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亚太区国家 GHS 实施及差异性概述化学品管理起因于化学品的危害性问题,随着人们对化学品日益大量而广泛地应用,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也逐渐为人们所知,各国纷纷开始酝酿并制修订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危化品进出口准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多年来,许多国家或组织都各自制定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的法律、规章或标准,但在分类标准和标签样式等方面各有差别。分类标准不统一,造成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危害分类和标签信息,给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对在全世界统一对化学品危害的认识,提高对化学品危害的防护,并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是十分必要
2、的。本文重点梳理现阶段亚太各国的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标准,以帮助企业做好合规应对工作,避免贸易中存在的技术壁垒,降低自身合规成本和合规风险。1. 联合国 GHS 产生及主要内容 1992 年,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UNCED)与国际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通过决议,建议各国展开国际间化学品分类标签协调工作,以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并同时减少化学品跨国贸易必须符合各国不同标示规定的成本。为此,国际劳工组织(ILO)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联合制定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
3、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简称 GHS) 。该系统文件由联合国于 2003 年通过并正式公告,并要求各国 2008 年前通过立法实施 GHS。联合国 GHS 专家委员会定期每两年对 GHS 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最新版是 2017年第 7 修订版。联合国 GHS 制度主要包括统一化学品危害分类标准和统一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工具: 危害性统一分类标准:17 项物理危害(第 6 修订版的 GHS 制度中新增了“退敏爆炸物”) 、10 项健康危害和 2 项环境危害。 危害信息统一公示工具: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
4、 。2. 亚太各国 GHS 实施进展 GHS 制度自发布实施以来,已被用于指导各国制定化学品管理战略,全球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进行了 GHS 制度的推广实施,其中亚太区除了柬埔寨、文莱、老挝、缅甸等大部分国家也都实施了。根据我们的经验,各国本土化 GHS 实施的典型模式:发布独立的法规或者修订已有的法规引入 GHS 制度,发布相关 SDS/标签/分类的标准;有化学品目录规定适用范围,或者全危险化学品实施;分阶段实施,设定缓冲期来逐步实施;主管当局自愿采纳联合国 GHS 的版本和具体危害类别。企业在关注联合国 GHS 的动向发展时,更需要掌握自身产品投放市场所在亚太国家的 GHS 制度实施情况
5、,亚太各国 GHS 实施情况归纳如下:表 1 亚太各国 GHS 的实施概况国家 实施时间 实施法规中国大陆 2011.12.1 起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中国台湾 2008.12.31 起实施,陆续发布 3 批物质清单分阶段实施;2016.1.1 起,台湾工作场所危险化学物质全面实施 GHS;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2006 年起实施,缓冲截止期:物质: 2010.7.1;混合物:2013.7.1;工业安全卫生法(ISHA)韩国2008 年起实施,缓冲截止期:新物质:2008.7.1 ;物质:2011.7.1;混合物:2013.7.1;化学物质管理法案(CCA
6、)日本 2006.12.1 起,列入法规物质清单的实施; 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卫法)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毒剧法)化学物质排放量管理促进法(化管法)泰国 2012.3.12 起实施,缓冲截止期:物质:2013.3.13;混合物:2017.3.13;B.E. 2555 (2012) 越南 2012.2.13 起实施,缓冲截止期:物质:2014.3.30;混合物:2016.3.30;Circular No. 04/2012/TT-BCT 2014.2.28 发布,适用所有工作场所从事生产、使用、储存的工业化学物质;2014.6.27 生效,缓冲期截止 2015.6.27;劳动就业部令 No.136-1
7、4菲律宾2015.5.19 起,适用有毒化学品,缓冲截止期:2016 - 已列入 CCO 和 PCL 的单一物质和化合物;2017 - 高产量有毒化学品;2018 - 已列入 IATA 和 IMDG 危货品名表的有毒化学品;2019 - 混合物;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令 N2015-09DENR Administrative order N2015-09新加坡 2008 年起实施,缓冲截止期:2012.2:物质- 制造商与供货商必须准备 SDS 及标签;2012 年末:物质 -使用者必须为容器贴标签;2015 中期:混合物 -制造商与供货商必须准备 SDS 及标签,混合物-使用者必须为容器贴标签;工
8、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马来西亚 2013.10.11 起实施;2014.4.16(ICOP) ,缓冲期截止 2015.4.17;Class 法规 2013分类和 SDS、标签指导文件:Industry Code of Practice(ICOP) 印度尼西亚 2013.4.12 起实施,缓冲截止期:物质:2013.7.12;混合物:2016.12.31 ;工信部法令 No.23/M/-IND/PER/4/2013 澳大利亚 2012.1.1 日起实施,缓冲期截止期 2017.1.1 ; 工作健康和安全法规(WHS 法规)新西兰 2001.7.1 起实施,自 2006.7.1 起对所有化合物(包括新
9、化合物和已知化合物)适用;危险物质和新生物体法案(HSNO Act)从表 1 可知,除了菲律宾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对于有毒物质管控尚未全面实施 GHS,截至目前亚太众多国家均已纷纷开始实施GHS。GHS 制度关注的是化学品自身的危害,并期望通过 SDS 和标签,将其危害告知化学品的所有潜在暴露者,因此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以及废弃等整个生命周期都适用于 GHS 制度,都可以采纳 GHS 制度确定的危害分类标准、SDS 或标签要求。各国在联合国 GHS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推行本国 GHS 制度时,除了在实施领域、实施时间、实施内容的差别,在分类积木块的采纳、SDS 和标签的要求上都不
