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 管理办法(152015-072015-07-15 13:42天使创客浏览: 215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顺应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势和业态变化,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支持新兴创业孵化形式的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开办和经营成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专业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服务的场所。作为海淀区改善创业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
2、要载体,集中办公区以服务为宗旨,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第二章 集中办公区的设立第三条 集中办公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牵头成立,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及集中办公区所属街道乡镇的经济服务办公室等单位参加。在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下设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办公室。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1、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市大学科技园;2、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由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在海淀区发起设立的、地区活跃度高,孵化效果显著的孵化机构;4、其他由
3、街道、镇政府提议设立的集中办公区,或者纳入街道、镇政府统一管理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集中办公区域,经营时间3 年以上,服务企业数量在200 家以上;。第五条 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集中办公区的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应与入驻企业数量相适应;(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并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管理集中办公区”的内容;(三)设置满足入驻企业需求的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公共会议室、公共业务洽谈室、公共秘书室等。第六条 设立集中办公区,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向集中办公区联席会提出申请,经联席会审议批准,由海淀区政府统一向社
4、会公布。第三章 先行先试服务集中办公区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规定,对集中办公区进行服务创新:(一)对集中办公区统一代办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向工商、税务部门分别办理集中办公区情况备案;在集中办公区内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依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和工商部门核定的住所号段,创业团队可登记注册;(三)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时,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符合现行登记政策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四)入驻企业办理税务事务时,入驻企业凭集
5、中办公区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可以是无偿或租赁),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并购买发票;(五)工商、税务、人力社保、街镇等有关政府部门,对集中办公区实行上门咨询服务、指导培训;工商所实行预约集中受理年检服务;(六)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政策宣讲、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服务。第八条 集中办公区接受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街道乡镇经济服务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集中办公区进行日常监管和属地服务,集中办公区纳入街镇税源建设工作体系。第四章 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第九条 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一)集中办公区设专人担任公共秘书和政府行政事务
6、专员,接受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培训和专业辅导,负责为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政府事务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建立企业管理台账、档案,畅通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入区企业的联系渠道,为企业提供集中办理事项服务,对入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及时传达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要求,落实管理到位;(二)集中办公区应制定完备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企业入驻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企业孵化管理、企业创业指导和发展服务、入驻企业迁出和清退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和保证措施;(三)集中办公区应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法律
7、事务、知识产权等增值服务。第十条 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与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相适应。入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不低于70%,其他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相关企业数量不高于30%;(二)入驻企业产品(服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三)集中办公区不接受一般纳税人入驻
8、,对于个别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但在海淀区暂未有合适经营场地的企业,可纳入集中办公区服务范围;(四)集中办公区对税控发票打印实行集中管理,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企业财务人员到集中办公区办理,并由集中办公区统一登记。集中办公区每月统一报税务部门备案;(五)入驻企业应主动配合集中办公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企业按时参加年检、报税,遵守集中办公区的相关管理制度;(六)入驻企业与集中办公区签署的合同中应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企业发生违法和不良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将告知集中办公区,集中办公区将终止合同,并督促企业限期办理迁出登记;(七)入驻企
9、业实行月报到制度,企业联系人每月至少到集中办公区报到一次,三次联系不到视为企业已不在区内经营,集中办公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辖区工商所备案;(八)入驻企业因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终止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集中办公区应在15日内报工商、税务部门备案。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于每年年检之前将不在集中办公区经营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所,由监督部门在年检时予以处理。不在集中办公区经营的企业参加年检时责令其限期办理迁出登记;如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则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企业迁出集中办公区的,应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其中,入驻中关村西区的企业,需提供西区办业态审核证明。第十二条 集中办公区应有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为
10、了切实降低创业成本,对于收费价格,按集中办公区所在不同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十三条 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应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在海淀区属地纳税。第十四条 集中办公区应承担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集中办公区资格:(一)集中办公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界定集中办公区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二)经工商部门年检,不合格比例达到20%的;或经税务部门检查、评估,偷税企业比例达到20%的;(三)集中办公区为企业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明显虚假审批资料的;(四)集中办公区租赁的经营场地合同到期,未及时签订合同而失去合法使用权的;(五)经集中
11、办公区联席会年审不合格的。以上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后果的,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集中办公区每年6 月底前向集中办公区联席会提交年审报告,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的取消集中办公区资格。第五章 对集中办公区的政策支持第十六条 鼓励集中办公区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对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参照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予以支持。第十七条 对于“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海淀区租赁办公场地开办集中办公区用于投资早期创业活动并进行孵化的,按照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给予支持。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
12、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152015-072015-07-15 13:38天使创客浏览:81 次财税201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
13、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 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
14、优惠政策。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 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
15、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
16、不大于3000 平方米。(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
17、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 月31日 上一篇:上一篇:征集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 下一篇:下一篇: 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 管理办法(征集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
18、项152015-072015-07-15 13:37天使创客浏览: 181次海淀区内各创业服务机构: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征集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目的通知要求,请符合条件机构按照要求认真相关材料,申报本次试点项目。一、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条件1在海淀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专业服务型孵化机构应在海淀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孵化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不低于总面积60%;3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工作机制;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结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孵化机构管理人员结构的要求;4有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和专家团队;5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可为
