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點附件 各類肥料品目及規格一、氮肥類(一)尿素肥料 (品目編號 1-01)1.適用範圍:肥料級尿素。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全氮 45.0%以上。3.2 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1.00%。4.應檢驗項目:全氮、二縮脲態氮。(二)裹覆尿素肥料 (品目編號 1-02)1.適用範圍:尿素以硫磺或其他裹覆原料裹覆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全氮 35.0%以上。3.2 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0.70%。4.限制事項:氮之初期溶出率(substrate dissolution rate)50%以下。5.應檢驗項目:5.1 全氮、二縮脲態氮。
2、5.2 氮之初期溶出率。(三)甲醛縮合尿素肥料 (品目編號 1-03)1.適用範圍:尿素與甲醛縮合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3.1.1 全氮 35.0%以上。3.1.2 水溶性硼 0.02%以上,應登記之。3.2 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0.70%。4.限制事項:4.1 水溶性氮佔全氮 50.0%以上者,尿素態氮應佔全氮 20.0%以下。4.2 水溶性氮佔全氮未滿 50.0%者,其氮之活性係數應在 40.0%以上。4.3 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5.應檢驗項目:5.1 全氮、尿素態氮、水溶性氮、水溶性硼
3、、二縮脲態氮。5.2 氮之活性係數。(四)丁烯醛縮合尿素肥料 (品目編號 1-04)1.適用範圍:尿素和乙醛在酸性條件下縮合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全氮 28.0%以上。23.2 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0.60%。4.限制事項:尿素態氮 3.0%以下。5.應檢驗項目:全氮、尿素態氮、二縮脲態氮。(五)異丁醛縮合尿素肥料 (品目編號 1-05)1.適用範圍:尿素和異丁醛縮合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全氮 28.0%以上。3.2 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0.60%。4.限制事項:尿素態氮 3.0%以下。5.應檢驗項目:全氮、尿素態
4、氮、二縮脲態氮。(六)硫酸胍基尿素肥料 (品目編號 1-06)1.適用範圍:由氰氮化鈣或雙氰胺(dicyandiamide)合成之胍基尿素(guanyl urea),再經硫酸處理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全氮 32.0%以上。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雙氰胺態氮 3.0%以下,胍態氮(guanidine-N)1.5%以下。5.應檢驗項目:全氮、砷、雙氰胺態氮、胍態氮。(七)硫酸銨肥料 (品目編號 1-07)1.適用範圍:肥料級硫酸銨。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銨態氮 20.5%以上。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
5、過 0.21%,氨基磺酸不得超過 0.21%,游離硫酸不得超過 0.50%,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4.1 水分 0.5%以下。4.2 經 CNS 386 試驗篩 355 m 及 600 m 網目篩析後,留在 355 m 網上者,應在 90%以上,留在 600 m 網上者,應在 50%以上。5.應檢驗項目:5.1 銨態氮、硫氰酸、氨基磺酸、游離硫酸、
6、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5.2 CNS 386 試驗篩 355 m 及 600 m 網目篩析。(八)腐植酸銨肥料 (品目編號 1-08)1.適用範圍:以褐炭、泥炭等煤炭為原料,經硝酸或硫酸作用後,加氨中和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3.成分:3.1 主成分:3.1.1 銨態氮 4.0%以上。3.1.2 有機質以實際含量登記之;腐植酸 50.0%以上,並登記為有機質內含成分。3.2 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 0.20%,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2.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
7、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硫酸鹽類以(NH 4)2SO4 表示 10.0% 以下。5.應檢驗項目:銨態氮、有機質、腐植酸、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硫酸鹽類。(九)乙二醯二胺肥料 (品目編號 1-09)1.適用範圍:肥料級乙二醯二胺。2.性狀:固態。3.成分:全氮 30.0%以上。4.應檢驗項目:全氮。(十)氯化銨肥料 (品目編號 1-10)1.適用範圍:肥料級氯化銨。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銨態氮 25.0%以上。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8、2.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應檢驗項目:銨態氮、砷、鎘、鉻、銅、汞、鎳、鉛、鋅。(十一)硝酸銨肥料 (品目編號 1-11)1.適用範圍:肥料級硝酸銨。2.性狀:固態。3.成分:銨態氮 16.0%以上,硝酸態氮 16.0%以上。4.限制事項:水分 0.7%以下。5.應檢驗項目:銨態氮、硝酸態氮、水分。(十二)硝酸銨鈣肥料 (品目編號 1-12)1.適用範圍:硝酸銨與碳酸鈣混合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
9、3.1 主成分:3.1.1 銨態氮 10.0%以上,硝酸態氮 10.0%以上。3.1.2 鹼度 10.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0.50%以上,得登記之。4.檢驗項目:4.1 應檢驗項目:銨態氮、硝酸態氮。4.2 得檢驗項目:鹼度、檸檬酸溶性氧化鎂。4(十三)液態尿素硝酸銨肥料(品目編號 1-13)1.適用範圍:由尿素和硝酸銨加水混合而製成者。2.性狀:液態。3.成分:3.1 主成分:全氮 27.0%以上,其中銨態氮、硝酸態氮 1.0%以上,應登記之。3.2 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0.50%,亞硝酸不得超過 1.00%。4.應檢驗項目: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二縮脲態氮、亞硝酸。(十