10、尽相同,需要注意各国都有自己的特点。2.1 危害分类亚太各国按照自愿原则可采纳 UNGHS 的不同版本,例如中国、日韩、新加坡、印尼等采纳联合国 GHS 第 4 修订版,而泰、菲、澳、马来、新西兰采纳的是第 3 修订版,因此各国在联合国 GHS 基础上发布了各自化学品危害分类标准。此外,部分国家发布了本国官方目录和分类清单,例如: 中国大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实施指南-分类信息表; 台湾:OSHA GHS 官网发布的物质分类清单; 韩国:劳动部发布的物质分类清单;环保部发布的物质分类清单; 日本:NITE 物质分类清单; 泰国:DIW Classification List 马来
11、西亚:EHS/CMR 物质清单; 澳大利亚:危险化学信息系统(HCIS) ; 新西兰:HSNO 化学品分类和信息数据库(CCID) ; 由于各国采纳不同修订版的联合国 GHS,以及各国专家收集的不同数据,导致同一物质在不同国家发布的分类结果也不一,企业同一产品出口不同国家时需要根据投放市场国的法规要求进行判别并作出合规应对。2.2 一书一签GHS 制度下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供应链上危害信息传递的两大重要工具,通常我们称为“一书一签” 。 化学品安全标签是用于标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特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文字与象形图的组合,主要黏贴、栓挂或喷印在化学品的直接容器或外部包装上,主要
12、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和资料参阅语等 8 部分内容。虽然标签所提供的信息量相对有限,但是其主体部分呈现的危险性说明、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等主体信息,直观展示化学品特性,起到明显的安全警示作用;而其应急电话和供应商信息,则直接为接触人员提供了信息咨询和获取的通道。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供应商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基本信息一种载体,提供了化学品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并且推荐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和个
13、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和其他信息等 16 部分内容。相对于标签,SDS 所含的信息量更大,对于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品接触人员的实用意义更大。其使用贯穿着化学品的生产、操作、销售、经营、运输等整个生命周期,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出口报检、海关报关、船运、航空公司运输、国内外下游客户需求、企业内部安全公示等情况下都必须提供合规的 SDS。“一书一签”为化学品提供了有关操作、储存、运输、使用等相关的信息,为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提供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程度以减少接触化学品人群的风险,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亚太各国均发布了本国的编写
14、标准,除了语言的要求,在内容格式上也存在不同的具体要求,例如应急电话,标签输出格式及大小,组分保密要求,SDS 中各大小项的内容要求,法规信息等等。表 2 亚太各国 GHS 分类及一书一签编写标准国家 基于 分类 标签 SDS 一书一签语言要求中国大陆 UNGHS Rev. 4 GB 30000 系列 GB 15258-2009 GB/T16483-2008 GB/T17519-2013简体中文中国台湾 UNGHS Rev.2&4CNS 15030 系列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繁体中文韩国 UNGHS Rev. 4 MOEL Public Notice 2016-
15、69 MOEL Public Notice 2016-69MOEL Public Notice 2016-69韩语日本 UNGHS Rev. 4 JIS Z 7252-2014 JIS Z 7253-2012 JIS Z 7253-2012 日语泰国 UNGHS Rev. 3 B.E. 2555 (2012) B.E. 2555 (2012) B.E. 2555 (2012) 泰语越南 UNGHS Rev. 2 Circular No. 04/2012/TT-BCTCircular No. 04/2012/TT-BCTCIRCULAR No. 28/2010/TT-BCT越南语菲律宾 UNGH
16、S Rev. 3 DOLE DO No. 136-14 DOLE DO No. 136-14 DOLE DO No. 136-14英语新加坡 UNGHS Rev. 4 SS 586 : Part 2 SS 586 : Part 2 SS 586 : Part 3 英语马来西亚 UNGHS Rev. 3 CLASS ICOP 2014 CLASS ICOP 2014 CLASS ICOP 2014 马来语&英语印度尼西亚UNGHS Rev. 4 Order No. 04/BIM/PER/1/2014Order No. 04/BIM/PER/1/2014Order No. 04/BIM/PER/1
17、/2014印尼语澳大利亚 UNGHS Rev. 3 WHS 2012 (UN Rev. 3)Code of Practice-2011 Code of Practice 英语新西兰 UNGHS Rev. 3 HSNO Act HSNOCOP 10-1 HSNOCOP 8-1 英语3. 总结 实施 GHS 制度对提高化学品的安全防护水平,减少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促进化学品贸易便利化、推动石化化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多面的全球化学品合规应对经验,瑞欧科技提醒广大企业虽然亚太各国都按照联合国要求全面实施 GHS,但在本土化时又产生许多差异而且各国法规时有更新。企业务必及时跟踪收集相关国家的法规动态,积极接受相关培训。对于自身产品,应尽量收集信息,整理并确认各自危害分类,确保已完成符合各国标准的 SDS 和标签,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并及时向下游客户传递信息。同时应注意不同国家不同当局之间监管要求也存在差异,在错综复杂监管框架下可能有各种不同义务来确保 GHS 的实施,通常包括化学品登记、通报、经营许可、海关合法审查等。在产品进出口时,企业关注下相应国家的监管要求,做好合规应对工作,从而保障贸易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