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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关于朗科专利诉讼运营模式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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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北 京京 市市 金金 杜杜 律律 师师 事事 务务 所所 关关 于于 深深 圳圳 市市 朗朗 科科 科科 技技 股股 份份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首首 次次 公公 开开 发发 行行 ( A 股股 ) 股股 票票 并并 在在 创创 业业 板板 上上 市市 之之 补补 充充 法法 律律 意意 见见 书书 ( 三三 ) 关关 于于 专专 利利 诉诉 讼讼 、 专专 利利 海海 关关 保保 护护 模模 式式 的的 专专 项项 核核 查查 意意 见见 3-3-5-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模式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2、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公司专利运营的商业模式,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仅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涉及其它国家或地区法律的问题发表意见。以下如非特别说明,列举的法律依据均为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司专利运营概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闪 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专利运营业务。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 116 件(另有已提出申请未获授权的专利申请 221 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有效维护公司专利及技术成果 ,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内进行了一系列全面、系统的研究开发,并将研发成果按一定布局在有关国家或3-3-5-2 地区申请数量众多的系列专利,形成专利池,使得相关产

4、品同时受到多个专利的覆盖,一般以专利池整体作为专利授 权的标的,例如公司与 Kingston China Cooperatie U.A.、PNY Technologies, Inc.、Toshiba Corporation、Phis on Electronics Corporation、CHIN-BAN Electronics Co.等的专利授权 许可合同均是以专利池整体作为专利授权的标的。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发行人的某些专利会因保护期限届满而失效,某些专利也可能 经过有关部门的审理而被宣告无效,但由于公司一般以专利池整体作为专利授权的标的,故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整体专利保护效果。 发行人获得专利

5、授权后,综合运用专利诉讼、专利海 关保护、协商谈判等方式达到专利保护及运营的目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运营模式符合中 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且受法律保障。 二、 中国的专利诉讼模式 根据发行人说明,诉讼方式系发行人专利保护及运营的主要方式之一。 (一)中国的专利诉讼模式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根据专利保护战略,在经过 充分准备之后,可对侵权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发行人的经济损失。中国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流程一般如下图所示: 1. 侵权行为及事实调查 发行人在准备起诉前,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查明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情况,包括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销售途径、销售地域和

6、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 3-3-5-3 2. 侵权对象选择 发行人综合考虑分析侵权对象的市场地位、品牌知名 度、法律意识、所在地域及侵权产品生产销售规模等情况后,选择确定起诉的侵权对象。 3. 专利保护主题选择 侵权人的同一产品有可能同时侵犯发行人多项专利,但是在一件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只能主张一项专利权。如果原告需要同时主张多项专利权,就只能提出多个诉讼案件。为此,发行人会根据侵权行为及事实、侵权对象、各专利在具体案件中的胜诉把握等情况,通过与专业律师沟通后,确定以一项专利还是多项专利起诉侵权人,即选择一项还是多项专利作为诉讼标的。例如,如果侵权人的产品已经明显侵犯了发行人的某一项专利,主张

7、该专利已足以保证胜诉,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可以只提出主张保护该专利的诉讼案件,暂不提出保护其他专利的诉讼案件;如果为了防止侵权人利用专利无效请求宣告程序拖延某项专利的诉讼时间,或者一时无法判定哪项专利的胜诉把握较大,或者担心侵权人日后通过少量修改回避某一项专利的情况,发行人可能需要针对侵权人的同一产品提出多个诉讼案件,分别主张多项专利,以确保胜诉。 4. 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在侵权对象、专利保护主题确定后,发行人需结合侵 权对象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状况、侵权对象的资金实力、诉讼地的专利诉讼环境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以确保所提出的赔偿数额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法院支持。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如下:以发行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两者均无法查明,有专利授权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则根据专利权类别、侵权性质和情节、专利授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专利许可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按照该专利授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金数额。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行人获得胜诉,可以获得不低于前述专利授权许可使用费的赔偿金,同时,法院还会判决被告今后停止使用发行人专利。如果被告今后继续使用发行人专利,则必须与发行人谈判取得许可并另外支付许可费,否则会构成新的侵权行为,发行人可另行追究其3-3-5-4 责任并要求赔偿。 5. 诉讼管辖法院选择

