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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201712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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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切实践行 市委 “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 ”总要求 ,全力推进市委 四届三次、四次全会 战略构想落地生根 , 加快建设人才强市,为大运城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改革创新,重点突破、市场主导”原则,以“急需紧缺为先、发展需要为本、业绩能力为要、激励保障并重”为导向,着力解决我市人才总量偏少、产业领军人才短缺、人才市场化不够、人才服务环境不优等问题,加快引进高端人才,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流

2、动规范的精准引才新机制,使各类人才在运城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尽展其才、建功立业。第三条 聚焦“一区五带”发展布局,发挥晋陕豫黄河金三角中心城市区位优势,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以总部驻运、项目入运、资金投运、人才进运等方式,在我市集聚一批- 2 -具备原创能力的专家、具有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产业领军人才、具备战略眼光和开拓能力的企业家、具有高超技能和精湛技艺的工匠大师、具有高学历和高职称的潜力人才,带动一批总部企业、重大产业、科技产能和机构项目落地运城,持续提升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对大运城建设的融合度和贡献率。第二章 引进领域和对象第四条 面向我市经济主战场, 以实体经济 “三个发展计划 ”人才

3、需求为重点,结合全市六个专项规划,大力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特色现代农业、城市规划、会展、科技前沿产业,以及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领域的高端人才。第五条 高端人才主要指遵纪守法、政治坚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能引领带动我市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高层次、高学历和紧缺急需的“两高一紧”人才。(一)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 -1.自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运城注册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合作开发产业化项目,有明确产品和市场目标,拥有

4、的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有良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其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且本人为法人代表,投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低于总投资的 30%。2.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平台和创新项目,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有明确的成果转化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并能在我市形成新兴产业;或主持过大型科技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3.拥有 3 年以上在世界或中国五百强企业、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关键岗位担任

5、过高级管理职务、高级技术职务经验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4.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二)高学历人才高学历人才指国内外知名高校毕业的优秀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2.国家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 )建设高校、世界排名前 200 名的高校(不含境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与我市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对口,年龄一般在 30 周岁以下。(三)紧缺急需人才紧缺急需人才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所学专业为用人单位急需、市场紧缺、公开招聘难度较大,且具有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

6、得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2.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能攻克关键技术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及其他实用型工匠大师。3.拥有的科研或技术成果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且为第一产权或发明人的人才。4.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且为我市紧缺急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评审认定的“专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第六条 引进人才方式分为柔性引进和全职引进。柔性引- 5 -进指用人单位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社保等关系,采取灵活方式与人才进行合作,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聘用合同且每年在运城工作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全职引进,指人事关系转入我市且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

7、聘用(劳动)合同。第七条 柔性引进方式主要包括项目合作、顾问指导、技术咨询、专业管理等;全职引进方式主要采取考试考核、选聘认定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全职引进,也可以柔性引进;第五条规定的高学历人才须全职引进。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工作程序(1)发布公告。征集用人单位引才需求,编制我市引才需求目录,向社会发布引才公告。(二)对接洽谈。用人单位可通过各种招才引才方式,与有意向的优秀人才直接对接。(三)评审公示。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定,向社会公示。(四)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

8、确双方权利义务,就合作期间的目标责任、薪酬待遇、服务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 6 -(五)备案管理。用人单位及时将合同签订、在岗离岗等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第九条 全职引进市直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程序全职引进市直事业单位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规划、牵头协调、督导推进。(一)发布公告。征集汇总各市直事业单位的岗位需求,经市编制部门核定,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引进人才的工作岗位、资格条件和引进数量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组织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三)资格审查。查验核实报名人员的相关材料,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资格审查贯穿引进全过程。(四)

9、考试考核。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考评原则,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五)体检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考察方式进行。(六)研究公示。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七)办理手续。用人单位与公示无异议的引进对象签订服务期限不少于 5 年的聘用合同。组织、人社、编办、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程序限期为引进的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7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时,可采取考核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十条 创新创业支持 (一)启动资助。凡是国家级、省部级、教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教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来运创

10、(领)办企业,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企业注册后,先行拨付 50%的资助资金,两年后对引进人才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的,予以拨付剩余 50%的资助资金;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待其通过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拨付剩余资金;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资助资金。(二)场地优惠。3 年内企业所在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负责免费提供 100-300 平方米的工作场所。需要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地。(三)贷款支持。对于科技含量高、产业化潜力大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 3 年

