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36 编号:CEL 0342016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功率为 2 W60 W,额定电压为 220 V、频 率为 50 Hz的不具有外加光学透镜的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注:上文所述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灯头规格型号 应当符合 GB 24908 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具有调光调色功能的 LED灯不在本规则范围内。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初始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色调代码; (7)配光类型; (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2 (9)能效信息码; (10)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灯功率、初始光效、一般显色指数、色品容差等产品能效性能 相关参数的
3、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255 的现行有效版本,配光类 型应当依据 GB/T 31112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 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
4、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3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初始光效应当依据 GB 30255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 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初始光效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 范围。被测产品的初始光效应当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
5、国家标准是指 GB 30255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支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均应当 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纸质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印制或粘贴在出厂或进口的每一支普通照明用非定向4 自镇流 LED 灯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最小外包装如果单面尺 寸小于 45mm30mm,标识应当印制或粘贴在上一级
6、外包装的明显 部位,并在最小外包装上注明标识的可见处。网络商品交易,销售 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每一支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最小外包装上 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 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标 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
7、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LED模块的类 型相同,灯壳材质相同,透光罩的材料相同,灯的外形相似,通过 额定功率、色调代码和配光类型将产品划分备案单元(见表 1)。 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其中最小功率和最低色 温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他规格型号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色 调代码 36-65,按 照 GB 30255中色调代码 65/50/40 的要求判定;色 调代码 27-35, 按照 GB 30255中色调代码 35/30/27/P27的要求判定。 5 表 1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灯备案单元划分表 色调代码 6
8、5/50/40 35/30/27/P27 配光类型 全配光 半配光/准 全配光 全配光 半配光/准 全配光 2P5 2P5 2P5 2P5 5P25 5P25 5P25 5P25 额定功率 P (W) 25P60 25P60 25P60 25P60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向授权机构提交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 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相 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
9、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 15日前, 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6 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标 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在完成标识信息备案工作 5 个工作日内,在标识 网上公告备案产品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 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10、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 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 (010)58811738/1783; 网络: “中国能效标识网”()。 附件1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 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7 8 附件2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 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
11、托单位: 制造单位: 9 注 意 事 项 1.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 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检测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能源效率实 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12、邮 箱: 10 检 测 报 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规格型号 样品名称 商 标 抽(送)样单序号 样品等级 抽(送)样地点 样品数量 抽(送)样日期 样品基数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和判定 依据 检测项目 灯功率、配光类型、初始光效、一般显色指数、色 品容差 检 测 结 论 对 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XXX 普通照明用非定 向自镇流 LED 灯的灯功率、配光类型、初始光效、一般 显色指数四个项目进行检测, 所检项目分别符合 GB 30255 和 GB/T 24908现行有效版本的相关要求, 其能效等级为 X 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月
13、日 编号: 共 页 第 页 色调代码 65 50 40 35 30 27 P27 其它 配光类型 全配光 半配光 准全配光 灯头规格型号 B15d B22d E14 E27 其它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功率(W) 额定功率因数 LED模块类型和数量 灯壳材质 透光罩材料 灯的外形 长度(mm) 产品外 形尺寸 灯体直径 (mm) 质量(kg)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其它说明: 11 12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附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结 果 1 检测 项目 光分布 配光角180 135到 18
14、0区域内的光通量 应不低于总光通量的 5% 0到 135区域内的光强与此 区域内的平均光强偏差不超过 20% 配光角 180 技 术 要 求 全配光型 准全配光型 半配光型 配光曲线图 检 测 样 品 配光角: 。 135到 180区域内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的 % 0到135区域内的光强与此区域内的平均光强偏 差 % 单项 判定 备注 1. 全配光类型需测试1个样品,其他类型无需测试。 2. 配光类型应当与标称一致,依据 GB/T 31112的要求测 试。 13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结 果 2 灯功率 初始光效 一般显色指数 色品容差 序号 额定功率 P=_(W) 灯在额定电压 和频
15、率下工作 时, 其实际消耗 的功率不大于 标称功率的 110%,不小于 标称功率的 80%。 初始光效值不 低于 GB 30255 表 1中的规定 要求 (lm/W) 灯的一般显 色指数的初 始值平均值 应不低于 80。个别值 不应比平均 值低 3个数 量值。 R90 色调代码: _,色坐 标目标值: x=_ y=_色 品容差: (SDC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平均值 单项 判定 / 能效 等级 LED模块 供应商 注:光通维持率应当在能源效率标识相关监督检查中进行检测。 14 附件3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能源效率标 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16、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规格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规格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信息 生产者名称 : 商 标 : 序号 规格型号 额定功率 (W) 初始光效 (lm/W) 色调 代码 配光 类型 能效 等级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能源效率标识于 年 月 日 开始使用。 15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 序 号 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或技 术规格书 生产者(全称) 1 LED模块 2 灯头 / 3 透光罩 / 透明、磨砂、 乳白、其它 4 电子控制装 置 / 功率 效率 其它 16 17 五、其它信息 产品外形尺寸 序 号 规格 型号 额定 功率 (W) 色调 代码 配光类 型 LED模 块类型/ 数量 灯壳材质 透光罩 材料 灯头 型号 灯的 外形 长度 (mm) 灯体 直径 (mm) 备案方: 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