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 市建设项目配建 停车场( 库) 和 公共停 车场( 库)规划建设管 理暂行规定 【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 哈规联20091 号【失效日期】 哈 尔 滨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哈 尔 滨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哈 尔 滨 市 公 安 局 哈 尔 滨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哈 尔 滨 市 房 产 住 宅 局 哈 尔 滨 市 交 通 局 关于实施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 停车场( 库) 和公共停车场 (库)规 划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 市停车基础设 施欠账问题, 加快我市静态 交通配套 设施建设,促进停 车事业健康有 序和谐发展, 构建高效快捷 并
2、与城市 规模、人口和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 通服务系统, 规范停车 场(库)的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城市道 路交通规划设 计规范 、 城 市停车场 规划导则 、 哈尔 滨市城市总体 规划和哈 尔滨市综合交 通规划 等有关法律和规范 要求,现制定 并实施哈尔 滨市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 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 和公共 停车场
3、 (库) 规划建设管 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 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解决我市多 年停车基础设 施欠账问题, 规范停车 场(库)的建设行 为,缓解日益 突出的停车矛 盾,促进我市 停车事业 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构建高效快 捷并与城市规 模、人口和经 济社会发 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 法等有关法 律及规范,结 合我市城 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由规划、 建设、 公安、 房产等行政主管
4、部门依法组织实 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 (库) 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 场所,主要为该公 共建筑和住宅 建筑业务、生 活活动相关的 驾车者提 供停车服务。公共 停车场(库) 是指主要为从 事各种活动的 社会车辆 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 (库) 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 、 同步设置, 在建设项 目招拍挂时由中标 单位承建,并 同建设项目自 身的配建停车 场(库) 共同建设。非招拍 挂且处于静态 停车需求较大 地段的建设项 目在配建 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 第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
5、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 应符合有关城 市规划,并具 备下列条 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 路红线以外人 口和商业比较 集中、交通出 行量较大 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 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 (一) 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 (三) 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 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 各类医院、旅馆; (六) 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八) 城市出入
6、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 (九) 其它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 第八 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0 平方米且与交 通运输有 关或有静态停车需求的建设项 目,必须配建相应规 模的配建停车场 (库) 。 城市规划区内, 凡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 必 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包括 3 万平方米) 的新建居住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包括 5000 平方米)的 新建 公共建筑项目,应设置一定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 。 第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按附表1(a-i) 规定指标进行设置。
7、 附表1(a) 住宅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别 单位 配建停车场 (库) 泊位数 住 建筑物别墅 泊位户 2.0 宅 高级住宅 泊位户 1.0 类 一般住宅 泊位户 0.51.0 注: 墅是指独门独院、 两至三层楼形式,占地面积较大, 容积率很低的住 宅。包括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拼别墅等。 高级住宅指城市 三环路内高层 住宅和户均 建筑面积大于 等于 90 平 方米的多层住宅。 一般住宅指三环路内户均建筑面积小于 90 平方米的多层住宅、 经济 适用住房、廉租房、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住宅和三环路以外住宅。 附表1(b) 商业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 单位配