11、内,由同级财政性融资担保公司- 8 -提供担保额度最高 500 万元的贷款担保。同级财政根据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不低于利息总额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四)金融扶持。创(领)办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在“新三板 ”挂牌交易的,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补助。支持银行机构采取与风险投资联动的方式,凭个人信用对人才创(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期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五)采购支持。创(领)办小微企业自主研发的新产品,鼓励本市企业优

12、先采购使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预算中预留 30%以上份额,在采购活动中给予 6%10%的价格扣除参与采购评审。(六)技术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不低于 70%的比例奖励课题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来运创新创业人才,其企业或项目投产 5 年内取得经济效益的,同级财政按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所作贡献给予一定奖励。(七)科研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券” 制度,同级财政给予- 9 -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每年最高 10 万元的“创新券” ,用于购买创新服务。已经立项支持的领军人才创(领)办企业,符合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的项目,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2000 万

13、元、5000 万元的,同级财政择优分别给予 50万元、100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新的科技研发和产品开发项目。(八)获奖支持。对人才(领)办企业参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经认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创业发展资助。引进人才新入选山西省“ 百人计划” 、国家“千人计划” 或“ 万人计划 ”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 30-50 万元奖励。(九)学术支持。鼓励国(境)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在我市发起、组织学术论坛,力争一批高水平的学术论坛落户运城成为永久性会议基地。支持各类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组织发起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并给予 10 万元资金资助。优先推荐、组织

14、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境)内外学术会议和培训,赴国内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承担。(十)项目申报。引进人才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时,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对人才创(领)办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免费提供 5 年云数据- 10 -服务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主持的科研项目中取得的科研成果,科技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和专利。(十一)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优势企业、科研院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经济开发区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业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

15、转移中心等研发机构。新建市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的建站资助;新建省级、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建站资助。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 1 名博士后给予 10 万元经费资助;对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成果在我市转化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以及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平台,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上述费用从同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十二)政企流动。坚持“顺向流动市场配置办理、逆向流动科学调控” 的原则,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有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工作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企业生产科研领域引进的高层次和

16、紧缺急需人才,工作满 5 年以上、业绩突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事业单位紧缺急需的,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同级编制部门申请人才专项编制,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到事业单位应聘,从事技术指导与服务、项目开发与管理、工- 11 -程设计、教学科研等工作。第五章 激励保障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本办法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聘用合同,给予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 3 个月,按实际在运工作时间发放人才津贴。具体标准为:(一)国家级专家,给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

17、奖获得者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 2 位完成人 200 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 2 万元的人才津贴;给予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 ”入选者、 “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00 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1 万元的人才津贴。(二)省部级专家,给予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百人计划” 入选者、“三晋学者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 12 -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中华技能大奖” 获得者 50 万元的

18、安家补贴、每月 8000 元的人才津贴。(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每人 20 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 5000 元的人才津贴。(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的,给予每人 10 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 2000 元的人才津贴。以上资金从引进当年起,按年度每年年底发放一次,5 年内发放完毕。对符合两项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较高的一项计发。享受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服务期限未满的自解除合同当年起停止发放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第十二条 工资薪酬。实行高端人才协议工资、项目报酬、年薪制等薪酬分配办法,根据岗位、专业技术能力以

19、及实际贡献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建立企事业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等高级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制度,试行技能入股、期权激励、效益分成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对全市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对地方产业发展贡献程度,由同级财政予以一定补助奖励。对金融、城市规划、现代物流等领域引进的政府雇员(专才)等专业管理人才,实行灵活的薪酬政策。国有- 13 -企业聘用高端人才,聘用当年计算企业利润时,其薪酬不纳入企业薪酬总额。第十三条 引才奖励。在高端人才集聚区,建立引才引智联络机构,聘请引才引智大使。鼓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各方力量参与引才工作。凡能够引进符合我市发展需求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

20、才,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 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根据用人单位和引才中介机构事先约定佣金的 5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引才奖励。第十四条 政治待遇。对建设大运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并通过各级媒体广泛宣传、大力弘扬。行业领军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当地党委会,参与相关领域的决策制定。对贡献突出的人才优先推荐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优先给予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第十五条 职务职级。以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精准扶贫工作为重点,从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 建设高校和其他科研院所,积极选聘引进优秀全日

