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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彦文——互联网 税务视角下的稽查风险管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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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1 互联网+税务视角下的稽查风险管控 石彦文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2 目 目 录 录 第一部分 序.3 一、互联网+模式带来的纳税管理方式变革3 二、其他法律法规调整对投融资行为的重大影响4 第二部分 票.5 一、案情简介5 二、点评6 小结:7 第三部分 证据链资料.12 第四部分 收入稽查要点及应对方法.13 第五部分 成本费用稽查要点及应对方法.15 第六部分 资产的应对方法.17 一、关于备案18 二、关于申报19 第七部分 负债的风险与应对.22 第八部分 增值税税负率的调整方法.22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22 二、期末存货大于实收

2、资本差异幅度异常22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23 四、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23 五、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23 六、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 以上.24 七、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弹性系数异常24 八、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异常24 九、进项税额变动率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25 十、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异常25 第九部分 2015 2016 新政策运用及对稽查的影响27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3 随着“互联网+税务”在税 收征管中的应用,税务稽查越来越 深入。 2015 年为 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

3、知 (国办发 2015 58 号) 要求,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 增强执法效能, 税务总局出台了税 总 发2015 104 号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使 纳 税 人是否被稽查变得 摇号随机抽,税务稽查不 “任性” 。 2015 年税收征 管模式发 生的 重大变化, 如: 减少进户执法、 减少审批项目、 推出 “便民春风行动” 、 大量采集企 业涉税信息、 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等。 税务机关推行 “查账必查票, 查税必查票, 查 案必查票、查票必查税 ” ,2015 年全 面推行增 值税发票 系统升级 版, 对于 “ 票”的 问题,

4、企业怎么办?针对新的征管模式,税务稽查应对策略不同,其结果也大 不相同。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稽查,如何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针对出现的风险如 何化解?是每一家企业面临的挑战。了解税务稽查,防范和控制各项税务风险,针 对存在风险采用正确的化解技巧,对每个纳税人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次讲座将结合 2016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内容, 帮助企业财务人员了解最新税务稽查动态, 掌 握税务稽查应对技巧,全力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焦点问题】 1、2016 年稽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什么?如何应对? 2、2015 年 税务征管 模式有哪 些 新 的 变化 ? 这 些 新的变化 对 2016 年 稽查方法 会有 哪些改

5、变?企业怎么办? 3、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4、税务稽查常用方法和手段有哪些? 5、企业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策略? 6、针对企业已经存在的风险,如何进行化解和应对? 第一部分 序 一、互联网+模式带来的纳税管理方式变革 1、 “互联网+”让税收管理服务迈向“云时代” 2、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市场准入新模式 文件一: 国办发 2015 5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 改革的意见 文 件二:工 商企注字( 2015)0121 号 工商总 局等六部 门关于贯 彻落实 的通知 文件三:工商企注字( 2015)147 号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

6、好 “三证合一”有 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文件四:税总函( 2015)048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 实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改革的通知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4 3、互联网增值税发票系统引领税收管理变革 文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文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42 号) 文件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税总函2015199 号) 文件四: 关于开展增值税

7、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 2015373 号) 文件五: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5 53 号) 提出, 要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 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文件六:公告【2016】9 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规定 4、税务稽查随机取样对企业的冲击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要实施方案 税 总发( 2015)0104 号 推 进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实 施 方 案 ,税 务稽查对 象的选取 不再 “任性” , 而是采用随机抽查方式确定, 努力实现

8、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 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1.首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稽查对象 2.稽查对象和稽查人员均通过摇号抽取 3.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4.国、地税联合随机抽查 5.抽查成果增值运用 税务稽查待查对象的选取发生重大变化 1.稽查部门既往确定待查对象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2.随机抽查方案确定待查对象将成为常态 随机抽查方式及税企双方税收风险防范 1.随机抽查的抽查方式 2.随机抽查的运作方式 3.随机抽查的风险 2016 年税务机关有十大类 51 项税收重点工作任务, 二、其他法律法规调整对投融资行为的重大影响 1、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认定 文件一: 法释 (20