9、根据法律规定,在级别管辖方面,专利侵权纠纷第一 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可按照对自身有利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所 谓“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认为本案不应由当前审理案件的法院审理 ,申请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法院审理。被告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须首先 解决管辖问题,方可进入正式审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10、,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仍不服的,可以就此提出上诉。一审法院须将案件材料移交二审 法院,以便其审查管辖权上诉问题。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审理结果,对管辖权上诉问题作出相应的裁定,然后将案件材料再移交给原一审法院或者移送管辖权裁定后新的一审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侵权人往往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 6. 准备证据证明材料 发行人在确定起诉对象、诉讼法院、诉讼整体策略后 ,即着手准备证据证明材料,通常采取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拍照、封存等方式取证。发行人根据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撰写民事起诉状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7. 法院正式受理、审理 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立

11、案条件的, 予以立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理。 由于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领 域广泛等特点,往往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活动,鉴定结论将作为证据使用。 3-3-5-5 在专利授权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侵权人往往会利用这一制度,恶意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从而启动一个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通常称为“专利无效案件”)。按法律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任何一

12、方当事人(无效请求人或者被请求无效的专利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大部分专利无效案件都会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这就使得专利无效案件及其后续的行政诉讼的周期较长,一般需要持续3-5 年甚至更久。同时,由于当发生专利 无效案件时,法院一般 应当将民事诉讼中止审理,待专利无效案件结束之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的审理。所以,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常用提出专利无效案件的手段,以达到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和证据或者使被控侵权标的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等目的。 以发行人的第 ZL99117225.6 号中 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

13、及其装置”为例,该专利于 1999 年提出专利申请,2002 年专利被授权,曾先后 7 次被不同主体请求宣告无效,均未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其中 1 次尚未结案,但专利复审委已作出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该决定;其余 6 次均以请求人撤回请求结案),说明该专利的稳定性较强,发行人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小。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作为以专利运营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专利运营 过程中,主动发起针对3-3-5-6 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是正常的经营手段,被动参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乃至行政诉讼案件则是这种经营手段带来的结果。

14、鉴于侵权人往往提出专利无效案件以拖延诉讼进程。 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案件实行不中止诉讼。专利被无效成功的可能性越小,法院越可能决定不中止诉讼。 虽然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理 论上专利无效请求可以无数次提出,但在侵权人多次采用提起专利无效案件的策略未能成功之后,专利复审委既往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可以用于支持人民法院作出不中止诉讼的决定,从而使侵权人拖延诉讼的目的不能实现。并且,由于专利无效案件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往案件中已经使用过的无效证据和理由不可以重复主张,因此也使得今后相关的专利权更难于被宣告无效。在既往的案件中,当事双方对于有关争

15、议和技术问题已经进行了充分和全面的辩论,有助于专利复审委在今后可能发生的新案件中提高审查效率,尽快作出审查决定。 中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任 何一方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程序最基本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法可延长),二审程序最基本的期限为三个月(依法可延长)。如果案情复杂或被告故意采用上述各种手段拖延时间,则可能导致诉讼周期大大超出上述期限。 8. 法院宣判或达成和解 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且侵权 人往往采取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等手段拖延诉讼时间 ,所以诉讼的周期较长、费用较高,诉讼过程会对侵权人的市场、客户

16、、供应商、品牌、公司运营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案件通常和解结案,如发行人主动提起的 3 宗已结案中国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最终均以各方达成和解结案。 发行人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闪存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 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其专利, 该系列专利目前已被市场广泛使用,因而受到侵权的范围也是 广泛的,一旦公司在专利侵 权民事诉讼中胜诉或达 3-3-5-7 成对公司有利的和解协议,将对公司收取其他侵权人的专利授权许可费用具有范例意义。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上述中国专利诉讼模式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查。 1关于专利诉讼的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