21、制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毕业院校为“双一流 ”建设高校)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到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工作。1 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分别确定为- 14 -八级职员和七级职员,并择优选派到县乡两级或对口基层单位挂职锻炼。锻炼期满,可返回原岗位工作,也可留在所挂职单位工作。硕士研究生服务基层 3 年期满(含试用期)、博士研究生服务基层 4 年期满(含试用期),考核优秀且符合相关任职资格、工作表现突出的,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经组织部门批准后,可选聘到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分别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在规定编制限额和职数内,优先予以调任。对省委组织部定向选调的优秀硕士、博

22、士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工作表现突出的,也可选任到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第十六条 职称评聘。对引进的高端人才,用人单位可在编制范围内设置特殊岗位直接聘任,由市人社局按特设岗位程序办理。对考核认定的引进人才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不受任职年限、学历、资历、外语和论文等限制,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同时,将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引进的人才纳入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经常化评审范围,技术职称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第十七条 编制管理。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每年- 15 -为基层和科研生产

23、一线需引进的高端人才预留部分编制。坚持“专编专用、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 的原则,对我市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专用编制、人编捆绑、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周转池制度。引进人才离开用人单位,或单位空编后自动进入正常编制的,收回预留编制。第六章 生活待遇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由用人单位负责购买租赁商品住房,解决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住房问题。未租用人才公寓或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每人每月 1000 元的租房补贴,补贴 5 年。省委组织部定向选调的优秀毕业生在 3 年服务期内,可申请每人每月 1000 元的租房补贴。以上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租

24、房补贴与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第十九条 户籍迁入。引进人才实行优先落户制度,引进人才可在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均可随迁。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对辞职、离职后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 16 -理相关手续;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并将工龄连续计算。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全职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二十二条 配偶就业。全职

25、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其配偶一同来运工作的,可结合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安置。暂时无法解决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其发放 2 年生活补助。第二十三条 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可在我市自愿选择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就读,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初中毕业生申请就读普通高中的,享有与当地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报考资格。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每年享有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同时享受定点医院绿色通道服务,不定期组织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疗养休假。第七章 服务管理- 17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统

26、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人社、编办、财政、教育、科技、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具体落实。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以及用人单位要在引进人才或团队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资金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决策咨询、配套服务等方面创造良好条件。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养。坚持人才引进和培育并重,对现有人才经培养成长为“ 两高一紧” 人才,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本办法引进人才的同等待遇。同时,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处理好现有“ 两高一紧 ”人才与新引进人才待遇问题,条件允许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政策适当提高现有人才的待遇水平。第二十七条 跟踪服

27、务。市委人才办对引进人才的使用、考核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人才需求信息数据库,构建人才资源信息化系统。加强领导干部与高端人才的沟通联系,建立领导干部包联人才创(领)办企业和高端人才诉求“直通市领导” 工作机制,听取人才意见和建议,强化人才反映问题诉求的核查备案,建立问题台帐,实行分类分发限时办结。建立项目审批- 18 -绿色通道,对人才创(领)办企业项目,优先解决立项、环评、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有关项目手续办理和公共资源配置问题,加快各类企业项目落地。第二十八条 动态管理。对全职引进的人才实行一年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建立引进人才流失报告和退出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期满离岗、中途离岗、

28、辞职辞退等退出的人才情况,按主动退出、劝退、取消资格等分类报告市委人才办。引进人才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工作和生活补助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建立健全人才和用人单位双向考核评价体系。用人单位每年要根据合同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作为兑现资金补助、实施奖励依据。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应取消其在运期间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的情况,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核查,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引进合同并追缴已资助经费。 建立用人单位考核制度。用人单

29、位不能为引进人才配套相应设施,引进人才无法开展工作的;落实人才政策不力,对引进人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视具体情况暂停用人单位申报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同时,将- 19 -招才引智成效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 经费投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投入力度,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每年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县(市、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各类人才引进、培养和政策待遇的落实。第三十一条 资金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

30、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中途截留。在引进人才工作中涉嫌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财政资助,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本办法奖励政策和市级现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按“ 从新从高从优” 原则执行。未尽事宜 采用“一- 20 -人一策”、 “一事一议 ”的方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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