机构向特色型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从总体上实现由适度普惠型向均等 化发展的历史跨越,基本达到当今中等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水平。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按市、区、街道和社区 “四级配置 ”,形成金字塔型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架构。至 2020 年,全市城区共布局 40688 张床位的养老机构,其中市级 1 处,设计床位 1000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4 床,区级 11 处,每处设计床位 400 床,街道级城市社区托老中心 113 处,城区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所 50 张床位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为附近老年人提供日托
19、、全托以及康复护理等多元化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604 处,是专门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每个社区设置一处日间托老所或日间老人照 护站。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渠道建设,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覆盖全市、区域均衡、层级清晰、功能完善、适度超前、全民共享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长春市规划养老设施用地面积总目标,规划到 2020 年必须满足吉林省及长春市民政部门的要求,达到人均 0.12 平方米的下限指标。本规划至 2020 年,长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425 万人口,规划养老设施用地总面积应不小于 51 公顷,双阳城区范围内规划 24 万人口,规划养
20、老设施用地总面积应不小于 2.88 公顷;长春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 520 万人口,规划养老设施用地总面积应不小于 62.4 公顷 。 第五章 养老设施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 布局体系 规划至 2020 年,长春市养老设施布局体系共分四级: 第一级为长春市市本级养老设施,规划 15 块用地 ,法定规划范围内 3 块。 其中包含原长春市福利院用地,用地属性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使用功能拟调整为养老服务培训中心 。 新规划 1 处长春市新福利院,位于长春市净月区新湖镇 。 其它 13 块 新规划市级福利设施备用地是 为福利设施未来发展需求做好前瞻性储备。 第二级为区级养老设施,长春市 11 个行政分区每个
21、区规划一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 区 、 高新区 和双阳区现状已建成的区级设施原址保留,莲花山开发区的区级养老设施已建成未装修,规划原址保留,经开区区级养老设施拟在医高专院内联合改建,用地属性为高等院校用地。净月区区级养老设施选址在新立城镇爱国湖水库南侧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内,为规划新建设施。汽开区区级养老设施选址在方正六村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内,为规划新建设施。 高新区、净月区 、 汽开区 与 莲花山开发区 的区级养老设施在长春市中心城区用地之外。 第三级为街道级养老设施,长春市 城区 现有 56 个街道,规划到 2020 年,按照长春市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布局情况,本专项规划依据长
22、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来随着城市扩展新增街道位置依据控规中点标记的规划位置进行落位,按照 3-5 万人为一个街道规模,部分街道考虑与规划单元的人口规模与空间关系,其规模会超过 5 万人。未来将新增街道 57个。城区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所 50 张床位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为附近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以及康复护理等多元化服务。 本次规划为现状 56 个街道中的 7 个街道级城市社区托老中心进行了选址。 第四级为社区级养老设施,长春市中心城区与双阳城区范围内现状社区为 340 个,未来随着城市扩展 新增社区的社区中心位置依据控规中点标记的规划位置进行落位,按照 1-1.5万人为一个社区规模,未来
23、将新增社区 264 个。社区级养老设施主要为居家养老服务,兼具日间托老功能及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和相应设施的功能。 规划至 2020 年,长春市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区的四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城区养老服务床位达到 4.0688 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 40 张。 第六章 养老及相关社会 福利设施空间布局 规划 第十五条 养老设施 选址原则 1、 既有规划福利设施用地,尽量扩大用地规模,满足养老需要。 2、 选择环境景观良好区域,市、区级公益类养老设施可在城市周边,交通便捷的区域。 3、 邻近医疗设施、文化或体育设施、大型商业
24、综合体的区域。 4、 选择已规划及已建环境设施良好的住区周边。 5、 交通区位良好,特别是公共交通便捷的区域 。 第十六条 养老设施 分级分类设置原则 长春市养老设施建设坚持分级分类设置原则,建立四级三化体系。四级包括市级 、 区级 、街道级 和 社区级 ;分类包括 公益化、市场化和公办民营化三类, 相关设置要求详见附表 1、附表 2。 第十七条 养老设施 规划指导思想与 布局 原则 1、 以人为本,适应需求 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5 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导向,按照 “全面照顾,重点关怀 ”的理念,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促
25、进老年人积极健康生活,安享晚年。 2、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体现政府主导,发挥规划对基础性养老设施的保障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发挥规划对社会办养老设施的引导作用。保证公益化、推动公建民营化、扶持市场化。 3、 因地制宜,集约发展 从长春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客观情况出发,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充分发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并鼓励利用社会其他闲置设施及存量土 地,兴办较大规模、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设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满足服务、保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强度。 4、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按照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
