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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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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 ( 一 )企 业 内 部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为 了 切 实 做 好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 全 面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制 , 明 确 职 责 , 强 化 责 任 , 预 防 各 类 火 灾 事 故 的 发 生 , 保 护 广 大 职 工 生命 财 产 和 企 业 的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机 关 、 团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和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实 际 , 特 制 定 此 责 任 书 。一 、 按 照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2、 为 主 ” 和 “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 的 工作 方 针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各 项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二 、 各 科 室 要 自 觉 接 受 的 管 理 , 落 实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 经 常对 员 工 开 展 消 防 知 识 、 消 防 技 能 、 消 防 器 材 使 用 的 宣 传 教 育 , 组 织 灭 火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实 施 和 演 练 , 不 断 提 高 员 工 预 防 和 扑 救 火 灾 的 能 力 ,保 证 本 部 门 人 员 做 到

3、 “ 四 懂 四 会 ” , 即 : 懂 本 岗 工 作 过 程 中 的 火 灾 危 险性 、 懂 得 预 防 火 灾 措 施 、 懂 扑 救 火 灾 的 方 法 、 懂 疏 散 逃 生 的 方 法 ;会 处理 险 情 事 故 、 会 报 火 警 、 会 使 用 灭 火 器 、 会 疏 散 逃 生 。三 、 按 照 “ 谁 管 理 、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进 行 消 防 管 理 范 围 及 责 任 划分 , 做 到 纵 向 到 底 、 横 向 到 边 , 使 的 消 防 工 作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 具 体到 个 人 , 同 时 各 科 室 要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1、 每

4、 天 下 班 前 应 有 专 人 检 查 安 全 , 做 到 断 水 、 断 电 、 关 窗 锁 门 ;2、 用 电 设 备 必 须 保 持 正 常 运 转 , 严 禁 超 负 荷 运 行 , 严 禁 带 病 作 业 ;3、 办 公 室 禁 止 私 接 电 源 , 严 禁 存 放 易 燃 、 易 爆 化 学 危 险 品 , 严 禁使 用 电 炉 、 热 的 快 、 酒 精 炉 等 ;4、 安 装 和 修 理 用 电 设 备 时 , 应 由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操 作 并 认 真 检 验 。室 内 电 路 不 准 变 动 , 因 工 作 必 须 变 动 时 , 要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5、 ;5、 未 经 主 管 部 门 允 许 , 不 准 私 拉 电 力 线 路 , 必 需 的 临 时 线 要 随 用随 拆 , 以 防 火 灾 ;四 、 严 格 本 科 室 辖 区 的 消 防 设 施 的 制 度 管 理1、 消 防 器 材 要 安 置 在 指 定 地 点 , 不 准 随 意 移 动 或 作 其 它 使 用 , 不准 在 消 防 器 材 附 近 堆 放 任 何 物 品 , 同 时 保 持 消 防 器 材 清 洁 完 好 、 有 效 。2、 维 护 好 本 辖 区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 如 (灭 火 器 、 箱 、 消 火 栓 、 箱 、 应急 疏 散 指 示 灯 、 应

6、急 疏 散 安 全 出 口 指 示 牌 、 疏 散 安 全 出 口 门 标 志 )等 。3、 本 辖 区 内 的 灭 火 器 材 无 丢 失 和 非 正 常 损 坏 。4、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消 防 器 材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消 防 法 规 的 有关 规 定 进 行 设 置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两 份 , 和 科 室 领 导 签 字 后 分 别 保 留 一 份 。 :科 室 领 导 :二 年 月 日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 ( 二 )为 贯 彻 中 华 人 公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和 省 市 消 防 部 门 的 有 关 规定 , 落 实 “

7、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 的 消 防 工 作 原 则 , 确 保 物 流 园 区 各 单 位 财产 和 人 民 生 命 安 全 , 特 签 订 本 责 任 书 。一 、 责 任 单 位 消 防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1、 确 定 一 名 主 要 领 导 为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人 , 成 立 安 全 防 火 领 导 小 组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工 作 。 按 照 “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 逐 级 落实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制 , 按 省 市 消 防 重 点 保 卫 单 位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2、 将 消 防 管 理 工

