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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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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教 育 局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培 训 机 构 审 批 办 事 指 南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教 育 局2 0 1 6 年 1 0 月- 2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教 育 局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审 批 办 事 指 南一、审批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广 东 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设置 标 准 ( 附 件 1) 。二、审批范围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2、筹 建 审 批 。三、审批原则一 是 “ 先 筹 建 后 审 批 ” 原 则 , 在 我 区 申 请 举 办 民 办 非 学 历 教育 培 训 机 构 要 先 筹 建 后 审 批 ; 二 是 安 全 规 划 原 则 , 选 址 要 符 合 安全 和 布 点 规 划 建 设 要 求 。四、审批程序举 办 者 根 据 增 城 区 教 育 局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审 批 流 程示 意 图 ( 附 件 2) 报 送 审 批 材 料 。( 一 )筹建批复。举 办 者 向 区 工 商 局 提 出 核 名 申 请 : 广 州 增 城 区 XX 培 训 中 心 ( 学校 ) 有 限 公

3、 司举 办 者 向 区 教 育 局 提 出 筹 建 申 请 , 区 教 育 局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实 地察 看 办 学 条 件 , 现 场 填 写 增 城 区 教 育 局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申 办 筹 建 现 场 踏 勘 表 , 达 到 开 办 基 本 要 求 的 , 举 办 者 根 据 增 城- 3 -区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筹 建 材 料 目 录 ( 附 件 3) 报 送 相关 材 料 , 区 教 育 局 正 式 受 理 筹 建 材 料 后 , 一 个 月 内 发 出 同 意 筹 建 批复 。(二)审批发证。 举 办 者 持 同

4、 意 筹 建 批 复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例 、 广 东 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的 相 关 要求 开 展 筹 建 工 作 。 完 成 筹 建 后 , 书 面 向 我 局 提 出 正 式 设 立 领 证 申请 , 填 写 广 州 市 民 办 学 校 申 办 审 批 表 , 并 根 据 增 城 区 民 办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设 立 材 料 目 录 ( 附 件 4) 要 求 提 交 相关 材 料 ( 一 式 三 份

5、) 。 区 教 育 局 正 式 受 理 申 请 设 立 材 料 后 , 组 织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评 审 工 作 组 进 行 现 场 评 审 , 评 审 达 到 开办 要 求 的 , 形 成 评 审 报 告 , 按 程 序 报 批 , 审 批 通 过 后 , 颁 发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 审 批 时 限 三 个 月 ) 。附 件 : 广 东 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增 城 区 教 育 局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审 批 流 程 示 意 图 增 城 区 民 办

6、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筹 建 材 料 目 录 增 城 区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设 立 材 料 目 录- 4 -附 件 1广 东 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的 宏 观 管理 , 规 范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工 作 , 根 据 国 务 院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条例 制 定 本 标 准 。第 二 条 本 标 准 所 称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 是 指 企 业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7、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个 人 利 用 非 财 政性 教 育 经 费 , 举 办 面 向 社 会 招 生 , 不 颁 发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证 书的 各 类 培 训 学 校 和 培 训 中 心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学 前 教 育 、 自 考 助 学 、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构 , 以 职 业 技 能 为 主 的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 技 术 等 级 培 训 的 教 育机 构 , 实 施 劳 动 就 业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教 育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单 位 举 办 面 向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干 部 职 工 的 非

8、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构 , 不 适 用 本 标 准 。第 三 条 设 置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配 备 具 有 较 高 政 治 素质 和 管 理 能 力 、 熟 悉 教 育 的 领 导 班 子 。 教 育 机 构 负 责 人 必 须由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并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5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作 多 年 有 2 年 以 上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和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术 职 称 的 人 担 任 。第 四 条 设 置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有 与 办 学 规 模 相 适 应 、结 构 合 理 的

