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交通大學逾一萬元以上自行墊付(含個人信用卡)費用核示單104.03版單位 經費來源(計畫編號) 請購編號支付費用或採購物品名稱廠商名稱代墊金額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原因說明(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外期刊/論文發表費 國外廠商直購國外學會年費 國外資料檢索費 國外廠商/個人論文編修費國外專家學者來訪機票費、生活費、演講費及鐘點費委辦補助單位核定公文未於活動舉辦前到達,承辦單位不及先行辦理借支其他申請人簽章 墊款人簽章 系所(單位)主管同申請人備註: 1.應詳細說明未能由學校逕付受款人原因或提供相關證明。2.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1條第 10款後段規定,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 以
2、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3.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年 2月 24日主會財字第 1041500024號函示:(1) 以員工為給付對象之個人出差費、健康檢查費、子教育補助費、進修訓補助費、報名費等,與辦理員工自強活動、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2) 其他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惟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零用金支付之零星支出,在不增加政府支出及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與機關採購規定下,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餘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仍有使用個人信用卡支付時,由機關本權責卓處。4.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6點第 6款規定,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