8、作 纳 入 议 事 日 程 , 做 到 与 生 产 经 营 同 计 划 、 布置 、 同 检 查 、 同 总 结 、 同 评 比 。3、 执 行 国 家 制 定 的 消 防 法 规 , 实 行 定 点 、 定 人 、 定 职 责 的 消 防 管理 机 制 , 应 做 到 层 层 有 人 管 、 处 处 有 人 抓 , 切 实 把 消 防 工 作 落 实 到 实处 。4、 消 防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 责 任 单 位 要 有 一 至 两 名 现 场 兼 职 消 防 管 理人 员 , 健 全 各 种 消 防 防 火 制 度 。5、 积 极 开 展 防 火 宣 传 工 作 , 提 高 员 工

9、的 消 防 意 识 。6、 爱 护 消 防 设 施 , 定 期 检 查 , 协 助 管 理 单 位 做 好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使 各 种 消 防 设 施 随 时 处 于 良 好 的 工 作 状 态 , 提 高 自 救 能 力 。7、 排 列 货 物 要 整 齐 , 杜 绝 摆 放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 市 场 公 共 范 围 内严 禁 吸 烟 。8、 定 期 进 行 防 火 检 查 , 及 时 整 改 火 险 隐 患 , 切 实 把 火 灾 事 故 消 灭在 萌 芽 状 态 。二 、 责 任 目 标 :1、 无 火 灾 事 故 。2、 不 存 在 较 大 的 火 灾 隐 患

10、。3、 无 违 章 装 修 及 违 章 作 业 的 现 象 。4、 单 位 内 部 的 消 防 设 施 要 完 好 , 无 损 坏 , 保 养 良 好 。5、 不 存 放 易 燃 、 易 爆 等 化 学 危 险 品 , 商 品 摆 放 不 得 堵 塞 消 防 设 施及 消 防 通 道 。6、 90%以 上 的 员 工 要 懂 得 防 火 、 灭 火 的 基 本 知 识 , 义 务 消 防 队 员 懂得 使 用 各 种 消 防 设 备 及 对 初 起 火 灾 的 扑 救 及 处 理 。三 、 考 核 、 奖 惩 办 法 :对 两 谁 原 则 不 落 实 , 领 导 不 重 视 防 火 工 作 、

11、 制 度 不 健 全 、 组 织 不 落实 、 管 理 混 乱 、 有 重 大 火 险 隐 患 不 整 改 的 责 任 单 位 , 管 理 单 位 有 权 发出 “ 火 险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 , 限 期 整 改 , 对 整 改 不 力 的 , 管 理 单 位 有 权停 水 、 停 电 、 责 令 停 业 整 改 , 并 向 其 主 管 单 位 及 消 防 局 通 报 。 由 于 责 任单 位 的 原 因 导 致 火 灾 事 故 , 相 关 责 任 应 由 责 任 单 位 承 担 。四 、 其 它 :1、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两 份 , 责 任 单 位 、 管 理 单 位 各

12、一 份 , 具 同 等 法 律效 力 。2、 本 责 任 书 自 责 任 单 位 和 管 理 单 位 签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管 理 单 位 (盖 章 ) 责 任 单 位 (盖 章 ) 防 火 责 任 人 /职 务 : 防 火 责 任 人 /职 务 : 签 字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时 间 : 时 间 :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 ( 三 )为 加 强 公 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预 防 和 堵 绝 火 灾 危 害 , 确 保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泸 州 市 政 府 有 关

13、法 律 、 法规 , 贯 彻 “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 的 方 针 。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本 责 任 规 定 , 望 各 部 门 安 全 负 责 人 积 极 支 持 , 互 相 配 合 , 共 同 遵 守 。一 、 公 司 消 防 安 全 由 人 资 中 心 行 政 部 负 责 协 调 , 各 部 门 设 立 义 务 消防 队 (员 )。二 、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各 自 所 属 范 围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对 消防 安 全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三 、 由 各 部 门 指 定 义 务 消 防 员 , 并

14、 呈 报 行 政 部 备 案 。四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义 务 :(一 )落 实 公 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二 )负 责 本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和 消 防 知 识 培 训 , 定 期 进 行 灭 火技 术 训 练 。(三 )负 责 内 部 防 火 安 全 检 查 , 及 时 发 现 制 止 、 纠 正 、 违 章 行 为 , 并消 除 火 灾 隐(四 )负 责 维 护 管 理 , 保 证 消 防 器 材 的 正 常 、 有 效 使 用 , 不 得 阻 塞 和遮 挡 。(五

