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招标人及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对有关环节的性质界定并明确罚则如下:一、以下情节属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 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二、以下情节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
2、额外补偿;(四)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 招标人在招标前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六) 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三、以下情节属投标人或评标委员破坏招标行为:(一) 投标人向评标委员赠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三) 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等行为,而导致重新招标或影响招标人总体建设目标实现的;(四) 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所赠送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评标委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
3、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六) 评标委员向投标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将根据有关举报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实后,明确以下罚则:一、对因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已经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中止或变更合同,并没收投标人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对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取消其在招标人进行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 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提请有关行政监
4、督部门对投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进行处理。三、对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招标人相关人员,招标人将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取消其在招标人进行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 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进行处理。五、对评标委员破坏招标活动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投标人破坏招标活动的,视情节取消其在招标人进行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同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