8、建停车场(库) 泊位数 机动车装卸 商业类 建筑物市、 区级商业中心泊位100 建筑面积 0 51.0002 其它地区商业中心泊位100 建筑面积 07 1.2002 普通零售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002 独立超市泊位100 建筑面积 4.0003 蔬菜农贸市场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0 03 批发市场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2.0003 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 泊位,按大型 车单车停放 面积考 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c) 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 类型类 别单 位配 建停车 场( 库)泊位 数 办公类 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81.0 中心
9、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 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 附表1(d) 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 类型类 别单 位配 建停车 场( 库)泊位数 文体教育 类建筑 物博 物馆 、图书 馆泊 位100 建 筑面积 0.5 展览馆泊位100 建筑面积 0.6 一类影剧院泊位100 座位 5.0 二类影剧院泊位100 座位 3.0 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 座位 5.0 二类体育场馆泊位100 座位 2.0 三类体育场馆泊位100 座位 1.5 幼儿园泊位100 师生 2.03.0 小学及普通中学泊位100 师生 1.53.0 重点中学泊
10、位100 师生 2.03.0 成人教育泊位100 师生 0.51.5 附表1(e) 厂房、仓库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 类型类 别单 位配 建停车 场( 库)泊位 数 机动车装 卸 厂房仓库 类建筑物厂房泊位100 建筑面积 0.6 仓库泊位100 建筑面积 0.05 注:装卸 是指 货车的 装卸泊 位,按 大型 车单车 停放面积 考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f) 餐饮、娱乐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 类型类 别标 准配 建停车 场( 库)泊位 数 餐饮娱乐 类建筑物一类餐饮泊位100 建筑面积 4.0 二类餐饮泊位100 建筑面积 2.5 娱 乐泊位100 建筑面积 2.5 注
11、: 一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 1000 以上 (含 1000 ) 二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 2001000 之间 (含 200 ) 附表1(g) 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 类型类 别标 准配 建停车 场( 库)泊位 数 旅馆类建筑物普通旅馆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 高级旅馆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 注:普通 旅馆 指三星 级(含 三星) 以下 宾馆和 旅馆;高 级旅馆指四星级以上宾馆 附表1(h) 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 类型类 别标 准配 建停车 场( 库)泊位 数 医院类 建筑物一类医院泊位100 建筑面积 3.0 二类医院泊位100 建筑面积 2.0
12、 独立门诊部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注: 一、二类 医院 必须按 总建筑 面积设 救护 车车位 ,有住院 急诊的必须设出入口广场。 独立门诊 部与 家属住 宅在同 一院落 的, 停车场 指标分开 计算,并叠加。 附表1(i)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标 准配建停车场(库) 泊位数 交通枢 纽类 建筑物 火车 站、客 运站 泊位 高峰日 每百位旅客 0.30.5 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40.5 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 场( 库)的 服务半 径,在 城市 内环区 内应不大 于 200 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
13、 300 米。公共停车场(库) 配建指标按附表2(a-h )设置: 附表2(a) 住宅 类建设项 目公共停 车场( 库)建设指 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住宅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35( 包括 3 万平方米)3050 个 建筑面积 510( 包括 5 万平方米)5080 个 建筑面积 1020( 包括 10 万平方米)80125 个 建筑面积 2040( 包括 20 万平方米)125200 个 建筑面积 40 以上( 包括 40 万平方米)200350 个 附表2(b) 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 (库) 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
14、)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商业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0.5 万平方米 3050 个 建筑面积 0.52( 包括 2 万平方米)50100 个 建筑面积 25( 包括 5 万平方米)100200 个 建筑面积 510( 包括 10 万平方米)200300 个 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 准 附表2(c) 交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 (库) 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火车站 特大 型火车 站指 客运中 心站 和高速 铁路客 运站不少于 500 个 大型火 车站 指客 运副站 和次 中心 车站不 少于 200 个 中小型火车站小
15、型辅助客运车站不少于 50 个 公路 客运站 一级 公路 客运 站日 发送 旅客 折算量 700010000 人次不少于 300 个 二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 30006999 人 次不少于 200 个 三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 5002999 人 次不少于 80 个 四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 500 以下人次 不少于 40 个 飞机场不少于 700 个 附表2(d) 会议展览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 (库) 建设 指标 建设项 目类 型建设 规模 必建公 共停 车场( 库)泊 位数 会议展览类 建设项目市级以上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 800 个 其他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 350