15、 )负 责 维 护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 保 证 安 全 出 口 、防 火 卷 帘 、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应 急 照 明 、 机 械 排 烟 送 风 等 设 施 处于 正 常 状 态 。(六 )保 证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的 畅 通 。 不 得 占 有 疏 散 通 道 或 者 在 疏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上 设 置 影 响 疏 散 的 障 碍 物 , 不 得 封 闭 安 全 出 口 , 不 得遮 挡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七 )发 生 火 灾 , 及 时 报 警 、 并 迅 速 组 织

16、扑 救 和 人 员 疏 散 。 不 得 不报 、 迟 报 、 谎 报 火 警 , 或 者 隐 瞒 火 灾 情 况 。(八 )火 灾 扑 灭 , 及 时 保 护 现 场 , 接 受 事 故 调 查 并 如 实 提 供 火 灾 事 故情 况 。 未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许 可 , 不 得 进 入 、 撤 除 、 清 理 火 灾 现 场 。(九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义 务 。五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管 理 消 防 栓 与 水 泵 接 合 器 , 定 期 检 查 , 保 持良 好 状 态六 、 公 司 保 安 队 负 责 监 察

17、 各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检 查 工 作 。七 、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用 电 管 理 规 定 , 严 禁 超 负 荷 使 用 电 器 , 严 禁 乱 接临 时 用 电 线 路 , 以 免 发 生 事 故 。八 、 发 现 火 警 , 应 立 即 告 知 公 司 保 安 部 或 拨 打 火 警 电 话 119。 如 火情 较 大 , 迅 速 撤 离 工 作 场 所 ;如 火 情 较 小 , 立 即 用 手 提 灭 火 器 灭 火 。九 、 根 据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情 况 处 以 罚 款 :(一 )偷 窃 、 毁 坏 消

18、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或 消 防 备 用 水 源 的 处 100元 罚 款 。(二 )占 有 疏 散 通 道 或 者 在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上 设 置 影 响 疏 散 的 障碍 物 , 封 闭 安 全 出 口 , 遮 挡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处 50元 罚 款 。(三 )其 他 影 响 消 防 设 施 使 用 的 行 为 的 处 20元 罚 款 。十 、 擅 自 改 变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用 途 的 , 或 者 不 按 照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通知 书 内 容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的 , 处 安 全 责 任 人 的 处 200元 罚 款 罚

19、款 , 由 此而 导 致 事 故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十 一 、 各 部 门 的 安 全 负 责 人 , 必 须 服 从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和 公 司 行 政 部有 关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的 管 理 , 对 刁 难 、 辱 骂 或 暴 力 等 手 段 妨 碍 消 防 安 全 监督 人 员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 根 据 情 况 , 处 200元 500元 罚 款 或 行 政 拘 留 ,直 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十 二 、 本 责 任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十 三 、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20、 , 同 具 法 律 效 力 。总 经 理 签 字 :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日 期 : 日 期 :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 ( 四 )责 任 人 : 责 任 人 :职 务 : 职 务 :为 贯 彻 XX集 团 公 司 的 逐 级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制 , 根 据 国 家 消 防 法 和消 防 部 门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的 管 理 规 定 , 按 照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 “谁 在岗 ,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将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落 实 到 每 一 名 员 工 , 确 实 做 到 “消防 安 全 人 人 有 责 “, 不 发 生 火 灾

21、事 故 , 特 制 定 本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 。一 、 自 觉 遵 守 消 防 法 规 及 集 团 公 司 各 项 安 全 消 防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严格 遵 守 安 全 消 防 操 作 规 程 , 不 发 生 火 灾 、 工 伤 等 责 任 事 故 , 确 保 集 团 公司 财 产 和 员 工 生 命 的 安 全 。二 、 各 管 理 部 门 设 立 义 务 消 防 安 全 员 , 部 门 负 责 人 与 义 务 消 防 安 全员 坚 持 每 天 对 自 己 工 作 责 任 区 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及 时 处理 、 及 时 报 告 。三

22、 、 各 管 理 部 门 确 保 本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器 材 符 合 要 求 , 确 保 消 防 通道 、 消 防 门 畅 通 无 阻 , 确 保 消 防 报 警 系 统 、 喷 淋 系 统 能 正 常 工 作 。四 、 对 危 险 品 、 易 燃 易 爆 品 的 存 放 、 使 用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准 则 , 对 存放 大 量 商 品 、 材 料 的 仓 库 , 消 防 状 况 符 合 仓 库 的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要 求 。五 、 营 业 、 生 产 、 工 作 结 束 时 , 关 闭 本 工 作 区 域 内 的 电 源 , 认 真 检查 是 否 有 可 燃 物 等