9、 专 兼 职 教 师 。 培 训 学 校 专 任 教 师 不 少 于 10 人 , 培- 5 -训 中 心 专 任 教 师 不 能 少 于 5 人 ; 具 有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教 师占 专 任 教 师 总 数 的 20%以 上 。第 五 条 设 置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有 符 合 教 育 教 学 要 求 ,符 合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的 校 舍 ; 有 满 足 体 育 活 动 需 要 的 运 动 场 地和 体 育 器 材 ; 有 满 足 专 业 教 学 需 要 的 实 验 、 实 习 设 施 、 设 备 。其 办 学 条 件 具 体 应 不 低 于 下 表

10、要 求 。类 别 培 训 学 校 培 训 中 心校 园 占 地 面 积 ( M2) 5000 校 舍 建 筑 面 积 ( M2) 2000 300体 育 设 施 两 个 篮 球 场 教 学 设 备 总 值 ( 万 元 ) 30 10第 六 条 设 置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订 立 章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第 七 条 设 置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具 有 可 靠 的 基 本 建 设 投资 和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 培 训 学 校 和 培 训 中 心 的 开 办 资 金 分 别 不低 于 20 万 元 和 5 万 元 。第 八 条 设 置 艺 术 、 体

11、 育 等 特 殊 类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 或 在 贫困 地 区 设 置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 其 标 准 可 适 当 放 宽 。 社 会 力 量 举办 的 非 独 立 设 置 的 内 设 培 训 部 参 照 培 训 中 心 设 置 标 准 执 行 。第 九 条 本 标 准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 6 -达 到 开 办 基 本 要 求附 件 2增 城 区 教 育 局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审 批 流 程 示 意 图选 址 筹 建 申 请 书 内 容 包 括 : 举 办 者 情 况 、 机 构 名 称 、 办 学 地 址 、 办 学 目 的

12、 、办 学 宗 旨 、 办 学 性 质 、 办 学 规 模 、 学 科 设 置 、 班 级 设 置 、 招 生 范 围 、占 地 面 积 、 建 筑 面 积 、 办 学 资 金 的 投 入 及 筹 措 情 况 、 拟 配 设 施 设 备 情况 、 拟 配 备 师 资 情 况 等 ( 培 训 学 校 原 则 要 求 占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5000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2000 , 培 训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原 则 要 求 不 少 于 300 )向 区 教 育 局 职 业 教 育 科 提 出 筹建 申 请 条 件 :1.机 构 应 设 在 安 全 区 域 内 , 相 对 独

13、立 完 整 , 无 污 染 , 无 噪 音 ,无 不 良 娱 乐 场 所 ; 2.培 训 学 校 有 能 建 设 符 合 要 求 的 运 动 场 地 ; 3.具 有较 舒 适 的 环 境 ; 4.有 符 合 要 求 的 建 筑 面 积 和 用 地 面 积 ,产 权 清 晰 ,提 供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和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区 教 育 局 填 写 增 城 区 教 育 局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申 办 筹 建 现 场踏 勘 表 。区 教 育 局 实 地 察 看 办 学 条 件( 一 个 月 内 ) 条 件举 办 者 提 交 下 列 筹 建 材 料 : 1.筹

14、建 申 请 ; 2.办 学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3.举 办 者 材 料 ; 4. 拟 任 法 人 材 料 ;5.办 学 场 地 使 用 权 证 , 原 建 筑 设 计 平 面 图 , 校 舍 的 布 局 设 计 方 案 , 租 赁 场 地 的 须 提 交 租 赁 合 同 ; 6.办 学资 金 概 算 及 资 金 保 证 ; 7.办 学 资 金 证 明 ; 8.合 作 办 学 的 要 提 交 联 合 办 学 协 议 书 。区 教 育 局 发 出 同 意 筹 建 批 复( 一 个 月 内 ) 校 舍 属 租 赁 的 , 批 准 筹 建 时 间 一 般 为 2 年 ; 校 舍 属 新