10、四)硝酸鈣肥料 (品目編號 1-14)1.適用範圍:肥料級硝酸鈣。2.性狀:固態或液態。3.成分:3.1 主成分:硝酸態氮含量,固態者 10.0%以上;液態者 6.0%以上。3.2 有害成分:液態者亞硝酸不得超過 0.20%。4.應檢驗項目:硝酸態氮、亞硝酸。(十五)硝酸鈉肥料 (品目編號 1-15)1.適用範圍:肥料級硝酸鈉。2.性狀:固態。3.成分:硝酸態氮 15.5%以上。4.應檢驗項目:硝酸態氮。(十六)氰氮化鈣肥料 (品目編號 1-16)1.適用範圍:肥料級氰氮化鈣。2.性狀:固態。3.成分:全氮 18.0%以上,氰氮化鈣(CaCN 2)50.0%以上,鹼度 50.0%以上。4.限制
11、事項:碳化鈣(CaC 2)1.5%以下,雙氰胺態氮 (CNNH2)2-N4.0%以下。5.應檢驗項目:全氮、氰氮化鈣、鹼度、碳化鈣、雙氰胺態氮。(十七)固態副產氮質肥料 (品目編號 1-17)1.適用範圍: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3.1.1 全氮、銨態氮和硝酸態氮任一種 7.0%以上;或銨態氮和硝酸態氮均在 1.0%以上,且其合計量 7.0%以上。3.1.2 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 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3.1.3 水溶性氧化鎂 5.0%以上;水溶性錳 0.75%以上,得登記之。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 0.07%,亞
12、硝酸不得超過 0.25%,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0.14%,氨基磺酸不得超過 0.07%,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2.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55.檢驗項目:5.1 應檢驗項目:5.1.1 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硫氰酸、亞硝酸、二縮脲態氮、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5.1.2 作物毒害試驗。5.2 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
13、水溶性錳。(十八)液態副產氮質肥料 (品目編號 1-18)1.適用範圍: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者。2.性狀:液態。3.成分:3.1 主成分:3.1.1 全氮、銨態氮和硝酸態氮任一種 5.0%以上;或銨態氮和硝酸態氮均在 1.0%以上,且其合計量 5.0%以上。3.1.2 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 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3.1.3 水溶性氧化鎂 1.0%以上;水溶性錳 0.1%以上,得登記之。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 0.05%,亞硝酸不得超過 0.20%,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0.10%,氨基磺酸不得超過 0.05%,砷不得超過 10.0 mg/kg,鎘不得超過 0
14、.6 mg/kg,鉻不得超過 30 mg/kg,銅不得超過 20 mg/kg,汞不得超過 0.2 mg/kg,鎳不得超過 10.0 mg/kg,鉛不得超過 30 mg/kg,鋅不得超過 160 mg/kg。4.限制事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5.檢驗項目:5.1 應檢驗項目:5.1.1 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硫氰酸、亞硝酸、二縮脲態氮、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5.1.2 作物毒害試驗。5.2 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錳。(十九)固態混合氮質肥料 (品目編號 1-19)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氮質肥料混合或氮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鎂、鈣、錳、硼)肥料
15、混合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3.1.1 全氮、銨態氮和硝酸態氮任一種 15.0%以上;或銨態氮和硝酸態氮均在 1.0%以上,且其合計量 15.0%以上。3.1.2 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 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3.1.3 水溶性硼 0.02%以上,應登記之。3.1.4 水溶性氧化鎂 1.0%以上;水溶性氧化鈣 1.0%以上;水溶性錳 0.05%以上,得登記之。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 0.15%,亞硝酸不得超過 0.60%,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0.30%,氨基磺酸不得超過 0.15%,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2.0 m
16、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6mg/kg。4.限制事項:4.1 如使用副產氮質肥料為原料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4.2 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5.檢驗項目:5.1 應檢驗項目:5.1.1 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水溶性硼、硫氰酸、亞硝酸、二縮脲態氮、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5.1.2 使用副產氮質肥料為原料者,須進行作物毒害試驗。5.2