23、不 安 全 因 素 , 发 现 后 要 及 时 处 理 ,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离岗 。六 、 安 全 用 电 , 商 场 、 生 产 区 域 内 不 违 章 动 用 明 火 , 不 乱 扔 可 燃物 , 不 吸 烟 。七 、 不 准 安 装 、 拆 改 各 种 电 器 设 备 、 电 源 线 路 、 开 关 , 不 准 在 电 源线 路 上 乱 加 负 载 , 不 准 使 用 未 经 批 准 的 各 种 电 器 设 备 。八 、 未 经 过 上 岗 培 训 的 人 员 或 未 取 得 上 岗 证 人 员 , 或 非 本 岗 位 操 作人 员 的 ,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专 业 电

24、 气 设 备 。九 、 认 真 参 加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 懂 得 基 本 的 防 火 安 全 知 识 、 逃 生 知识 , 会 报 火 警 , 会 使 用 灭 火 器 材 , 会 组 织 顾 客 疏 散 , 能 做 到 扑 救 初 起 火灾 。十 、 各 管 理 部 门 必 须 将 报 警 电 话 、 火 灾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小 组 的 联 系 方式 等 资 料 , 张 贴 在 部 门 明 显 的 位 置 。十 一 、 服 从 领 导 , 听 从 指 挥 , 接 受 各 级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对 指 出 的 问题 积 极 整 改 。十 二 、 对 在 消 防 安 全

25、 工 作 中 有 突 出 成 绩 的 员 工 , 由 部 门 或 安 全 部 报主 管 领 导 进 行 表 扬 或 奖 励 。 对 违 反 本 协 议 书 和 有 关 安 全 消 防 规 章 制 度 的员 工 , 由 安 全 部 (室 )照 章 处 罚 ,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十 三 、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二 份 , 一 份 由 管 理 部 门 安 全 室 自 存 , 一 份 交集 团 公 司 安 全 部 备 查 。集 团 公 司 : 出 国 留 学 网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部 : 责 任 人 (签 章 ): 责 任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消 防 安 全 责

26、 任 书 ( 五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 为 了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 预 防 火 灾 和 减 少 火 灾 危害 , 保 护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深 圳 市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规 定 , 望 各 分 部 和 各 部 门 的安 全 负 责 人 积 极 支 持 , 互 相 配 合 , 共 同 遵 守 。一 、 公 司 消 防 安 全 由 深 圳 市 创 奇 鑫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部 负 责 协 调 ,公 司 各 部 门 的 都 设 有 义 务

27、 消 防 员 。二 、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各 自 所 属 范 围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对 消防 安 全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要 贯 彻 “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 的方 针 。三 、 各 部 门 指 定 义 务 消 防 员 , 呈 报 公 司 备 案 。四 、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义 务 :(一 )制 定 并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二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和 消 防 知 识

28、培 训 , 定 期 进 行 灭 火 技 术 训练 。(三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内 部 防 火 安 全 检 查 , 及 时 制 止 、 纠 正 违 法 、 违 章行 为 , 发 现 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四 )按 规 定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并 指 定 专 人 维 护 管 理 , 保 证 消 防 设施 、 器 材 的 正 常 、 有 效 使 用 。(五 )按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 保 证 防 火 门 、防 火 卷 帘 、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应 急 照 明 、 机 械 排 烟 送 风

29、 等 设 施 处于 正 常 状 态 。(六 )保 证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的 畅 通 。 不 得 占 有 疏 散 通 道 或 者 在 疏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上 设 置 影 响 疏 散 的 障 碍 物 , 不 得 封 闭 安 全 出 口 , 不 得遮 挡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七 )按 照 各 自 所 属 范 围 的 划 定 和 设 置 停 车 泊 位 停 放 车 辆 , 不 得 占用 、 堵 塞 消 防 车 通 道 。(八 )火 灾 发 生 后 , 及 时 报 警 、 迅 速 组 织 扑 救 和 人 员 疏 散 。 不 得 不报 、 迟 报 、 谎 报