15、 建 的 , 批 准 筹 建时 间 为 3 年 。举 办 者 凭 同 意 筹 建 批 复 到 有 关职 能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办 学 证 件 、资 料 。 相 关 办 证 资 料 : 1.区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意 见 书 ;2.区房 屋 质 检 部 门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书 ( 或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收 合 格 证 );3.资 产 评 估 公 司 办 学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4.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局 食 品 经 营许 可 证 ; 5.住 房 和 建 设 局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证 明区 教 育 局 一 个

16、月 内 组 织 有 关 科 室 人 员 组 成 现 场 评 审 组 对 机 构 的 办 学 条 件 进 行 评 审 ( 一 个 月 内 ) 。区 教 育 局 审 批 ( 三 个 月 内 ) 发 给 批 准 办 学 批 复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 境 外 组 织 和个 人 在 本 行 政 区 内 申 办 的 , 要 报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批 准 。未 达 到 开 办 基 本 要 求 : 退 回 筹 建 办 学 申 请举 办 者 提 交 下 列 设 立 材 料 : 1.设 立 申 请 ; 2.教 育 部 门 同 意 筹 建 文 件 ; 3.办

17、学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4. 广州 市 民 办 学 校 申 办 审 批 表 ( 内 含 举 办 者 、 法 人 、 负 责 人 、 教 职 工 、 校 园 校 舍 设 备 等 资 料 ) ; 5.办 学资 金 材 料 ( 含 办 学 经 费 概 算 、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 6.办 学 章 程 ; 7.机 构 的 规 章 制 度 、 办 学 计 划 、 教 学 和选 用 教 材 计 划 ; 8.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书 、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意 见 书 、 卫 生 许 可 证 ; 9.联 合 办 学 协议 书 ( 属 合 作 办 学 的 需 提 交 ) 。-

18、 7 -附 件 3增 城 区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筹 建 材 料 目 录一 、 关 于 在 增 城 区 XX 镇 ( 街 ) 筹 建 增 城 区 XX 培 训 中 心 ( 学校 ) 有 限 公 司 的 申 请 内 容 包 括 : 举 办 者 情 况 、 机 构 名 称 、 办 学 地 址 、 办 学 目 的 、办 学 宗 旨 、 办 学 性 质 ( 营 利 性 或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非 学 历 培 训 中 心 有限 公 司 ) 、 办 学 规 模 、 学 科 设 置 、 班 级 设 置 、 招 生 范 围 、 占 地 面积 、 建 筑 面 积 、 办 学

19、资 金 的 投 入 及 筹 措 情 况 、 拟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情况 、 拟 配 备 师 资 情 况 等 ( 按 照 广 东 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教 育机 构 设 置 标 准 要 求 配 备 ) ,举 办 者 亲 笔 签 名 。二 、 办 学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三 、 举 办 者 材 料( 一 ) 个 人 办 学 的 : 提 供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 学 历 证 、 待 业证 等 复 印 件 , 无 犯 罪 证 明 原 件 ;( 二 ) 集 体 办 学 的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单 位法 人 证 书

20、 等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四 、 拟 任 法 人 材 料 : 拟 任 法 人 的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 职 称 证 等复 印 件 , 户 口 所 在 地 出 具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原 件 。五 、 办 学 场 地 材 料 ( 培 训 学 校 要 求 占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5000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2000 , 培 训 中 心 要 求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300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和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复 印 件 , 原 建 筑 设 计 平 面 图 , 校舍 的 布 局 设 计 方 案 , 租 赁 办 学

21、 场 地 的 须 提 交 经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备 案的 租 赁 合 同 。六 、 筹 建 培 训 机 构 的 资 金 概 算 及 资 金 保 证 。七 、 办 学 资 金 证 明 ( 由 举 办 者 的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 。八 、 合 作 办 学 的 要 提 交 联 合 办 学 协 议 。九 、 培 训 中 心 申 报 材 料 确 认 书 。- 8 -十 、 全 部 材 料 的 电 子 版 提 交 ( 证 件 必 须 是 原 件 拍 照 ) 。附 : 办 事 机 构 : 增 城 区 教 育 局 职 业 教 育 科地 址 : 荔 城 街 岗 前 西 路 35号电 话 : 826

