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湾选举制度简介2008-01-09 21:04:21 来源: 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 网友评论 5 条 点击查看法律依据台湾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台湾“宪法”,二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三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选举什么人台湾“宪法”规定,以下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总统;副总统;“中央”公职人员:“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监察院委员”;地方公职人员:省(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县(市)长,乡镇长,村、里长。唯一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是省府首脑。选举原则台湾选举制度可以说全盘接受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普遍:只要年满
2、 20 岁,在选举区内居住年限满 6 个月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但被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直接:公职人员一般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1996 年实现了直选“总统”。秘密:也就是“无记名投票”。为使这个原则得以实现,投票所在地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和人员监督。选举活动台湾的“选罢法”对选举活动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选举程序中包括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是选举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竞选活动的选举都被视为愚民行动,因为选民不能是盲目投票的,而应该是投下有价值的、负责的一票。但对竞选活动也必须加以规范。台湾选举制度的国际参照与特色台湾选举
3、制度自然主要是参照西方民主国家,但也根据台湾的特点作出了一些有特色的规定。台湾选举制度参照的是法国的“总统制”,产生办法是简单多数选举制。日本、韩国等只实施地域代表制。而台湾在原则上采取地域代表制,兼采职业代表制。1991 年 12 月“国代”换届选举,又首次兼采政党比例代表制。台湾现行选举监察体系也是独特的。西方国家的选举监察多由警察负责。台湾则规定由各党派及社会贤达推荐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原因是,台湾警察头目一般都有政党党员身份,容易产生瓜葛。台湾还有一个特殊规定是其它国家和地区所没有的,就是禁止在校生肆业参加竞选。意在让学生专心向学。“立法委员”选举台湾“立法委员”选举共分四个部分:人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为区域“立委”和原住民“立委”,由政党比例方式产生的为不分区“立委”及侨选“立委”。为了保障妇女参政权,区域“立委”各选区以及原住民“立委”几乎每 10 名即保证有一名女性“立委”。在不分区“立委”和侨选“立委”方面,也是每 10 名“立委”中必须保证有一名女性“立委”。(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本文来源: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