30、 火 警 , 或 者 隐 瞒 火 灾 情 况 。(九 )火 灾 扑 灭 后 , 及 时 保 护 现 场 , 接 受 事 故 调 查 并 如 实 提 供 火 灾 事故 情 况 。 未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许 可 , 不 得 进 入 、 撤 除 、 清 理 火 灾 现 场 。(十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投 保 火 灾 险 和 公 众 责 任 险 。(十 一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义 务 。五 、 各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消 防 栓 与 水 泵 接 合 器 , 定 期 检 查 , 保 持 良 好 状态 。六 、 公 司 保 安

31、部 负 责 监 察 各 部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七 、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定 人 、 定 时 、 定 措 施 , 组 织 制 订 紧 急 状态 下 的 疏 散 方 案 。 接 到 火 灾 报 警 后 , 在 向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准 确 报 警 的 同时 , 迅 速 启 用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扑 救 , 并 协 助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查 清 火 灾 原 因 。八 、 严 禁 经 营 和 贮 存 烟 花 、 爆 竹 、 炸 药 、 雷 管 、 汽 油 、 香 蕉 水 等 易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以 及 各 类 剧 毒 物 品 。 不 得

32、 燃 放 烟 花 、 爆 竹 。九 、 遵 守 安 全 用 电 管 理 规 定 , 严 禁 超 负 荷 使 用 电 器 , 以 免 发 生 事故 。十 、 各 部 门 进 行 室 内 装 修 时 , 必 须 向 安 全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批 准后 方 可 动 工 。 室 内 装 修 、 装 饰 应 当 使 用 不 燃 、 难 燃 的 材 料 。 使 用 安 装 电气 设 备 和 线 路 时 , 必 须 向 工 程 部 提 出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电气 安 装 标 准 ,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施 工 。 严 禁 乱 接 临 时 用

33、 电 线 路 。十 一 、 需 要 进 行 烧 焊 等 动 火 作 业 的 , 应 向 安 全 部 提 出 申 请 。 经 批 准后 , 在 安 全 员 的 监 护 下 , 持 有 明 火 操 作 证 的 人 员 方 可 作 业 。 夜 间 严 禁 施工 , 特 别 是 严 禁 动 用 明 火 。十 二 、 各 部 门 新 建 和 扩 建 的 项 目 ,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的 , 应 当 制 定 灭 火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 并 向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和 公 司 申 报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和 公 司 对 现 场 进 行 消 防

34、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批 准 后 , 方 可 营业 。十 三 、 发 现 火 警 , 应 立 即 告 知 公 司 安 保 部 或 拨 打 火 警 电 话 119。 如火 情 较 大 , 迅 速 离 开 经 营 场 所 ;如 火 情 较 小 , 立 即 用 手 提 灭 火 器 灭 火 。十 四 、 根 据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情 况 处 以 罚 款 :(一 )偷 窃 、 毁 坏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或 消 防 备 用 水 源 。(二 )占 有 疏 散 通 道 或 者 在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上 设 置 影 响 疏 散 的

35、 障碍 物 , 封 闭 安 全 出 口 , 遮 挡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三 )占 用 、 堵 塞 消 防 车 通 道 。(四 )其 他 影 响 消 防 设 施 使 用 的 行 为 。十 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责 令 停 业 , 并 视 情 况 处 以 惩 罚 :(一 )未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即 进 行 室 内 装 修 、 装 饰 。(二 )室 内 装 修 、 装 修 所 用 材 料 不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筑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规 定 。(三 )未 办 理 申 报 审 批 手 续 即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四 )烧 焊 、 用

36、火 、 用 电 作 业 时 ,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不 落 实 。(五 )经 营 和 贮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以 及 各 类 剧 毒 物 品 。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十 六 、 擅 自 改 变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用 途 的 , 或 者 不 按 照 火 灾 隐 患 整 改通 知 书 内 容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改 , 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罚款 , 由 此 而 导 致 事 故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十 七 、 各 部 门 的 安 全 负 责 人 , 必 须 服 从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和 公 司

37、有 关 消防 安 全 方 面 的 管 理 , 对 刁 难 、 辱 骂 或 暴 力 等 手 段 妨 碍 消 防 安 全 监 督 人 员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 根 据 情 况 , 处 罚 款 或 行 政 拘 留 , 直 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十 八 、 各 部 门 对 公 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有 意 见 、 见 议 等 , 可 到 公 司 的 安全 部 投 诉 和 见 议 。十 九 、 本 责 任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二 十 、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同 具 法 律 效 力 。部 门 签 字 : 公 司 签 字 :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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