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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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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重点 一、试卷题型及分数分布: 1 、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10 题,合计 20 分)2 、名词解释:(每题 4 分, 共 4 题,合计 16 分)3 、简答题: (每题 8 分,共 4 题,合计 32 分)4 、论述题: (每题 16 分,共 2 题,合计 32 分)三、教学重点: 绪论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P13-14)2 、学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和方法(P17-19)第一章 名词解释: 理想 P21 信念 P221 、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P36-392 、联系历史与现实,谈谈对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的认识

2、。P34-36第二章 名词解释: 爱国主义 P40 民族精神 P49 时代精神 P521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 P40-412 、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P43-453 、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 P50-514 、时代精神的内涵 P53-545 、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P56-61)?第三章 名词解释:世界观 P63 人生观 P63 人生态度 P66 人生价值 P73 价值观 P721 、简述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涵义。 P742 、人生价值的评价方法。 P75-763 、人生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和个人条件。 P76-784 、保持心理健康的途径和方法。心理健康对大学生成长成才

3、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 P80-825 、良好的人生态度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现实意义?第四章 名词解释:道德 P90 个人品德 P116 道德修养 P1161 、简述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三个具体层次。(P 106)2 、联系我国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谈在大学生中进行诚信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P114-1153 、简述道德的本质 P914 、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有哪些?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有什么现实意义 ? P95-98第五章 名词解释: 公共秩序 P122 社会公德 P126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 P1232 、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

4、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P123-1243 、大学生遵守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的现实意义是什么?P131-1334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P1405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原则 P144第六章 名词解释:职业道德 P147 爱情 P164 婚姻 P167 家庭 P1671、 劳动法 的基本原则 P1522 、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P156-1633 、结婚的法定条件 P1704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第七章 名词解释:法律 P175-176 宪法 P178 法律遵守 P180 法律思维方式 P1971 、法律的一般含义 P 1174-175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

5、质 P176-1773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P 1994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P182-185第八章 名词解释:自然人 P219 法人 P220 物权 P221 犯罪 P232 犯罪构成 P2331、 宪法的特征。 P2042、 宪法的基本原则。 P205-2063、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P2184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P213-2145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P215-216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每题 2 分,共 3分。 )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ABE ) 。 A.爱国守法 B.明礼诚信 C.文明礼貌 D.爱护公

6、物 E.敬业奉献2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A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罢工自由 C.人身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3、理想具有的基本特征 (ABCD )A 时代性 B 阶级性 C 实践性 D 层次性4、从业者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是 。 (ABCD )A 诚实守信 B 办事公道 C 奉献社会 D 服务群众5、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的(ABCD ) 。A适用范围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 C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D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6、我国依法治国的客体主要是指(ABE ) 。A国家事务 B经济事业 C文化事业 D中小企业 E社会事务、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 ABCDE )A

7、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B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D在规定事项的范围上,包括社会事务的所有内容或情形,成为特别法的母体E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8、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下列选项是指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有(C ) A个人的社会存在 B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 C个体的人生对于社会和他人的意义 D作为客体的人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关系 E个人通过劳动创造对社

8、会和人民所做的贡献9、下列行为符合家庭美德要求的有( BD )A某父亲长年沉溺于打麻将,从不管教子女 B某丈夫不辞劳苦,20 多年精心侍侯卧病在床的妻子 C某夫妇长年热情主动地照顾身边无子女的邻居大妈D某儿媳每逢周末都去看望没在一起生活的公婆,帮他们洗刷打扫做家务10、道德是( ABD )。A.人类特有的现象,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 B.一定社会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C.靠国家强制力量来维持 D.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持11、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有(ACD ) 。A指引作用 B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 C强制起作 D预测作用 E执行社会公共事务12、特殊

9、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 D ) 。A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B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C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 D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3、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一般分为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法、法律适用。其中法律适用中司法的主体是( D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监察机关 D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14、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14 岁的人属于( B )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 无民事行为能力 D. 相对民事行为能力15、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有( ACDE )A、讲法律 B、讲感情 C、讲程序 D、讲法理 E、讲

10、证据四、辨析题:(每题 8 分,共 16 分)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是矛盾的这种说法不正确,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所以不是矛盾的2、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爱国主义过时了。事实上,爱国主义并没有也不会果实。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组织方式,是国际社会活动中的独立主体。只要国家继续存在,爱国主义就有其见识的基础和丰富的意义。我们需要坚定地捍卫自己国家的权益,因此更需要爱国主义的支撑五、案例分析题:(每题 12 分,共 24 分)1、徐本禹是 2004 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2002 年暑假前

11、往贵州支教,2003 年考取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2005 年 8 月结束贵州支教生涯,回校继续深造。2006 年 12月 15 日徐本禹作为一位国际志愿者离开中国远赴非洲津巴布韦支教。在徐本禹离开中国之前,动情地说:“贵州,是我永远的牵挂!” 问:根据上述材料,运用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关系的理论,谈谈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1)人生价值的内容: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外在尺度)即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也就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人生的社会价值(内在根据)即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说,衡量人