26、充 ”的养老服务体系,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重点,对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进行分类指导,促进各类设施协调发展 。 第十八条 养老设施 建设规模标准 长春市养老设施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范标准执行,各规范标准的具体内容详见政策法规汇编。主要规划与设计规范包括以下 7 个,重点建设标准参见附表 3 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标准汇总表。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2002 ; 2、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40-2003 ; 3、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 4、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 5、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
27、44-2010 ; 6、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建标 143-2010 。 7、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 201414 号) 第十九条 养老及相关 社会福利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1、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 1)长春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总量 长春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依据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 年)、长春市 28 乡镇总体规划和长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2-2020)进行规划编制。 规划至 2020年,长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福利设施总面积为 523175平方米,人均 0.123平
28、方米;长春市双阳城区范围内规划福利设施总面积为 56356 平方米,人均 0.235 平方米。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人均用地指标达到国家及省市的规划指标要求。各城区现状 及规划指标情况详见附表 4、附表 5。 ( 2)长春市本级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至 2020 年, 规划市级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5 块,其中 长春市 中心城区与双阳城区范围内3 处,用地规划以养老设施功能为主,在必要时可作为其它功能市级社会福利设施的储备用地进行使用。 另外 , 规划长春市新社会福利院 在法定规划范围之外, 位于长春市净月区新湖镇 内 ,规划用地面积 150000 平方米 ,用地内包含长春市养老康复服务中心和长
29、春市养老康复综合实训基地两项功能 。 各地块用地功能与规模 详见附表 6。 ( 3) 长春市区级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至 2020 年,长春市规划区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1 处,每一个行政分区规划一处区级养老设施,其中有 8 个行政区是现状保留设施, 7 个在运营,莲花山开发区的区级养老设施待装修。规划新增三个,其中汽开区和净月开发区为新选址用地,经开区为与高等院校联办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地址在长春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院内,是利用学校现有建筑进行改造的养老设施。用地属性及用地规模等指标详见附表 7。 ( 4) 长春市街道级城市社区托老中心空间布局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长春市养老服务业快速
30、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14 9 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 2014 14 号)提出:至 2020 年,城区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所 50 张床位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为附近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以及康复护理等多元化服务。 城市社区托老中心设施配置标准 功能设置 :以集中供养的日托、短托或长托服务为主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床位数不少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6 于 0.3%,至少 50 床),可提供康复护理等多元化服务。 为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城市托老中心的功能可复合化发
31、展,建议有选择性地增设以下功能: 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床位数不少于 0.1%,至少 15 床)(适于服务半径覆盖不到的社区) 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老年服务站(老年人信息数据中心) (适于服务半径覆盖不到的社区) 建议医养结合,设置医疗卫生服务站(配置专职医生、护士或部分兼职医生) 规模设置 : 用地规模不小于 2000 平方米,有条件的可达到 5000 平方米; 40-50 平方米 /床*50=2000-2500 平方米; 建筑规模不小于 2000 平方米。 城市社区托老中心设施选址: 城市社区托老中心用地选址针对城市 旧 区 和 城市新区 分别提出不同的选址意向。 城
32、市 旧 区选址意向 : 城市中心区,拟在已规划未建或在建项目中结合项目提供的社区和养老建筑面积所在区域购买商品房或租赁用房;(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 结合旧城更新,如经开南区在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或朝阳区在教育科研用地外迁时,在地块较大,有可行性的项目中,留出养老设施用地,以土地整理价格购买土地自行建设,用地规模 2000 平方米; 大型社区已完成千米社区改造的,但仍有大型楼盘尚未提供社区用房的(如中信城)可将其应提供的社区设施建筑面积改为养老设施用途; 结合十三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地块较大,有可行性的项目中,以土地整理价格购买土地自行建设,每块用地 2000 平方米,用地属性为 R2
33、或 B1。 城市新区选址意向 : 依据长春市中心城区和双阳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 3-5 万人口为一个街道规模,规划将新增街道 57 个,按照控规点标记规划的街道办事处位置或规划单元内配套养老设施位置,设置城市社区托老中心。这部分城市托老中心会随着城区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形成,但本专项规划超前确定其建设位置以保证未来建设审批中进行落实和监管,保证养老设施的建设实施。规划每个城市社区托老中心的用地 规模控制在 2000-5000 平方米之间。 新增街道及人口规模详见附表 8。 ( 5) 长春市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长春市社区级养老福利设施主要功能是为居家养老服务,指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中
34、心。依据长春市政府的精神,统筹社会服务资源,设立综合为老服务机构,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 “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 ”等定制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 、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医疗机构、社区内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组织,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照护能力。 长春市中心城区和双阳城区目前共有 340 个社区,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主要依托长春市现有社区空间分布情况进行规划布局,未来随着城市扩
