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园林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2013 年 9 月 12 日陕西省园林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陕西省园林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会费管理工作,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陕西省园林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园林商会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条 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使用、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为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第五条 会费管理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六条 经费来源:本商会经费包括会费、接受捐赠、有偿服务、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条 (一)会费分为单位
2、会费和个人会费。从事园林绿化、景观设计、生态修复、苗木等生产经营及相关的企业单位,以及主要由本行业主体和本行业相关联的企、事业结成的社会团体为单位会员,缴纳单位会费;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和与本行业相关的人士为个人会员,缴纳个人会费。(二)捐赠。鼓励全体会员向商会捐赠财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第九条 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年会费为7万元;常委单位年会费为4万元;副会长单位年会费为2.5万元;行业
3、会员单位年会费为5000元(园林行业包含设计及施工单位,非本行业的业务关联单位会费1万元);个人会员年会费为1000元(必须是本行业专业教授、行业突出贡献者或行业高级工程师等) 。第十条 会费收缴的时间为每年的 1 月至 3 月。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费时,向会员出具陕西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缴纳会费的凭据。第三章 会费使用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1、召开会员大会、常委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开展会员活动和业务交流; 3、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及其他信息交流载体; 4、维持办公设施日常运行的费用以及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5、商会工
4、作人员的薪酬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6、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及会员奖惩工作;7、园林相关业务培训(包括人才培养);8、商会宣传工作;9、园林行业国际、国内交流活动;10、商会福利事业及文体活动;11、经常委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第十三条 商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以确保会费专款专用。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 商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本会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会费。第十五条 商会每年度 1 月底之前应当对其上一年度的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出具书面意见,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常委会及上级主管单位,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 商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另行制定会费收缴标准,不得变相向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派专人对会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挪用、截留、拖欠和违规使用会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本会常委会制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简称“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2 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