12、生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 (2)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关系: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构成了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基础,没有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存在。(3)我们的人生应该能够为人民服务,让自己得到升华301990 年 10 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 8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辛庆国于 2000 年不幸身患重病,于 2001 年1 月病故。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

13、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2003 年 5 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 40000 元,私自留作自己用。而任晓兰于 2002 年再婚。直到 2003 年 10 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11972 年王世炎与宋巧玲结婚,婚后生一子王英杰,一女王英英。1990 年王世炎患病,从此长期卧床。兄妹二人与母亲一起照顾生

14、病的父亲。1993 年 8 月王英英结婚,家中送嫁妆 8000 元。婚后,王英英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春节还给父母 100 元钱。1999 年 5 月和 2001 年 2 月,王世炎与宋巧玲相继去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二位老人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英杰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根本未征求王英英的意见,就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王英英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找到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遭到王英杰的拒绝。王英英又要求继承其他遗产,同样遭到拒绝。王英杰认为王英英已是出嫁的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王英英在多次要求

15、并请人出面调解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请你分析应如何处理?32杜玉军,农民,1970 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儿子杜广平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1992 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于梅。2003 年杜广梅因患癌症,不久去世。由于杜广平夫妇居住在县城,离家很远,不能经常回家照顾父母,而杜玉军夫妇年迈多病又的确需要照顾。为此,于东方留了下来,带着女儿于梅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的重担。两位老人曾多次劝他再婚,都被他婉言拒绝。2007 年 1 月和 3 月杜玉军夫妇先后去世。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发现杜玉军夫妇除了留有 6

16、间平房外,还有存款 18400 元。杜广平认为这是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于东方对他父母的照顾,分给于东方 3000元。于东方则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 ,那么他应当继承 2 间平房和 6100 元钱。杜广平坚决不同意,于东方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31972 年 1 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 4 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 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 5 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

17、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 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 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 42000 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请你分析陈小军是否可以再继承生父的遗产?34李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1 年 1 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陆

18、续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空调等家用电器,并有银行存款 6 万元,但未生育子女。2002 年 3 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 6 月 8 日作出第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同年 6 月 15 日,李某因抢救公物不幸身亡,有关部门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0 元,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保险金 1 万元(李某生前与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 。为上述财产的分割,王某同李某的父母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5张某(19 岁)与林某(15 岁)共同商量搞钱,于是一天晚上潜入一仓库,抱走3 台

19、手提电脑,价值 3 万余元,后在销赃时被抓获。请你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他们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36杨某(男,17 岁,中学生)2006 年 10 月 20 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等候一个同学。该校高中三年级学生龙某和另一个同学从杨某身边走过,龙某故意撞杨某一下,杨某没言语,只是瞪了他们一眼,龙某返身询问到:“你看什么?”说着打了杨某一耳光,同时龙某的同伙七人蜂拥而上,用拳头和书包打杨某,杨某用两手抱住脑袋往后退,其中一个学生一拳打在杨某胸部,另几个人又追打过去,这时杨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正扎中龙某的颈部,造成龙某颈部动脉断裂,杨某等

20、将龙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因大量出血休克死亡,杨某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37 被告人某甲,男,二十岁,学生。2006 年 11 月 6 日傍晚七时许,被告人看到一男青年在大街上侮辱自己的女友某乙,即上前指责,遭男青年殴打,某甲被迫自卫。在对打时,身穿便衣的民警某丙由此路过,即抓住甲某的手制止打架。由于某丙没有表明公安人员身份,某甲认为是对方同伙,便用刀刺某丙左臂一刀后逃跑。某丙受轻伤,经治疗已痊愈。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是过失伤害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可无罪释放。某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38 2

21、007 年 6 月 3 日,许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和外系学生朱某撞到一起,许某手里端的饭盒被撞翻,菜汤泼到了朱某身上,两人遂发生争吵,后大打出手。由于许某身高力壮,在厮打中占了便宜,后被本班同学拉开,朱某怀恨在心。6 月 5 日晚 9 点左右,朱某纠集校外无业人员姜某、白某等人,截住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回宿舍的许某,二话不说,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

22、效,于当晚 11 点左右死亡。请你分析许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39王某(男)与李某(女)恋爱,钱某要求王某放弃李某,并商之于李某,李某回答决不会与钱某恋爱,钱遂怀恨在心。某日午后借约李某商谈工作之名,拿预先投下毒药的开水给李喝,李喝后回家毒性发作“暴死” 。李家以为她是急病死亡,并按当地风俗当日即用棺材装殓埋葬。王某闻之即买了一套新衣来到坟上痛哭,尔后启开坟棺,要为李穿新衣,竟发现李身体未僵,心有微跳。王急忙送李至医院。经抢救,李得以复活,问明经过事由,怀疑钱在水杯里放了毒药,后查明杯中尚有剩余的毒汁。请你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钱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参考答案】:30答