17、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鈣、水溶性錳。(二十)液態混合氮質肥料 (品目編號 1-20)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氮質肥料混合或氮質肥料與次量微量要素(鎂、鈣、錳、硼)肥料混合而製成者。2.性狀:液態(含懸濁狀、乳狀或糊狀)。3.成分:3.1 主成分:3.1.1 全氮、銨態氮和硝酸態氮任一種 8.0%以上;或銨態氮和硝酸態氮均在 1.0%以上,且其合計量 8.0%以上。3.1.2 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 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3.1.3 水溶性硼 0.02%以上,應登記之。3.1.4 水溶性氧化鎂 1.0%以上;水溶性氧化鈣 1.0%以上;水溶性錳 0.05%以上
18、,得登記之。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 0.08%,亞硝酸不得超過 0.32%,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 0.16%,氨基磺酸不得超過 0.08%,砷不得超過 10.0 mg/kg,鎘不得超過 0.6 mg/kg,鉻不得超過 30 mg/kg,銅不得超過 20 mg/kg,汞不得超過 0.2 mg/kg,鎳不得超過 10.0 mg/kg,鉛不得超過 30 mg/kg,鋅不得超過 160 mg/kg。4.限制事項:4.1 如使用副產氮質肥料為原料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4.2 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4.3 不得加入動
19、物、植物質之有機態氮。5.檢驗項目:5.1 應檢驗項目:5.1.1 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水溶性硼、硫氰酸、亞硝酸、二縮脲態氮、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5.1.2 使用副產氮質肥料為原料者,須進行作物毒害試驗。5.2 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鈣、水溶性錳。二、磷肥類(一)過磷酸鈣肥料 (品目編號 2-01)71.適用範圍:磷礦石粉以硫酸作用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檸檬酸銨溶性磷酐 17.0%以上。3.2 有害成分:游離硫酸不得超過 3.0%,硫氰酸不得超過 0.18%,氨基磺酸不得超過 0.18%,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
20、不得超過 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應檢驗項目:檸檬酸銨溶性磷酐、游離硫酸、硫氰酸、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二)重過磷酸鈣肥料 (品目編號 2-02)1.適用範圍:磷礦石粉以磷酸作用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檸檬酸銨溶性磷酐 30.0%以上。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15.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
21、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應檢驗項目:檸檬酸銨溶性磷酐、砷、鎘、鉻、銅、汞、鎳、鉛、鋅。(三)燒製磷肥料 (品目編號 2-03)1.適用範圍:磷礦石粉添加碳酸鈉(蘇打灰 soda ash)、硫酸鈉(芒硝)等混合燒製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檸檬酸溶性磷酐 34.0%以上。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15.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
22、.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須 90%以上通過 CNS 386 試驗篩 212 m 網目。5.應檢驗項目:5.1 檸檬酸溶性磷酐、砷、鎘、鉻、銅、汞、鎳、鉛、鋅。5.2 CNS 386 試驗篩 212 m 網目。(四)熔製磷肥料 (品目編號 2-04)1.適用範圍:磷礦石與蛇紋石等含鎂、矽物質混合熔製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3.1.1 檸檬酸溶性磷酐 17.0%以上,鹼度 40.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12.0%以上。3.1.2 檸檬酸溶性硼 0.02%以上,應
23、登記之。3.1.3 鹽酸溶性氧化矽 20.0%以上;檸檬酸溶性錳 0.75%以上,得登記之。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15.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8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4.1 須全部通過 CNS 386 試驗篩 2.0 mm 網目。4.2 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5.檢驗項目:5.1 應檢驗項目:5.1.1 檸檬酸溶性
24、磷酐、鹼度、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硼、砷、鎘、鉻、銅、汞、鎳、鉛、鋅。5.1.2 CNS 386 試驗篩 2.0 mm 網目篩析。5.2 得檢驗項目:鹽酸溶性氧化矽、檸檬酸溶性錳。(五)腐植酸磷肥料 (品目編號 2-05)1.適用範圍:以褐炭、泥炭等煤炭為原料,經硝酸或硫酸作用後,再加入熔製磷肥及磷酸、過磷酸鈣或重過磷酸鈣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3.1.1 檸檬酸溶性磷酐 15.0%以上。3.1.2 有機質以實際含量登記之;腐植酸 50.0%以上,並登記為有機質內含成分。3.1.3 檸檬酸溶性硼 0.02%以上,應登記之。3.1.4 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7.0%
25、以上;檸檬酸溶性錳 0.05%以上,得登記之。3.2 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 0.20%,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5.檢驗項目:5.1 應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磷酐、有機質、腐植酸、檸檬酸溶性硼、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5.2 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