22、25422附 件 4增 城 区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设 立 材 料 目 录一 、 关 于 在 增 城 区 XX 镇 ( 街 ) 申 请 设 立 增 城 区 XX 培 训 中心 ( 学 校 ) 有 限 公 司 的 申 请 ,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机 构 名 称 、 办 学 地 址 ;( 二 ) 办 学 宗 旨 、 办 学 目 的 、 目 标 ;( 三 ) 办 学 性 质 , 举 办 者 基 本 情 况 、 办 学 经 费 投 入 情 况 ;( 四 ) 办 学 规 模 、 学 科 设 置 、 班 级 设 置 、 招 生 范 围 ;( 五 ) 占 地

23、 面 积 、 建 筑 面 积 ;( 六 ) 已 具 备 的 基 本 办 学 条 件 ( 按 照 广 东 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设 置 ) , 包 括 : 设 施 设 备 情 况 , 机 构负 责 人 、 师 资 配 备 情 况 , 图 书 资 料 等 ;( 七 ) 举 办 者 亲 笔 签 名 。二 、 教 育 部 门 同 意 筹 建 文 件三 、 办 学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根 据 已 有 的 办 学 条 件 和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论 证 , 主 要 论 证 机构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 持 续 发 展 的 可 能 性

24、 、 生 源 条 件 、 师 资 配 备 条 件 、- 9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条 件 和 资 金 运 作 保 障 等 情 况 。四 、 广 州 市 民 办 学 校 申 办 审 批 表 ( 内 含 举 办 者 、 法 人 、负 责 人 、 教 职 工 、 校 园 校 舍 设 备 等 情 况 )( 一 ) 举 办 单 位 的 有 效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1.个 人 办 学 的 : 提 供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 户 口 本 、 待 业 证 、 无犯 罪 记 录 证 明 等 复 印 件 ;2.集 体 办 学 的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单

25、 位 法 人证 书 等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二 ) 法 人 任 命 书 及 法 人 证 明 材 料 (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 无 犯罪 记 录 证 明 复 印 件 ) 。( 三 ) 机 构 负 责 人 任 命 书 及 相 关 资 质 材 料 ( 身 份 证 、 本 科 学历 证 、 教 师 资 格 证 、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证 复 印 件 ) 。( 四 ) 拟 聘 任 教 职 工 情 况 ( 最 少 五 位 以 上 本 科 专 任 教 师 , 附专 任 教 师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 教 师 资 格 证 、 职 称 证 复 印 件 ) 。( 五 ) 办 学 场

26、 地 、 设 施 设 备 有 关 材 料 。1.办 学 用 地 、 校 舍 产 权 证 、 经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备 案 的 租 赁 合 同 ;2.校 舍 原 用 途 设 计 图 纸 ;3.校 舍 布 局 设 计 图 。五 、 办 学 资 金 有 关 材 料( 一 ) 办 学 经 费 概 算 ;( 二 ) 开 办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由 有 资 质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 。六 、 办 学 章 程 及 董 事 会 材 料 ( 需 在 章 程 中 载 明 是 否 从 办 学 收益 中 取 得 回 报 ) 。- 1 0 -七 、 机 构 的 规 章 制 度 ( 汇 编

27、 成 册 , 设 封 面 、 制 度 目 录 ) 。八 、 办 学 计 划 , 教 学 和 选 用 教 材 计 划 。九 、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书 ( 在 房 管 部 门 办 理 ) 。十 、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意 见 书 ( 在 消 防 大 队 或 派 出 所 办 理 ) 。十 一 、 卫 生 许 可 证 ( 在 食 药 监 部 门 办 理 , 有 提 供 餐 饮 的 需 提 交 ) 。十 二 、 联 合 办 学 协 议 书 ( 属 合 作 办 学 的 需 提 交 ) 。十 三 、 培 训 中 心 申 报 材 料 确 认 书十 四 、 全 部 材 料 的 电 子 版 ( 证 件 必 须 是 原 件 拍 照 ) 。- 1 1 -公开方式: 主 动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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