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 房 合 同出 卖 人 ( 甲 方 ) : _ 身 份 证 号 码 : _买 受 人 ( 乙 方 ) : _ 身 份 证 号 码 : _甲 、 乙 双 方 就 房 屋 买 卖 事 项 在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前 提 下 订 立 本 合 同 条 款如 下 , 以 资 共 同 遵 守 。一 、 甲 方 将 自 愿 将 坐 _的 房 地 产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_平 方 米 , 房 屋 配 带 车 库 出 售 给 乙 方 。 乙 方以 对 甲 方 所 要 出 售 的 房 地 产 做 了 充 分 的 了 解 , 愿 意 购 买 该 房 产 。二 、 本 合 同 签 定 时 ,
2、甲 乙 双 方 都 不 具 备 过 户 条 件 。 等 过 户 条 件 成 熟 时 , 甲方 应 协 助 乙 方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手 续 。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契 税 , 土 地 出 让 金 等 由 乙 方 负担 。 其 他 税 费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负 担 。 乙 方 一 次 性 将 房 款 交 付 甲 方 。三 、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对 该 房 屋 的 使 用 、 收 益 、 出 租 、 买 卖 、 占 有 等 权利 一 并 转 让 给 乙 方 。四 、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享 有 同 甲 方 相 同 的 居 住 权
3、 利 , 乙 方 保 证按 期 缴 纳 各 项 物 业 费 用 。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不 得 就 该 房 屋 与 他 人 订 立 买 卖合 同 ;五 、 违 约 责 任1、 甲 方 应 当 于 _交 付 乙 方 房 屋 , 甲 方 如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交 付 房屋 , 每 逾 期 1 天 按 房 价 总 额 千 分 之 一 计 算 违 约 金 支 付 给 乙 方 。 逾 期 超 过 _个 月 时 ,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解 约 时 , 甲 方 除 将 已 收 的 房 价 款 全 部 退 还 乙 方外 , 并 应 赔 偿 乙 方 经 济
4、损 失 人 民 币 _元 。2、 乙 方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及 方 式 的 。 其 逾 期 部 分 乙方 应 加 付 按 日 千 分 之 一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给 甲 方 。 逾 期 超 过 _个 月 时 , 甲 方 有权 解 除 合 同 。 解 约 时 , 乙 方 已 付 房 价 款 的 _作 为 甲 方 的 损 失 赔 偿 金 。3、 如 果 甲 方 出 售 的 房 屋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影 响 到 乙 方 居 住 权 利 的 行 使 , 一 切 责任 由 甲 方 承 担 , 并 应 赔 偿 乙 方 的 损 失 。4、 本
5、合 同 签 订 后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如 因 重 大 客 观 原 因导 致 本 合 同 的 解 除 , 甲 方 应 按 照 市 场 评 估 价 返 还 乙 方 房 屋 价 款 , 并 赔 偿 乙 方 的房 屋 装 修 费 用 。5、 如 因 规 划 部 门 、 设 计 部 门 的 原 因 导 致 房 屋 质 量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 甲 方 应 当通 知 乙 方 , 如 有 补 偿 款 发 放 , 甲 方 应 当 全 额 退 还 乙 方 。六 、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的 依 法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七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可 以 签 定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十 、 本 合 同 一 式 4份 , 甲 乙 方 各 执 一 份 , 见 证 人 各 一 份 。甲 方 签 章 :联 系 电 话 : 住 址 :乙 方 签 章 :联 系 电 话 : 住 址 :见 证 人 : 见 证 人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