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22 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13310 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一、关于浸出毒性检验达标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能否直接进行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飞灰)属于危险废物(HW08 焚烧处置残渣)。按照规定,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除标记*之外的,不能豁免管理。因此,经浸出毒性检验达标的飞灰也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名录等法律法规,均未禁止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综合利用,
2、利用过程必须在保障生态、健康、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且符合各利用行业产品用途及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宜一概而论。飞灰在目前没有相关综合利用标准的情况下,不得采用送建材公司加水泥、河沙做标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只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二、关于飞灰经螯合固化等方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是否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含水率、二噁英含量和浸出液中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的飞灰,由地方环境保
3、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但应单独分区填埋。三、关于接受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行对飞灰进行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接受飞灰进行分区填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若生活垃圾填埋场接受生活垃圾焚烧厂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飞灰,则需要根据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从源头上妥善解决飞灰处置问题,你厅应指导地方政府将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统筹推进,将飞灰安全处置成本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本。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