9、11) 0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 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文件二: 公经 (2014) 0247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 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企业融资的影响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5 法释 2015 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2016 年税务机关有十大类 51 项税收重点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 票 案例 1、中国税务报“有货虚开”如何定性之疑问 | 税案观察 一、案情简介 (一)采购价格畸高引致税务稽查 A 企业和 B 企业均是医药销售型企业,

10、 B 企业从 A 企业采购药品后向当地医院进行销 售。在社保资金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发现 A 企业和 B 企业可能存在涉嫌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当地太原市主管税务稽查局对 A 企业和 B 企业的药品销售进 行了税务稽查,查明如下事实: (1) A 企业从其上游企业采购甲类药品后, 以略高于进价的价格销售给其下游企业, 但以高于进价5至6倍的价格销售给 B 企业; (2) 经查, A 企业向 B 企业销售甲类药品的定价由 B 企业控制, 货品真实存在、 数 量真实,物流信息没有问题 , A 企业依照收取价款的金额向 B 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3)B 企业将交易价款支付给 A 企业

11、后,A 企业将该笔款项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其上 游供货单位货款, 剩余部分扣除开出发票面额 10%至 12%的手续费后以现金转账方式 将剩余价款转移至 B 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中。 A 企业和 B 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对税务稽查局查明的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二)稽查局内部出现两种声音 在对 A 企业和 B 企业针对甲类药品的销售、开票、资金回流如何定性上,稽查局内 部产生了分歧。 1、一种声音:资金回流实属虚假货款,应构成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有货虚开 有部分稽查人员认为, A 企业与 B 企业相关负责人之间的资金回流在形式上属于货 款,但实质上看并非由 A 企业实际拥有和控制,是虚假货款,不属于

12、真实的资金流 的组成部分。因此,交易票面金额与实际资金流不一致,应当对 A 企业和 B 企业定 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另一种声音:资金回流是变相“虚增成本” ,B 企业应构成偷税 也有部分稽查人员认为, A 企业与 B 企业相关负责人之间的资金回流实际上是 B 企 业虚增的采购成本。甲类药品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与 B 企业向 A 企业支 付的资金一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 B 企业应当以偷税定性,追缴其虚 增成本而导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6 二、点评 (一)根据本案已披露的事实,构成虚

13、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 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 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 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 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 发 199630 号 )第一 条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没有货物购销 或

14、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 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 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据上述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两种情形,分别为有货物交易的虚开和无货 物交易的虚开,针对有货物交易的虚开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 (1) 纳税人在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故意。 即纳税人在主观上具有意图对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用以提供给其他纳税人来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心理状态,或者 纳税人在主观上具有意图获得虚假的增值

15、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自己真实的增值税销 项税额的心理状态,或者纳税人在主观上具有意图为他人介绍虚开的心理状态。 (2) 纳税人在客观上具有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 虚开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开票方与销售方不一致、 发票所载货物数量与实际交易货物数量不一致、发票所载货物金额与实际资金流不 一致等。 2、本案符合有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方面 A 企业与 B 企业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货 物流所开具发票的记载保持一致。但票流 与资金流不一致。 B 企业向 A 企业支付货款后, A 企业扣除向供货单位支付的价款以

16、及相应手续费后将剩余货款返还给 B 企业负责人。 该部分回流资金属于虚假的货款。 这就回答了太原市稽查人员疑惑的问题,即所谓的“票流与资金流一致”究竟是票 流与实际资金流一致还是票流与交易价格一致。笔者认为,应当对资金流进行实质 考察,而非形式考察,发票票面金额应当与销售方实际控制和拥有的资金流保持一 致,对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形,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稽查获取证据的基础上,对回流 资金的性质进行准确定性,从而判断纳税人是否构成“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情 况。 因此,本案的真实资金流为 A 企业实际控制和拥有的部分,不包括回流资金。这就 导致 A 企业向 B 企业开具的发票记载金额与实际资金流不一致,

17、 较充分地成就了 “有 货虚开”的客观构成要件。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7 (2)主观要件方面 A 企业与 B 企业事先约定 A 企业收取向 B 企业开具发票金额 10%至 12%的开票手续费 用, 并且事先约定 A 企业收取货款后将大部分货款返还给 B 企业相关负责人, 可见, A 企业与 B 企业明知所开具发票的金额与 实际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但是,税务稽 查局需要通过税务稽查完成对纳税人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形成能够证明 A 企业 和 B 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证据。从税务报披露的事实来看, 这部分证据尚不充分。从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来看,税务机关可以在事实证据充足的