35、展新增社区的社区中心位置依据控规中点标记的规划位置进行落位,按照 1-1.5 万人为一个社区规模,未来将新增社区264 个,未来新增社区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 平方米,社区级养老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 750 平方米。详细建设标准参见前文 “养 老设施建设规模标准 ”。新增社区数量及平均人口等指标详见附表 9。 ( 6) 长春市现状独立用地养老设施规划建议与整治措施 长春市现状独立用地的养老设施在选址和用地属性等方面存在各种问题,对其规划建议及整治措施详见附表 10。 2、儿童福利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虽然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入住儿童尚未达到设计供养人数,但考虑到未来发展及儿童福利设施条件改善
36、等原因,规划到 2020 年,预留一处市级儿童福利设施用地,地点位于长春市永春镇福利设施用地内,用地规模 30000 平方米。 3、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目前长春市精神病人数量尚未能达到设计收养数量,但考虑到未来发展及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条件改善、功能完善及服务范围与服务能力提高等原因,本次规划到 2020 年,预留了多处市级福利设施用地,用地规模不等,可视需要选址建设长春市新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7 第七章 养老设施近期 规划 第二十条 近期目标 到 2017 年,长春市养老设施建设基本实现与我市绿色宜居、和谐长春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37、,初步建立一个养老设施梯次分明,各级设施布局基本合理、功能较完善;老年人生活舒适、为老服务水平较高的养老设施建设的新格局。 第二十一条 近期总量目标 1、 到 2017 年,完成长春市新福利院的建设,完成部分城区的区级养老院的建设; 2、 初步完成 10 个街道级 城市社区托老中心 的选址与建设工作。 3、 提高完善长春市 40%现有部分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能力。 4、 新增机构养老设施设计床位数 8000-10000 床左右。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计划 初步建立市级、区级、街道级和社区级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启动市级新福利院的建设,使其起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示范作用;加强区级、街道级养老设
38、施的资金投入,尽快选址建设;完善 城市社区托老中心 的建设,改善现状各类民办养老院的设施与环境;积极鼓励、扶持、推动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提高长春市养老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推动长春市民办机构养老设施的快速发展,新建一批中高端机构养老设施,填补长春市无高端养老机构的空白,改善长春市现状机构养老设施建设标准不高、服务能力有限、设施环境不理想的局面。近期重点确保 11 个大型项目建设,详见附表 11。推动 33 家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与运营,详见附表 12。 第八章 规划实施策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福利设施规划总体目标,按年度进行任务分解,确立分期建设目标,以
39、年度计划手段逐年推进福利设施建设。 1、 将福利设施建设的近期目标逐年分解到年度计划层面,由市民政部门统筹,建立长春市福利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制度,逐年推动相关工作;对于需要政府公共投资的推动立项,列入发改部门国民经济社会年度计划;对于需要土地的,与规划国土部门的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衔接,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含更新改造和新增用地两种类型)。 2、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区,形成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福利服务设施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规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整体推进、落实到位,逐年稳步推进福 利设施建设及福利服务保障目标的实现。 第二
40、十五条 健全财政投入机制 深化研究投资、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挖掘利用闲置资源兴办福利设施。政府财政投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政府主导建设的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资金统筹政策,重点建设保障型床位,满足不能完全自理的城镇 “三无 ”、农村 “五保 ”、低收入老年人的保障型养老床位需求。完善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经费支持政策,细化完善相关申请、评估程序和补贴标准。重点扶植社会力量建设普通型养老床位,满足不能完全自理的工薪阶层老年人普通型床位需求。 2、 健全为老服务财政投 入机制与增长调整机制,加大对收住不能完全自理老人的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积极落实社区养老服务商运营补贴与奖
41、励机制,建立奖励经费拨付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为老服务。 3、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4、 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纳入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推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床位数量显著增长、设施 水平明显改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供养经费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将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倡导社会力量支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工作。
42、第二十六条 动态修订本专项规划 1、 建立动态更新的全市、各区、各街道老年人口数据库和养老机构数据库。 2、 及时更新老年人口实际需求情况和养老机构情况,动态修订本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发改、财政、人保、医保、税务及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各类养老设施为老服务运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8 营扶持政策,提升养老服务和保障水平。 1、 制定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养老事 业的保障机制(财政、福利彩票),探讨储备养老用地融资机制,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2、 继续完善落实养老设施的税费减免政策、运营补贴办法,以及用水、用电、电信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措
