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同时,一切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
2、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2.宪法是更高的法。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1)通常情况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
3、动态的宪法。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六、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二)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英国学者蒲莱士于 1884 年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4、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须具备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三个方面的条件: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
5、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因而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美国宪法的产生。1787 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宪法的产生。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是法国。 1917 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 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苏俄宪法 。 二、我国的现行宪法 1、1949 年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2、1954 年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
6、法,即 1954 年宪法。 3、1975 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4、1978 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 1979 年和 1980 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因此,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一)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二)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8 年第一次修正,包括两条内容: 一是在第 11 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7、 (宪法修正案第 1 条) 。 二是删去第 10 条第 4 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 年第二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宪法序言) ,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宪法序言) 。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宪法修正案第 6 条) 。 (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
8、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第 7 条) 。 (5)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宪法修正案第 11 条) 。 1999 年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 、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宪法序言)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修正案第 13 条) 。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修正案第14 条) 。 (
9、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宪法修正案第 15 条) 。 (5)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第 16 条) 。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宪法修正案第 17 条) 。 2004 年第四次修正。有以下重要内容: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10、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取得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 (3)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5)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 (7)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9)修改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11、方式,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1)增加国家主席的权力规定,规定国家主席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 (12)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 5 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
12、的任期都已统一为 5 年。 (14)规定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的国歌。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1.确认功能。 2.保障功能。 3.限制功能。 4.协调功能。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1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5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
13、三)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 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宪法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二、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 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 (二)正文 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14、国家标志、宪法修改和监督制度等。 (三)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 而且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 一是特定性。 二是临时性。 第六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 (二)最高权威性 (三)原则性 (四)纲领性 (五)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 第七节 宪法效力 一
15、、宪法效力的概念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1.宪法对人的适用。 2.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三、宪法与条约 我国宪法对于宪法与条约关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概述 二、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
16、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是指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形成的制度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在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
17、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1全民所有制经济。 2集体所有制经济。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2 “三资”企业。 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宪法第 12 条规定 (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004 年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18、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性质。 (二)文化制度的特点 1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文化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3文化制度具有历史性。 4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 二、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第 l9 条规定 (二)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第 20 条规定 (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第 21 条规定 (四)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第 22 条明确规定 三、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一)普及理
19、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 四有”公民 (二)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 (三)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四)对人
20、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节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 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 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 三是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重点法条提示 选举法第 3 条。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009 年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重点法条提示 选举法第 16 条、17 条。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重点法条提示 选举法第条。 三、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
21、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举法第 24 条、第 26 条) 。 (三)代表候选人制度(选举法第 29 条、第 30 条) 。 (四)投票选举(选举法第 40 条、第 41 条) 。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选举法第 47 条、第 44、45 条) 重点法条提示 选举法第 7 条、24 条、26 条、29 条、30 条、40 条、41 条、47 条。四、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五、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在物质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 8 条)
22、 。 在法律上 一方面,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 另一方面,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一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是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是伪造
23、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压制、报复的。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民族原因。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1)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有利于经济发展。 (3)有利于巩固国防。
24、 (4)有利于民族团结。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三)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政区域边
25、界争议的处理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 6 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30 条、112 条、113 条、114 条。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116 条;立法法第 66 条。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
27、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 条) 。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五)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六)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24 条) (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
28、法机关成员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重点法条提示 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第 44 条、67 条、71 条、81 条、82 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46 条、68 条、84 条、86 条。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三)特别行政区
29、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重点法条提示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8 条。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和国籍 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称之为出生国籍。 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称之为继有国籍。 对于出生国籍的立法,具体而言,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 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
30、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 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 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在我国,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 第二,范围不同。 第三,后果不同。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三、基本权利效力 1.基本权利效力的特点:广泛性、具体性、现实性、可诉性。 2.
31、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1)对立法权的制约 (2)对行政权的制约 (3)对司法权的制约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1.限制基本权利的概念。 2.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3.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五、基本权利与人权 六、2004 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第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七、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
32、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范围的广泛性。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现实性。 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33、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 33 条) 。 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41 条。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36 条、37 条、39 条、40 条、41 条。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一)财产
34、权 (二)劳动权 (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此外,宪法还规定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等。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13 条、42 条、43 条、46 条、50 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基本义务第五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二、我
35、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与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与地位 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与任期 1、组成,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宪法第 59 条) 。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 3000 名,每 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
36、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2、任期,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五年。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59 条、60 条;选举法第 15 条、17 条。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四)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1.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议案。
37、 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64 条;立法法第 12 条、13 条、16 条。 (五)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1、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
38、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2、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61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 5 条、20 条。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全国人大。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65 条、66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 23 条。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
39、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制度 1.概要。 监督法共 9 章 48 条 2.主要内容之一,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3.主要内容之二,
40、计划和预算监督。 4.主要内容之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5.主要内容之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6.主要内容之五,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重点法条提示 监督法第 8 条、12 条、14 条、18 条、21 条、23 条、24 条、25 条、29 条、30 条、32 条、44 条、45 条。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一)常设性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 5 年。 重点法条提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 35 条、36 条。 (二)临时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
41、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人民性 (二)代表的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 2.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4.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6.有“言论免责”权。 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8.其他权利。 重点法条提示 全
42、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 16 条、40 条。 (三)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与任期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其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
43、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因此,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 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即必须年满 45 周岁。 (二)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2.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3.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
44、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4.外交权。 5.荣典权。 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80 条、81 条。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84 条。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
45、国务院的组成与任期 (一)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二)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每届任期为 5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第87 条) 。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及其会议制度 (一)总理负责制 (二)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四、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
46、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9.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0.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
47、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各部设部长 1 人,副部长 24 人,各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4 人,委员 510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包括三个含义: 一是各部、各委员会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的工作。 二是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 三是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六、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
48、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宪法第 93 条) 。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是 5 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为 5 年。 重点法条提示 宪法第 97 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4 条、5 条、6 条。 (三)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