18、 情况下推定纳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是,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体系考虑,犯罪被 告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法律推定需要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够单纯地从被告 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直接推定其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在主观要件方面,税务稽查局 在证据资料收集上尚有欠缺。 (二)采购价格是否在市场价格的合理区间内并非判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标准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本案容易带给税务稽查人员一个误区,即企业之间显著高于市 场平均价格的购销交易是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标准之一,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 把这个案件稍作修改, B 企业向 A 企业支付畸高的药品采购价格后, A 企业与 B 企业 之间没有资金回流, A 企

19、业仅向 B 企业的销售人员在帐外支付了少许销售奖励、回 扣,B 企业支付给 A 企业的绝大部分货款均由 A 企业实际拥有和控制。在这种情况 下,A 企业和 B 企业就该类药品交 易开具的发票金额和真实资金流保 持一致,不能 单纯依照畸高的交易价格来认定两企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交易价格本身的高低不是判断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发票的票 面金额和实际资金流是否能够保持一致才是判定纳税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关键。 小结: 本案中, A 企业与 B 企业关于药品的交易模式可能与近年来我国医药药品改革有关。 本案给医药销售型企业提供税法合规的启示和教训,能够促使医药销售企

20、业改革和 完善药品销售模式,避免触犯我国税法的刚性规定,承担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案例 2 如何鉴别收到的发票是否具有虚开风险 最近北京市公安和税务机关向社会通报了“10.8”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侦办、 查处情况:犯罪团伙开设百余个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全国大量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损失。近年来发票大案频发,虚开活动已经 渗透到各个行业,而一旦东窗事发,接受虚开发票的单位将承担无法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或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重大风险。因此受票企业亟需提高防 范意识,对收到的发票谨慎处理,认真核实。如何防范收到虚开发票?如何鉴别收 到的发票是否具有虚开的风险

21、?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予以说明。 第一步验票面信息。一是在发票监制机关的网站上输入票面信息,包括发 票号码、发票代码和其他信息查验发票真伪和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被窜改;二是及时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8 认证,看是否出现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和无法认证的情况。对于取得升级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因为实现了电子底账信息的后台比对,可以省去这一环节;三是将票 面信息记载的货物或服务品名、数量、单价与合同内容核对,查验是否一致。对于 票面信息查验不一致的,受票企业可以退回发票并要求货物或劳务的实际提供方重 开。 第二步查身份资质。一是要取得开票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 扫描件,并通过“全国企

22、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 营范围, 比对二者是否一致。 对于经营范围与向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明显不符的, 例如农产品流通企业销售钢材,或黄金珠宝贸易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受票企业要 加以特别关注。如果开票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经过许可方能开展的业务,受票 企业还应当要求开票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资佐证。 查验身份资质的另一个方面是取得开票方业务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介绍信等 内容,并通过邮件或电话与开票方管理人员或其销售部门负责人核实其人身份,以 防有人冒用开票方身份。 第三步核货款流向。所有虚开发票都具有缺少货物流、资金流或货物、资 金流向与发票流向不一致的特征。货物

23、流向方面,受票企业应当索取运输单据复印 件等凭证,以查验并留存证据证明发票所记载的货物和服务确实由开票方提供;资 金流向方面,受票企业应尽可能采用银行电汇、转账汇票等能够留下付款轨迹的结 算方式,避免使用现金或空白抬头支票。同时,电汇或汇票填开的开票方收款账户 应当尽量与发票写明的账户保持一致,如果开票方收款账户与发票记载的账户不一 致,受票企业可以要求开票方提供收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证实收款 账户确实属于开票方。 通过履行以上三个查验步骤,受票企业基本可以排除取得虚开发票的可能。需 要注意:企业在每一个查验步骤都要通过电脑截屏、复印、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存证 据,以便将来发生争议时可

24、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对取得发票的注意义务。 案例 3 判刑罚金 | 购假发票结算工程款 金额虽小但刑责难逃 下列刑事案件,是当事人从他人之手开具假发票后用于结算工程款,分别以虚开发 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刑。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您有何看法? 管某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北刑初字第 907 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 2012年9月1 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 审 , 2 0 1 3年9月1 3日被监视居住, 2014年3月1 3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 保候审,2015年3月