43、施。 3、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解决入住养老机构老人看病难的问题。 4、 研究建立面向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的长期护理系统,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护理保险制度,并通过评估确定不同健康状况老人适用的养老服务。 5、 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立,改善居家老人的就医条件、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利用一、二级医院闲置病床开办护养型养老机构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搭建行业管理体系 1、 制定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方案;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检测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 2、 明确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评估机制;建立集中的全市老年人长期护理轮候册。 3、 鼓励社会力量
44、参与养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投资运行机制;研究推动护理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金融产品进入养老市场。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专业服务队伍 健全养老服务培训体系、扩大专业护理员培训规模,建立专业护理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护理人员待遇,稳定护理人员队伍。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健全志愿者服务及补偿机制,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章 规划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本 规划成果 进行修改 , 须按照长春市专业及专项规划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 200938 号)文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长春市民政局。
45、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自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 表 附表 1 长春市养老机构分级表 级数 级别 机构名称 资金来源 收费情况 服务人群 四级 市级 长春市福利院 政府财政 全员免费 城市三无、低保、低收入等困 难老人 区级 11 个区级养老机构 民间资本为主政府财政为辅 区内指标部分免费,其它按标准收费 各分区困难老人、经济独立老 人 街道级 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政府投资 全员免费 五保老人 城市社区托老中心 政府财政、 民间资本 养老服务按标准收费 经济独立老人 社区级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养老服务按标准收费 居家老人 社区日间托老所、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体育路径 政府投
46、资 免费 社区内老人 附表 2 长春市养老机构分类表 分类 机构分工 机构名称 资金来源 运营方式 服务人群 三化 公益化保底 市级福利院 政府财政 政府自持运营 困难老人 区级养老院 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市场化补充 民办机构 民间资本、政 府扶持 民企独立运营 经济独立老人 公建民营化主体 城市社区托老中心 政府财政、民间资本 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运营 居家老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20)文本 9 附表 3-1 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标准汇总表 1 类别 名称 一般规模 相关规范 指标要求 人均建筑面积( /人) 总建筑面积 平均床位建筑
47、面积( /床) 平均床位用地面积( /床) 床位数要求 备注 其他要求 机构养老设施 护理院 市级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 2007 建筑面积25 平方米 /人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500 平方米 (通过计算得出 ) 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5 平方米 用地面积45-60平方米/床 不应小于100 床 对护理院的标准没有分级,只提到了护理院的标准 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 平方米。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 1442010 42.5 平方米 500 床以上 43.5 平方米 400500 44.5 平方米
48、 300400 46.5 平方米 200300 50 平方米 100200 居住区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2002 最佳为 30004000 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 平方米 最佳规模为100150 床位数 养老院 市级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 2007 建筑面积25 平方米 /人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250 平方米 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500 平方米 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5 平方米 用地面积45-60平方米/床 不应小于150 床位 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是通过计算得出的 建筑面积25 平方米 /人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 每处用地面积
49、不小于1800 平方米 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 平方米 用地面积40-50平方米/床 不应小于 30床位 居住区级 建筑面积25 平方米 /人 小区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2002 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 平方米 一般规模为150-200 个床位 机构养老配套设施 老年大学 市级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 2007 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500 平方米 每处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0 平方米 应为 5 班以上 市级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 区级 老年活市级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 每处建筑面积1000-4000 平方米 每处用地面积 应有独立的场地、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年人动中心 2007 2000-8000 平方米 活动的室外活动设施 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