23、:(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2)关于遗产的范围。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辛庆国与任晓兰并无其他约定,因此这 40000 元稿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故辛庆国的遗产有 20000 元。(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虽然任晓兰已经再婚,但是辛庆国的

24、40000 万元稿费是他的遗作所得,当时任晓兰还是他的妻子,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任晓兰和辛红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4)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所以,辛庆国的遗产 20000元,任晓兰和辛红应各分得 10000 元;最终任晓兰分得 30000 元。31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而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继承法也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王英英向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32答:于东方应当享有继承权。因为,我国

25、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时规定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且,继承法还规定了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于梅可代其母杜广梅去继承杜玉军夫妇的遗产。因此,杜广平、于东方和于梅都是杜玉军夫妇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26、分。本案中,继承人于梅年幼,继承人于东方对杜玉军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他们两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杜广平虽为杜玉军夫妇的亲生儿子亦应少分。33答:陈小军是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陈小军与陈立志的确依然是父子关系,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从而与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消灭,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而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这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没有丝毫的关系。即使子女与继父母因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影响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陈小军

27、正是由于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他才有权继承其继父的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他赡养了他的继父,他就无权继承其遗产。然而,无论陈小军是否继承其继父的遗产,他与生父母之间都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管他与其生父陈立志是否生活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 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所以,陈小军尽管已随母亲改嫁依然应当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有权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陈鹏飞和妹妹陈艳玲共同继承遗产。而且,他们都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陈小军可以继承生父遗产只的 14000 元。34答

28、:(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2)关于遗产的范围。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能有的那一半财产。、保险公司给付的 1 万元保险金。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人生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应作遗产处理。而李某因公死亡后有关部门发给的 5000元抚恤金,是国家对其家属的精神安慰和生活补助,应由受抚恤的对象所有,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故遗产包括家用电器的一半和 7 万元。(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但在李某死亡时,上诉期尚未

29、定,一审判决也还没有生效,因此,王某仍是李某的配偶,与李某的父母一样,同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4)王某可得全部家用电器及人民币 4 万元;李某父母分得人民币 3.5 万元。35答:张某已经构成了犯罪,林某未达到法定年龄,未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

30、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本案中,张某是犯罪的主体,他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张某有盗窃国家财产的故意,具备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张某实施了盗窃了仓库里的三台手提电脑,具备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张某盗窃了仓库里的三台手提电脑,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具备了犯罪客观要件;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对国家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具备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总之,张某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他已经构成了犯罪。36答: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31、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杨某面对几个人的追打,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这属于正当防卫;(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或者,不能针对第三人;(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杨某造成了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显然过当,应当负必要的刑事责任。但是,杨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过程中超

32、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是未成年人,又具有积极抢救和自首等情节,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7答:某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某甲遭男青年殴打,被迫自卫,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针对第三人;某甲把某丙误认为是

33、对方同伙,便用刀刺某丙左臂一刀后夺路逃跑,这是他的假想防卫。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由于某丙突然抓住甲某的手,而且身穿便衣,并未表明本人身份,故某甲不可能预见到某丙是来维持秩序的民警。总之,本案被告人某甲不负刑事责任。(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38答:许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4、由于姜某、白某等人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 11 点左右死亡,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许某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这是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实施的行为。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针对第三人;许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或者。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许某用一气筒向朱某打去,

35、虽然造成了朱某的死亡,但是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所为,这是他不能预料的,因此不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故许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39答:钱某已构成犯罪,犯了既遂罪。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

36、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本案中,钱某是犯罪的主体,他实施了危害她人生命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钱某因怀恨在心,有投毒的故意,具备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钱某实施了投毒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要件;钱某投毒,使李毒性发作“暴死” ,具备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虽然李经抢救得以复活,但是钱某投毒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结束,故钱某已构成犯罪,犯了既遂罪。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 “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

37、, “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2、 被告人林某,

38、32 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 年 3 月 2 日下午 2 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 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答: 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

39、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

40、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

41、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2006 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 20 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

42、求吗?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 20 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 20 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

43、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 15 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张某与李某于 1991 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 5 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1999 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 2 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 年 5 月,张

44、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 3 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 6 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 1000 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 20 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 3 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

45、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 9 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 3 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详见书本 P221,物权知识)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

46、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 2 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详见书本 P221,债权知识)四、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 2006 年登记结婚。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2008 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 5000 余元的数码相机让

47、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 2000 元卖给同事。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

48、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五、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

49、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 1999 年去世,留下遗产 4 万元。2000年 1 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 12 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答: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 2 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林某的财产:刘某分 8 万,余乙和林丙每人 2 万。12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 6 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 6 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 6 万,即三人每人 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 8 万元,余乙和林丙各 2 万。案例三(遗产继承以及财产分配问题)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 12 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 4 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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