25、1 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1 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 (2014) 104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 犯虚开发票罪,于 2015年9月1 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9 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李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 到4月 , 被告人管某为从集团有限公司 领取工程款,先后从他人处购买 2 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合计金额为 521350 元) 。 后管某将 2 张发票交

26、给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支取工程款。 经鉴定, 上述发票均系 假发票。后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 某虚开发票, 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 被告人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 到4月 , 被告人管某为从集团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 先后 从他人处购买 2 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合计金额为 521350 元) 。后管某将 2 张 发票交给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支取工程款。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后管

27、某经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管某缴纳罚 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税务 局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涉案发票,户籍证明,证人任某、贾某证言, 被告人管某供述,辨认笔录,发票鉴定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质证,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 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管某系自首, 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管 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以及对社

28、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 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犯虚开发票罪, 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例 4 开具发票=已收款?最高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 我们一般认为: “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物, 其和钱收没收到完全没有关系。 ”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是先开发票后收款,开

29、了发票并不能代表收取了款项。但是, 在最高院判决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却让我们大吃一惊: 案情回顾: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 疆 创天房地 产开发有 限公司诉 讼称: 2000 年 7 月 3 1 日,双 方签订了 建设工 程施 工合同 。 对工程的开、 竣工时间、 施工范围、 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 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 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 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10 创天公

30、司答辩称其中一笔 244 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而 南通二建认为 2001年6月1 2日支付工程款 244 万元与事实不符,该 244 万元是创 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 2001 年6月1 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 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 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 244 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南通二建已收取该 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

31、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 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 244 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讼争工程的欠款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 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 双方争议的 244 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 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 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 244 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 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 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 的存

32、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观点分析:在这个案件中,最高院和新疆高院在查明事实阶段完全相同,但对支付 款项是否存在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新疆高院认为创天公司主张已支付款项,但 没有相关转账或现金支付的证据证明,因此不予认定;而最高院认为创天公司持有 发票,而南通二建没有举出相应反证证明对方未支付,因此认定已支付。这里就必 须讲到发票的功能,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 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看看, 发票不 是纳税凭证, 而是收付款凭证! 那么, 企业就可能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地步: 先给票, 如果对方不付款, 存

33、在法律风险; 不给票, 对方偏偏又坚决不付款, 存在经济损失。 这确实是一个难题。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1、 完善合同, 这是我的第一个忠告。 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 务必将其写入合 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 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 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 那只能退而求其次: 在每次给付发票时, 请对方在发票 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吧。 当然了,这种官司未必每个企业都会遇到,最高院的判决也未必代表着所有的基层 法院的意见,毕竟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总之,风险只是 风险而已,

34、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但至少大家还是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吧。 案例 5 报销和发票管理的 14 个技巧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各种费用的报销都需要凭发票进行。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 发生不拿发票报销的案例,导致费用报销与发票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状况。下面就 为大家介绍费用报销与发票管控的一些妙招, 1. 业务招待费不仅难于监控,也易滋生餐桌上的腐败。不让吃喝会有人跳起来,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11 业务怎么做?前些年某地方政府有句口号, “接待出生产力” 。口号固然可笑,但并 非全无道理。招待费不可省,怎么用好就值得思考了,预算制、限额制、报告制、 公示制,都有企业尝试。实际效果看,最好的是公示

35、制与限额制结合。 2. 要想管好国企高管的职务消费,建议重点监控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 费、办公用品费等科目,这些科目是所谓的职务消费的重灾区。最好做到公示高管 费用报销,全员监督。注意厘清高管假借下属名义报销的费用。高管在分子公司有 兼职的,还需把审计延伸到分子公司,这里的“故事”很可能比总部还精彩。 3. 中秋、国庆期间,企业一般会为重要客户备上一份礼品。怎么看待呢,一律视 为不正之风是否恰当?如果认可它的存在,费用该如何入账?这部分支出实质是市 场费用,形式又是赠送,要实质还是要形式?联想起前两年热议的月饼税,觉得做 企业无处不是束缚。别故意回避事实了,因为这会成为不讲诚信的诱因。

