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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教案1.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088996 上传时间:2018-06-10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5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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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白庙矿防突知识培训教案专 业: 课程名称: 许平煤业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 任课教师: 年 月 日- 1 -课程名称:许平煤业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教学对象:全矿井下工作人员学时:3授课时间: 年 月 日教学目的与要求:1、熟悉并掌握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2、了解防突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3、熟悉综合防突技术措施。教 案 内 容河 南 省 许 平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防 治 煤 与 瓦 斯 突 出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

2、” )管理工作, 树立“治理瓦斯和治理地应力并重,卸压与增透措施并重”理念,积极推广松动爆破、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等局部卸压增透技术,探索形成具有矿井特色的瓦斯综合治理模式,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 单位。- 2 -第二章 防突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第三条 齐抓共管责任制突出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突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规(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各分管副职对防突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计划、措

3、施的落实。总工程师制定的措施,必须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修改,并有记录可查。公司相关业务保安处室负责对本办法和防突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保安。第四条 建井单位防突管理制度在突出矿井承担施工任务的建井单位,必须配备专业防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建井单位在突出矿井系统内进行施工时,其防突措施必须经该矿井(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及主体单位相关部门对建井单位落实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防突工作专题会议制度(一)突出矿井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财力、物

4、力等问题。- 3 -(二)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落实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突出矿井防突管理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防突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四)遇到异常信息时及时召开专题评价会议。第六条 防突工作规(计)划编制制度(一)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工作 5 年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防突工作必须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二)防突规(计)划必须符合矿井的合法产能,遵循“四区配套三超前” (开拓区域、准 备区域、抽采区域、回采区域抽采系统配套;开拓区域超前准

5、备区域、准备区域超前抽采区域、抽采区域超前回采区域)的原则。(三)防突规(计)划内容包括矿井生产条件简述、采掘接替安排、保护层开采规(计)划、区域防突和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放量及打钻量、瓦斯抽采利用量等。防突规(计)划中必须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完成时间;三是明确标准;四是明确考核制度。(四)公司每年组织听取突出矿井防突工作 5 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汇报,对防突规(计)划进行审核,突出矿井严格按照审核意见组织落实。第七条 通风系统管理要求(一)突出采区必须具有专用回风上(下)山,突出采掘工作- 4 -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保证其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二)突出采

6、区必须做到专回专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生产期间,不得与专用回风巷道维修平行作业。(三)外围通风系统未形成的,严禁施工回采巷道。(四)严禁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直接切断其它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五)严禁任何两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六)突出采区硐室调节风窗(与回风相连的)必须安设防逆流装置。(七)突出区域煤巷及距突出煤层垂距小于 10m 的岩巷施工期间必须在进风侧设置防突风门,严禁在回风侧设置风量调节设施,且必须保证回风畅通。(八)突出采区专用回风巷道和突出采掘工作面外口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高浓度瓦斯传感器,防突反向风门处必须设置防逆流瓦斯传感器。第八条 突出采掘工作

7、面防突牌板标准化(一)在开采过保护层、消突评价有效区内,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 5 -(二)采用低位(高位)巷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应按要求施工地质前探钻孔。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

8、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及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及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三)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区域防突措施及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及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突出预兆牌板。(四)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风、机巷设置醒目的抽排钻孔允许进尺牌、效检允许进尺牌。第九条 防突措施现场监督验收制度(一)预测(效检)钻孔施工、测试完毕后,防突测试工认真填写预测(效检)报告单;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完毕后,打钻施工现场

9、负责人填写终孔报告单。上述钻孔均由评估员、瓦检员、防突盯岗人员、班组长现场验收、签字,并将签字后的报告单报防突部门及防突副总审查、签字,预测(效检)报告单必须由单位总工程师签署具体意见。(二)施工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组织生产时应切实做到“三清- 6 -楚、再布置”,即:清楚 预测(效检)实测值;清楚措施剩余超前距;清楚安全防护装备(如避难硐室、防突风门、压风自救装置等)的完好状态,确认符合要求后再布置生产任务。第十条 强化审批管理制度(一)以下条款必须经集团审批1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划分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鉴定报告及区域划分结果必须上报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2新建突出矿井及