26、氧化鎂、檸檬酸溶性錳。(六)加工磷質肥料 (品目編號 2-06)1.適用範圍:磷質肥料添加熔製微量要素、磷酸鹽、鈣鹽、鎂鹽、錳鹽、礦渣或硼酸鹽,再加硫酸、磷酸或鹽酸加工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3.1.1 檸檬酸溶性磷酐 15.0%以上。3.1.2 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 0.02%以上,應登記之。3.1.3 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2.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 0.5%以上;檸檬酸溶性錳 0.75%以上,得登記之。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15.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9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27、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鈦不得超過 20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5.檢驗項目:5.1 應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磷酐、硼(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二擇一)、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5.2 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錳。(七)副產磷質肥料 (品目編號 2-07)1.適用範圍: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3.1.1 如僅登記檸檬酸溶性
28、磷酐,其含量應在 30.0%以上。3.1.2 如同時登記檸檬酸溶性磷酐與水溶性磷酐或檸檬酸溶性磷酐與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磷酐 20.0%以上,水溶性磷酐 2.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3.0%以上。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15.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5.檢驗項目:5.1 應檢驗項目:5.1.1 檸檬酸溶性磷酐
29、、砷、鎘、鉻、銅、汞、鎳、鉛、鋅。5.1.2 作物毒害試驗。5.2 得檢驗項目:水溶性磷酐、檸檬酸溶性氧化鎂。(八)混合磷質肥料 (品目編號 2-08)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磷質肥料混合或磷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鈣、矽、鎂、錳、硼)肥料混合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或液態。3.成分:3.1 主成分:3.1.1 如僅登記檸檬酸溶性磷酐,其含量應在 16.0%以上。3.1.2 如同時登記檸檬酸溶性磷酐、水溶性磷酐及鹼度,檸檬酸溶性磷酐 3.0%以上,水溶性磷酐 1.0%以上,鹼度 15.0%以上。3.1.3 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 0.02%以上;應登記之。3.1.4 鹽酸溶性氧化矽 10.0%
3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或水溶性氧化鎂 1.0%以上;檸檬酸溶性錳或水溶性錳 0.05%以上,得登記之。3.2 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 0.64%,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鈦不得超過 20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104.限制事項:4.1 如使用副產磷質肥料為原料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4.2 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
31、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5.檢驗項目:5.1 應檢驗項目:5.1.1 檸檬酸溶性磷酐、硼(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二擇一)、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5.1.2 使用副產磷質肥料為原料者,須進行作物毒害試驗。5.2 得檢驗項目:水溶性磷酐、鹼度、鹽酸溶性氧化矽、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錳、水溶性錳。(九)磷礦粉肥料 (品目編號 2-09)1.適用範圍:天然含磷酸鹽礦石、已礦化海鳥糞磷肥及其他含磷礦物,經磨粉而製成者。2.性狀:固態。3.成分:3.1 主成分:全磷酐 25.0%以上,檸檬酸溶性磷酐 10.0%以上。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 25.0 mg/
32、kg,鎘不得超過 15.0 mg/kg,鉻不得超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鈦不得超過 200 mg/kg,鋅不得超過 250 mg/kg。4.限制事項:4.1 須全部通過 CNS 386 試驗篩 2.0 mm 網目,並有 90%以上通過 212 m 網目。經過磨粉造粒者,不在此限。4.2 檸檬酸溶性磷酐含量,以原狀肥料四次淋洗合計量計算。4.3 包裝上應標示適用於酸性土壤字樣。5.應檢驗項目5.1 全磷酐、檸檬酸溶性磷酐(以原狀肥料四次淋洗合計量計算)、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5.2 粉狀者,須經 CNS 386 試驗篩 2.0 mm 及 212 m 網目篩析。三、鉀肥類(一)氯化鉀肥料 (品目編號 3-01)1.適用範圍:肥料級氯化鉀。2.性狀:固態。3.成分:水溶性氧化鉀 60.0%以上。4.限制事項:4.1 碳酸鈉(Na 2CO3)0.50%以下。4.2 無水硼酸鈉(Na 2B4O7)0.50%以下。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鉀、碳酸鈉(Na 2CO3)、無水硼酸鈉(Na 2B4O7)。(二)硫酸鉀肥料 (品目編號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