36、 4. 有些业务人员借款后,迟迟不拿发票报销。一问,要么说是办活动了没发票, 要么说给客户佣金了没发票。如果财务强调必须要有发票,他会跳起来说,要发票 业务就做不了。碰到这种情况财务怎么应付?千万别被对方的气势吓倒,因为你在 的企业碰到的这些问题没什么特别的。只要老板想规范,一施压就会有办法。 5. 企业租个人的房子,会计处理上有两点要注意。一,个人不能开发票。好说歹 说,说服房东去税局代开,房东却以耽误他时间为由,要求房租半年付或年付,发 票一次开足。因此,房租需按月分摊进费用。二,代开发票涉及营业税。名义上税 点由房东承担,实际上是企业买单。税点只能进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抵扣。 6. 要警

37、惕国企高管职务消费成了贪污公款的幌子。最近某国企女老总被曝“发票 腐败” , 说白了就是把个人消费如买衣服首饰、 做健身美容开成财务认可名头的发票 报销。要制止这种见不得光的职务消费,最好的办法是公示,强制要求企业定期公 示“享受型”费用支出情况,接受员工的监督。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 7. 员工报销费用时,都需要哪些人签字?中等规模的企业签字流程一般为部门经 理、财务部、财务总监、主管副总。如果公司没做费用预算,还需总经理签字。部 门经理签字作用是证明业务属实,财务部签字目的是审核发票与金额、核定预算, 财务总监签字是为了知晓资金流向,副总或总经理签字是审批同意资金支出。 8. 国企高管用公

38、款打高尔夫球是违法还是违纪,会计人怎么看呢?若只是基于对 腐败的反感就将其一刀切归于违法,这对国企高管是不公平的,毕竟民企老板也会 报销打高尔夫球的费用。违不违法还是要看事先有无制度约束。一旦中纪委出台了 八项规定,国企高管如果还是我行我素搞享受性消费,这就要定性为违法了。 9. 手机话费如何报销呢?现在的手机号都实名制,到运营商营业大厅开具话费发 票时,发票抬头只能是个人名字。问题来了,发票没有公司抬头,很多地方的税局 不予认可。这一难题有个思路可以解决。由单位统一购买电话充值卡,按制定的报 销标准发放给员工。购买电话充值卡时,运营商是可以开具公司抬头发票的。 10. 办公用品发票不是万能的

39、挡箭牌。 不少企业报销它变相发薪酬、 福利, 也有企 业通过它套现给客户提成,更多的企业把不好入账的礼品、服装、烟酒茶等支出开 成办公用品发票。因为方便取得,办公用品俨然成了企业费用的垃圾筐,怎么随意 怎么装。注意了,税务稽查时认实质不认形式,得按人头框算办公用品支出。 1 1 . 礼品 发票隐藏 着巨大的 税务风险 。首 先, 赠送礼品 给个人, 需代扣代 缴 2 0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12 的个税,谁想到了这个呢?其次,礼品费在所得税前扣除时,类似餐饮费,不能全 扣,所得税又少缴了吧。再次,企业购进礼品送人,视同销售,还有增值税呢?如 何规避礼品带来的税务风险呢?最稳妥也是最决

40、绝的办法是不允许报销礼品费。 12. 企业给员工报销置装费能税前扣除吗?这要分两种情形看。 常见的情形是企业 规定员工每年报销置装费的标准,然后自行找发票到财务部报销,这种情形说白了 是企业给员工发补贴,报销额度应并入工资计征个税。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统 一着装发生的置装费,则可以作为企业合理支出税前扣除。 13. 餐费发票都需计入业务招待费吗?未必。 把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实为无奈之举, 因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扣除时要狠打折扣,以致餐费发票在财务部是不受欢迎 的。不过出差时,本人的日常餐费可计入差旅费;公司组织会议时,与会人员的餐 费可计入会议费;内部员工聚餐时,餐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1

41、4. 出差补贴该如何报销?以前这是个没有争议的话题,出差一天补助现金若干, 直接计入差旅费中报销即可。现在呢,在部分省市继续这么操作恐怕已不妥了,譬 如北京的税务就不认可此做法,如不能提供发票,出差补贴一律要并入当月工资计 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部分 证据链资料 1.税收优惠资料 按照总局 2015 年第 43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的公告 的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2.关联方涉税资料 (1)国税 函( 2009)134 号 关 于 做 好 2008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缴工 作的补充 通知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发生关联业务往来