10、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3井巷揭煤措施、突出煤层煤巷和突出煤层附近岩巷(距煤层垂距小于 10m)使用掘进机措施应报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4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矿井,宜采用岩巷工程措施(如高位、低位抽采巷)掩护掘进,实现工作面消突;掘进工作面执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须报公司审批。高位、低位抽采巷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新采区设计在满足安全前提下,应优先采用低位抽采巷,并按照防突规定要求在选择上下山巷道层位时,减少揭煤次数;现有采区应结合上下山巷道布置层位合理选择预抽巷层位。(二)上述报告、设计、措施编制完成后,单位总工程师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11、,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审批。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和审批意见组织实施。若遇到地质构造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相- 7 -关内容。第十一条 现场地质构造探测管理(一) 使用物探技术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根据物探仪器的解释精度和探测准确度确定有效探测距离。(二) 突出危险区域内实体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物探手段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执行循环超前探测措施,每次有效探测距离内无异常时,保持不小于 20m 超前距,巷道轮廓线两侧控制范围不小于 20m。发现地质 构造、煤层变化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作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总工程师汇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三) 在突

12、出煤层顶、底板 10m,地质构造区域 20m 范围内开掘巷道,必须执行超前探测地质构造措施,防止误揭突出煤层。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瓦斯地质基础资料数据库(一)突出矿井必须按季度修编、上报分煤层、分采区瓦斯地质图,并对瓦斯地质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 5 号以前报公司通风处。(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井下所有开采煤层必须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垂深每增加 50m 必须测定至少一组突出参数(P 、W、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并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善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根据上述测试参数及收集的资

13、料,建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8 -台帐;突出参数测试台帐;煤样化验台帐;突出卡片、台账等。(三)非突出煤层井巷揭穿煤层和采掘工作面遇到明显突出预兆(瓦斯涌出异常、严重夹、顶钻,喷孔、响煤炮等)时,应测定、收集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煤层瓦斯压力,当参数达到防突规定中突出条件时,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请有资质科研机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 60m,并且在相距 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进尺。(二)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必须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通风系统,两个掘进工作

14、面之间的超前错茬距必须保持 50m 以上,炮掘施工时,任何一个工作面放炮,两个工作面必须同时停电、撤人。(三)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组织贯通。(四)煤层倾角在 20以上的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严禁由下往上施工。(五)突出危险工作面严禁使用综掘机作业。第 十 四 条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沿 空 送 巷 段 ,当 净 煤 柱 宽 度 小 于5m 时 ,原 则 上 按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管 理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对 巷 道 前方 和 实 体 煤 侧 进 行 连 续 预 测 ,并 根 据 预 测 结 果 采 取

15、 针 对 性 的 措 施 ;当 净 煤 柱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5m 时 ,必 须 对 巷 道 前 方 和 实 体 煤 进 行 消突 评 价 ,若 评 价 达 标 ,可 按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管 理 ;若 评 价 指 标 超- 9 -标 ,按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管 理 ,执 行 针 对 性 的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第三章 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选取原则和顺序:(一)突出矿井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各煤组、各煤层之间应优先开采非突出煤组、煤层,以稳定产能,支持突出煤层区域瓦斯治理。(二)严格执行“不掘突出 头,不采突出面”

16、 的规定。(三)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四)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根据具体条件顺序选择低位巷穿层钻孔、高位巷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层条带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治理煤巷掘进瓦斯,上述措施可选用一种或同时选用多种。同时应紧跟掘进工作面施工本煤层钻孔预抽回采区瓦斯。采区准备工程中联络巷、车场等煤层巷道,可采用煤巷条带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五)突出区域采用穿层钻孔、顺层钻孔区域预抽的,必须采用松动爆破或高压水力压裂、水力割缝、水力冲孔等增透技术,提高瓦斯预抽效果。(六)开采深度大于 800m、高地应力区域,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考虑施工多条岩巷,通过穿层钻孔实施增透技术后,充分抽采煤层瓦斯或开采软岩层,充分预抽瓦斯,消突后方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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