19、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路演、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6有 1个以上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孵化案例;7具备明确的商业运作模式。二、试点项目申报流程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表、资金申请表和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一份至海淀园管委会。2海淀园管委会初步评审,纳入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实施方案”(海淀园),列入资金安排计划;3若海淀试点实施方案获批,我委将根据方案情况组织项目补充申报及评审,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三、其他要求1. 项目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2.请务必于7 月 10日(星期五)前提交项目材料至海淀园管委会服务体系建设处,同时发
20、送电子版至邮箱:。咨询电话:北京市财政局:齐 雯 88549650海淀园管委会:周志兰 88498050启动2015年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第三批集中办152015-072015-07-15 13:36天使创客浏览:72 次各相关单位:海淀区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定于2015年6月30日启动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第三批集中办公区申报工作,本次依据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报,具体安排如下:一、网上申报时间:2015年6 月30日至2015年7月21日二、申报主体范围:1、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市大学科技园;2、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由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
21、在海淀区发起设立的、地区活跃度高,孵化效果显著的孵化机构;4、其他由街道、镇政府提议设立的集中办公区,或者纳入街道、镇政府统一管理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集中办公区域,且须经营时间3 年以上,服务企业数量在200 家以上。三、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集中办公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海淀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独立机构。(2 )集中办公区运营场所应为运营机构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场所租期应不少于3 年,且须持有房屋产权人同意开办集中办公区的证明材料。(3 )集中办公区运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在经营场地内必须为入驻企业设立固定办公场地,每个工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4 )集中
22、办公区运营场所应为入驻企业配置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公共会议室、公共业务洽谈室、公共秘书室等,公共办公区域面积不少于运营场所面积的20%;四、申报步骤:第一步:网上申报:登录中关村核心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http:/ 上一篇:上一篇:北京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下一篇:下一篇:征集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北京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52015-072015-07-15 13:32天使创客浏览: 101次一、办事指南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办事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 1层西区22号窗口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下午14:0017:
23、00,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申报书面材料受理咨询电话:88497360监督单位及电话: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88499599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政策法规: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办法 申办条件及说明:海淀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 (一)企业须为在海淀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纳税地在海淀区。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及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
24、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针对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5、植物新品种 6、新药证书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卡通造型、电影、电视产品著作权登记 9、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三类、二类) 10、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资质、奖励、荣誉和许可 1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联合开发、受让等方式拥有的核心专有技术(二)产品(服务)属于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
25、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通过海淀园高新技术产品(黄卡)认定,技术合同认定,或高新技术服务认定。
26、(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海淀区创新企业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要求。 所需提交材料列表:海淀区创新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知识产权证明 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样表) 在线申报请点击:http:/61.49.38.1/wssp/content/app/ApprovalPubDetail.jsp?FLOW_TEMP_NUM=hdygwh-n001aa01&affair_id=4138176&act=affairinfo二:办事流程三:表格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样表)知识产权证明
27、(样表) 上一篇:上一篇:企业如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下一篇:下一篇: 启动2015年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第三批集中办海淀园管委会2015年6 月30日 上一篇:上一篇: 启动2015年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第三批集中办 下一篇:下一篇: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企业地址变更流程是什么? 082015-08 2015-08-08 21:25天使创客浏览: 124次 企业变更地址要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进行填写并准备相关文件,主要有: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指定(委托)书;4、新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上述文件准备好
28、后提交工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一般在四或五个工作日后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刚刚开始创业,没有注册地址怎么办? 012015-08 2015-08-01 21:31天使创客浏览:92 次 北京地区有很多集中办公区,是工商和税务认可的,可以到集中办公区买地址注册,这种地址属于合法地址,对未来经营不会有影响。如果碰到一些黑中介提供的一些虚假地址,不但不能税务报道,买发票,更容易被工商局列到企业信用警示系统里,成为企业永远抹不掉的污点。 集中办公区虚拟办公地址适合哪些企业? 312015-07 2015-07-31 18:49天使创客浏览: 179次 集中办公区虚拟办公地址解决中小企
29、业资金不足、人员配置等难题,解决创业公司难以独立租用办公室和聘用专业秘书的难题。不在高档写字楼租用昂贵的办公室,也不用聘用专职的秘书、行政人员,更不用购置各种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这些将为企业节省大量开销。只要投入较少费用,就能拥有一个交通非常便利的办公室地址,一个专业的电话秘书,一个配备现代化办公设备等。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目 资金申请书 242015-07 2015-07-24 11:30天使创客浏览: 167次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目资金申请书 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法 人:(签字)联 系 人:手 机:邮 箱:2015年 7月资金申请报告应包
30、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以及管理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情况二、项目单位财务状况;三、项目的基本情况: 1.运营模式2.特色服务,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主要服务业绩、开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案例(特色活动、典型孵化企业、典型投资企业等)等;3.申请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主要任务,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步骤,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四、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机构自身发展及在孵企业情况,社会效益情况,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等。五、三年发展规划(2015-2017)有限责
31、任公司章程包括什么内容182015-072015-07-18 23:09天使创客浏览:77 次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以下为北京市工商局公司章程模板: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3层2单元30
32、3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科技企业孵化;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企业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等等*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认缴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万元 万元 合计 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
33、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
34、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注:3 年以
35、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
36、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 人(注:1 至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选任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7、、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
38、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20 年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注:设立登记时适用,由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写、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