42、的企业应履行年 度关联申报义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 (2008) 0114 号 关于印发 企业年 度关联业务往来报 告表 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02 号 关于印发 特别 纳税调 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和国税函(2009)72 号关于印发2008 年版企业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 (2)国税发( 2009)2 号关 于印发 特别纳税 调整实施办 法(试行 ) 的通知第十 一条 (3)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5 号公告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总局 2015 年第 30 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3、等 报表的公告 4.各类台账资料(税总发201355) 鉴于跨年度事项的递延性质,需要通过台账管理等方法准确记录该类事项对以后年 度的税收影响,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便于跟踪管理,对于纳税人来说防止出现多缴税 或者少缴税的风险。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13 跨年度事项主要包括:债务重组递延所得、跨境重组递延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和 政策性搬迁支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形成的 营业外收入、跨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安 全生产费和维简费、不征税收入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 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油气资产折耗, 亏

44、损弥补,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等等。 5、公告【2015】76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第四部分 收入稽查要点及应对方法 (一)不同行业虚减收入的调整方法 1.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隐匿收入的常见做账方法是不确认收入,同时也无法结转成本。库存商品 账实不符。 2.商贸企业 商贸企业与工业企业一样,隐匿收入的主要手法也是不确认收入,从而造成库存商 品账实不符。 3.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 5.房地产、建筑企业 (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划分不准的风险及纠正调整 1.哪些收入应确认为免税收入?它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2.符合什么条件的收入才能作

45、为不征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判定与转化 (三)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不一致的纠正调整 1.价外费用检查调整 (1)价外费用的风险 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例:违约金 问: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游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作为标准来判断,分为四种情形: 案例 1: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协议, 约定收购 B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M 公司, 但最终 A 公司放弃收购,根据协 议约定支付给 B 公司违约金 100 万元,A 公司做账,借:营 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分析:股权转让本身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 B 公司收到因股权转让而派生出来 的

46、违约金也不在缴纳营业税的范围,所以 A 公司无需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据。 案例 2: A 公司销售货物给 B 公司, 因为 B 公司未如期付款, A 公司收取了 100 万元 违约金, 最终购销交易取消。 B 公司做账,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银行存款。 分析: 因为购销交易最终没有完成,因此 A 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记住:价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14 外、价外,有价才有外!既然 A 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那么 B 公司的 支出无需发票。 案例 3: A 公司销售货物给 B 公司, 因为 A 公司未如期交货, B 公司收取了 100 万元 违约金,最终购销交易

47、完成。A 公司做账,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分析:B 公司在交易中 属于接受货物一方,虽然最终购销交易 完成,其收取的违约 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所以不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 凭据。当然有一种观点认为,要视同返利,由 B 公司出具红票扣减收入。 案例 4: A 公司销售货物, 因为 B 公司未如期付款, A 公司收取违约金 100 万元, 最 终交易完成。 分析: A 公司销售货物并收取违约金, 属于典型的价外费用, 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 B 公司支付的 100 万元违约金,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2.视同销售收入风险纠正调整 (1)检查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是

48、否正确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税函20088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八种视同销售的行为。 财税 (2013) 0106 号文附件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 (2)常见的涉税风险表现形式 购物赠礼品、送商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买房送汽车、买房送小家电未做销售处理 (3)视同销售风险纠正调整 (四)财政性资金的调整 1.财政性资金的概念 财税 (2008) 0151 号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 补贴、 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

49、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 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 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 的直接投资。 总结:财政性资金=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退税收入 2.财政性资金常见的涉税风险 当期收到政府补助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处理不正确。 退税收入处理不正确 3.财政性资金的年终调整 思考: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时间到底是何时?政府补助的财税差异如何调整?专项用 途的财政性资金是否一定要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 (五)拆迁或搬迁收入纠正调整 思考: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涉及哪些税种,如何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 15 负呢? 1.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80277 号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 提供的资料: 根据国税函 (2009) 0520 号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 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及国税函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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