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CFA原 产 地 证 书 可 在 货 物 出 口 报 关 90天 内 申 请 补 发“海峡两岸经济 合作框架协议 ”(英文简称“ECFA”)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凡是符合 ECFA 项下出口货物的企业,可以持 ECFA 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方享受关税减免优惠政策,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 ECFA 证书的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补发。目前,园区检验检疫办事处已在 1 月 24 日正式启用的园区口岸通关服务大厅开立了专窗为广大企业开展此项服务。同时,园区检验检疫办事处签证人员建议广大企业,ECFA 证书 最好在出口报关前申领,以便货物在台湾进口清关时立即享
2、受关税优惠。若出口 报关前来不及申请,根据 ECFA 相关规定,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货物报关进口时,进口商如无法提交有效的 ECFA 原产地证书,但已依据进口方海关规定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海关主动申报,申明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该方海关可收取相应的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对于经担保放行的货物,进口商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及其他原产地相关证明文件,凭以办理缴税及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手续。附件 1 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正本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者填写不清均将导致本原产地证书失效1.出口商(名称、地址):电话: 传真
3、:电子邮件: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至:受惠情况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待遇;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5.备注:2.生产商(名称、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3.进口商(名称、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5.受惠情况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注明原因)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4.运输工具及路线:离港日期:船舶/飞机编号等:装货口岸:到货口岸:6.备注:7.项目编号 8. HS编码9.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10.毛重或者其它计量单位11.包装唛头或者编号12. 原产地标准13.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4、14.出口商声明-本人对 于所填报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本原产 地证书所载货物,系原产自本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且货物属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原产货物。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签字地点和日期15.证明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电话: 传真:地址:填写须知第 1 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应填写“ 无”。第 2 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
5、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应填写“无”。如果 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 产商清 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 填写“ 同上”。若本 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 签证机构或者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 3 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应填写“无”。第 4 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 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 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
6、最终确定,可填写 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 预计”字样。第 5 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 注明原因。 该栏应由进 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第 6 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第 7 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 20 项。第 8 栏:应对应第 9 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 8 位编码为准。第 9 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 应 注明“ 散装
7、”。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者“” (结束斜 线符号)。第 10 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 货物数量。第 11 栏:应填写唛头或者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第 12 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 12 栏中 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本表格第 9 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者制造的详情填入第 12 栏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 “WO”完全是在一方或者双方,仅由
8、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WP”(c)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 标准的货物 “PSR”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 “微小含量” 条款或者“可互换材料 ”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 、“DMI”或者“FG”。第 13 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第 14 栏:应由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第 15 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
9、不能 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证书 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 续页也应 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 第 X 页,共 X 页”。如果证书仅有 1 页,亦应填写“ 第 1 页,共 1页”。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正本续页证书编号: 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者填写不清均将导致本原产地证书失效7.项目编号8. HS编码9.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10.毛重或者其它计量单位11.包装唛头或者编号12. 原产地标准13.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14.出口商声明-本人对 于所填报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本原产 地证书所载货物,系原产自本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且货物属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
10、框架协议之原产货物。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签字地点和日期15.证明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电话: 传真:地址:台湾原产地证明书格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产地证明书正本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填写不清均将导致本原产地证明书失效1. 出口商(名称、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编号: 签发日期:有效期至:2. 生产商(名称、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3. 进口商(名称、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5.受惠情况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注明原因)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
11、签字人签字4.运输工具及路线:离港日期:船舶/飞机编号等:装货口岸:到货口岸:6.备注:7.项目编号8.HS编码9.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10.毛重或其它计量单位11.包装唛头或编号12.原产地标准13.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14.出口商声明-本人对于所填 报原产地证明书内容之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本原产地证 明书所载货物,系原产自本协议一方或双方,且货物属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之原产货物。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签字地点和日期15.证明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电话: 传真:地址:第 頁,共 頁填写须知第 1
12、 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 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第 2 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之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 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证明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 证明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 。如生 产商和出口商相同, 应填写同上。若本栏数据属机密性数据时, 请填写签证 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第 3 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之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
13、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 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第 4 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 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 终确定,得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 预计字样。第 5 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v)。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 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第 6 栏:如有需要,得填写订单号码、信用状号 码等。第 7 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 20 项。第 8 栏:应对应第 9 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调和制度编码,以进口方 8 位码为准。第 9 栏:
14、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调和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 ,应注明“散装 ”。当本栏货物数据填写完毕时,加上 “*”(三颗星)或“”(结束斜线 符号)。第 10 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 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第 11 栏: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第 12 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
15、证明书第 12 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本表格第 9 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 12 栏(a)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 “WO”(b)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 “WP”(c)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 “PSR”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 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 ACU”、“DMI”或“FG”。第 13 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 号及发票日期。第 14 栏: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
16、并 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第 15 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 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 传真及地址。证明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 仅以英文填写。所有字段必须填写。证 明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 须知填写, 续页也 应填写同一证明书编号。同时请在证明书下方填写第 X 页 ,共 X 页。如果 证明 书仅有 1 页,亦 应填写第 1 页,共 1 页。原产地证明书续页格式正本续页证明书编号: 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填写不清均将导致本原产地证明书失效7.项目编号8.HS编码9.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10.毛重或其它计量单位11.包装唛头或编号12.
17、原产地标准13.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14.出口商声明-本人对于所填 报原产地证明书内容之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本原产地证 明书所载货物,系原产自本协议一方或双方,且货物属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之原产货物。_ 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签字_ _地点和日期15.证明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电话: 传真:地址:附件 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书本 人 _(姓 名 及 职 务 )/本 单 位 (单位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为进口货物收货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申明编号为_的报关单所列第_项货物原产台湾,且货物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本人/本单位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 协议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本单位承诺自 货物进口之日起 1 年内补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签名:_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