16、个 博物馆类项目不少于 150 个 一般展览馆、图书馆类项目不少于 60 个 附表2(e) 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 (库) 建设 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体育场馆类 建设项目一类体育场馆 观众席数量在 40000 60000 个不少于 1000 个 二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2000039999 个不少 于 500 个 三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500019999 个不少 于 200 个 附表2(f) 影剧院 类建设 项目公 共停 车场( 库)建设 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影剧院类 建设项目一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大于 1600
17、 个不少于 60 个 二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在 12001600 个不少于 30 个 其他影剧院观众席容量在 1200 个以下不少于 20 个 附表2(g) 教育类 建设项目公 共停车场( 库)建设指 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教育类 建设项目幼儿园类建设项目不少于 50 个 中小学类建设项目不少于 100 个 大学、成人教育类建设项目不少于 300 个 附表2(h) 医院类 建设项目公 共停车场( 库)建设指 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医院类 建设项目一类医院不少于 500 个 二类医院不少于 200 个 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不少于 50 个
18、 第十二条 配建停车 场( 库)一 般采用 地下停 车库 、结建 式停车库 和地面停车库、位 的方式。配建 停车场(库) 应按照相关规 范配套建 设相应的调度、停 车场人员办公 、卫生、照明 等附属设施, 应具备完 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 配建停车 泊位 中,地 下停车 库、结 建式 停车库 的泊位应 不小于总需求泊位的 70。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 (库) 可以单独建设, 也可以同配 建停车场(库)一同建设。 公共停车场 (库) 必须做到 24 小时对社会开放服务, 有 独立或共用的出入 口通道。公共 停车场泊位尽 量在地上设置 ,所占比 重不得小于 5
19、0% 。 公共停车场 (库) 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调度、 停车场人员办公、 卫生、照明等 附属设施,应 具备完善的消 防、安全 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 配建停车场 (库) 和公共停车场 (库) 的用地, 随建设项目采用统 一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改 变上述停 车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十五条 配建停车 场( 库)和 公共停 车场( 库) 的拆迁 ,按照统 一规划、统一实施 、配套建设的 原则,其用地 范围内地上建 筑物、构 筑物的拆迁,由承 担该项目的建 设单位负责, 拆迁成本计入 该开发建 设项目成本。 拆迁工作 必须 随建设 项目用 地拆迁 一
20、并 完成, 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遗留上述 用地范围内应 拆迁的建筑物 、构筑物 和其它设施。 第十六条 配建停车 场( 库)或 公共停 车场( 库) 的建设 由承担该 项目的建设单位负 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在开 工之前,应当 依据相关 法律、 法规申请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等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 应按 照国家 有关建 设程序 和法 规,本 着“高标 准、高水平,一步 到位、功能完 善”的原则, 将配建停车场 (库)或 公共停车场(库) 与主体建筑同 步设计、同步 施工,在建设 项目主体 工程竣工之前完成 建设任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相关部门 验收后投 入使用。
21、 建设项目 投入 使用前 (住宅 项目进 户前 )上述 停车设施 原则上应当同步交付使用,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以分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配建停车场 (库) 和公共停车场 (库) 的建设资金, 随建设 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车辆能够方便进出配建停车场(库) 和公共停车场 (库) , 与其相连的相关城市道路必须与停车场 (库) 同 步建设。 城市道路建 设由有 关部门按 照道路 建设和管 理职责划 分,各负其责,配 套建设,同步 完成。建设用 地范围内相关 道路由项 目建设单位在上述停车设施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设。 上述停车 设施 所需的 供水、 排水、 供电 、燃气
22、、供热等 市政配套设施,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接入。 第十九条 配建停车场 (库) 的管理, 依照国家或省、 市 现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公共停车 场( 库)可 以由投 资建设 者经 营管理 ,也可以 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未经规划 主管 部门和 有关部 门批准 ,任 何单位 或个人不 得将已建成的停车场(库)擅自改动、拆除或挪作它用。 任何单位 和个 人不得 利用停 车场( 库) 从事修 理、洗刷 车辆,堆放物品、配货、理货等营运活动。 第二十条 配建停车 场( 库)和 公共停 车场( 库) 的建设 必须建立 严格的监督制约机 制,规划、建 设、房产、国 土、公安、交 通等主管
23、 部门按照各自职能, 对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完成建设 相关工作的建 设单位,按照 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 划完 成上述 停车设 施拆迁 的, 由房产 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等有关 法规对开发建 设单位进 行行政处罚。 对未经规 划建 设上述 停车设 施的建 设单 位,相 关部门依 据有关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 收或 验收不 合格投 入使用 的上 述停车 设施,相 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