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是我国城乡规划设计领域的最高奖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城乡规划研究等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 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为 1:3:6.表扬奖数量不超过申报数量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 对于在特殊时期、特定背景条件下,具有重大社会
2、影响改革创新意义和实践代表性的城乡规划业绩成果,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可以设置特别命名的特殊贡献奖。 特殊贡献奖为专门决定和组织,每届设置不超过二个,从每届一等奖中选出。 第五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根据需要,可以从获得“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 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六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 第七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3、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评选工作具体事务的组织。 2 第九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十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范围: 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规划研究项目; 村镇规划:包括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小城镇规划、村庄规划、村镇整治规划及有关研究类项目; 城市勘测专
4、项:包括为城乡规划服务的城市测绘地理信息与勘察项目; 规划信息专项:包括城乡规划 信息化系统开发、应用及研究等项目; 风景名胜区规划专项: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其他规划设计及规划研究类项目。 第十一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应坚持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 ,取得显
5、着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国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3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持有由国家、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规划行业组织按规定颁发的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6、证书及相应等级认定证书的法人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三)申报项目应是评选年度前一年的 12 月 31 日以前,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项目。其中修建性规划项目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 (四)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和获得省级评优二等奖以上申报项目的择优排序推荐名单等。 国内规划设计单位与境外规 划设计单位合作完成的规划项目可以申报,申报要求与前款一致。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证明或专家会评审最终意见,由申报单位向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申报,经核实后,由
7、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将申报材料统一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推荐报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的规划设计科研单位申报项目应由本单位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证明一并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牵头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先行征求 合作单位意见,并在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申报项目的合作单位与人员名单不得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的申报数量原则上不宜超过 12 项。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应另行申报。
8、 4 已经参加其他奖项评选的项目不得申报。 在历届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国内规划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但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 项目的评价证明。 第四章 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八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建立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下设评审组和监审组。 组委会按照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工作,负责对评优过程中相关问题做出决定,对特殊贡献奖评选的组织,对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的选择。 评审组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专家库中遴选的专
9、家组成。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专家应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20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规划专家。 监审组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及地 方规划协会代表组成,人员不应少于 3 人。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接受监审组的全程监督。 回避采取如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为省级规划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不参加本省项目的评分; (二)评审专家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分。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评委为合作单位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参加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程序: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同的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各评审组人数为不少于
10、 7 人的奇数。 (一)专业评审。组成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本类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建议名单。 5 (二)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提名名单。 (三)公示。将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提名名单及项目主要编制人员名单在有关媒体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四)组委会会议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提名名单报组委会会议审定,提出终审意见。 (五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组委会的终审意见,批准并公布全国优秀城
11、乡规划设计奖。 第二十一条 对于确定缓评的项目,由组委会确认缓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以在下一届评选工作时向组委会提出复评。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二条 对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向主要规划设计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三条 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的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 15 人,特大型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20 人。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委会会议决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经组委会会议审定,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决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 对于有关情节性质严重的,组委会可以决定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的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6 第二十七条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过程将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 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中规协秘 2013 3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