17、权人许可,实 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于上述,发行人运用诉讼方式进行

18、专利保护及运营,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2关于诉讼阶段和周期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 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19、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3-5-8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诉讼阶段和周期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3关于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 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起诉条件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4关于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若干

20、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 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21、,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5关于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3-3-5-9 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管辖权异议及其对诉讼影响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6关于专利无效程序及其后续的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

22、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

23、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专利无效程序及其后续的行政 诉讼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7关于专利无效制度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专利无效制度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对发行人专利3-3-5-10 运营模式的正面影响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24、8关于专利无效案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

25、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 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专利无效案件对民事诉讼影响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9关于公证取证和技术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 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

26、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公证取证和技术鉴定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3-3-5-11 10.关于赔偿额的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 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

27、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赔偿额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11关于当事人自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12关于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28、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判决执行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上述的专利诉讼模式,符合中国法律的 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且受法律保障。 三、 美国的专利诉讼模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曾在美国提起一宗专利侵 权民事诉讼并最终达成和解结案。根据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出具的朗科美国专利诉讼确认意见书,美国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通常程序如下图所示: 3-3-5-12 (一)原告提起诉讼 美国专利诉讼从原告向联邦法院递交诉状开始。原告 的诉状中应包括其拥有的涉及侵权的专利号,以及被告的侵权产品的有关信息。原告只需

29、在诉状中列出被告的有代表性的侵权产品,有关其他侵权产品及赔偿的信息将在以后的取证中获得。 原告在递交诉状之前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是获取被告侵权产品的具体信息和选定起诉的联邦法院。被告侵权产品的具体信息可以通过被告的网站或购买并分析被告的产品获得。至于选择在哪个州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一般考虑的因素有: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法官审理专利诉讼的经验以及诉讼进程速度。 (二)诉状送达 原告在递交诉状后必须在 120 天内将诉状送达到被告所在地。如果被告是外国公司,因需通过外交途径,原告没有 120 天送达的时限,但需证明原告确实在努力将诉状送达。 (三)被告回应并提出反诉 被告接到诉状后应在 20 日内

30、对诉状做出回应。回应的内容一般是否认侵权。被告一般会提起一些反诉。反诉一般包括要求法院判决不侵权,原告专利无效等。 (四)原告回应被告的反诉 原告需在被告回应后的 20 日内回应被告的反诉。回应 的内容一般是否认不侵权,否认原告专利无效等。 3-3-5-13 (五)法院召开案件日程安排听证会,取证开始 法官在原告回应被告的反诉后会召开案件日程安排听证会,以确定案件审理细节,如事实取证的时间段、马克曼听证会(M arkman Hearing)日 期、专家取证时间段以及庭审日期等。法官可能还会确定 原被告证人数量,大致取证范围等。马克曼听证会系美国专利诉讼特有的用以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听证会。 取证阶

31、段是美国专利诉讼中耗时最多,最繁琐的阶段。原被告的律师将通过书面提问(Interrogatory) ,文件索取(Document Reques t),证人提问(Deposition)等方式向对方索取有关证据。如果双方对 取证发生分歧,则需通过动议(Mo tion)由法官解决。原被告一般都会向对方提供大量的文件,包括几十万页甚至上百万页的电子文件和邮件,从该 等文件中获得有用的证据极为困难。 (六)法官召开马克曼听证会,确定专利权范围 一般在取证阶段的中后期,法官会召开马克曼听证会。马克曼听证会的目的是确定一些有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关键词的含义,从而确定专利权范围。马克曼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是先由原被

32、告通过协商提出一些需要解释的关键词,然后原被告各自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依据,法官根据双方提出的依据来认定哪一方的解释是正确的。 马克曼听证会是专利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专利权范围一旦确定,则被告是否侵权也就比较明朗。原告为了证明侵权, 一 般须在所有的关键词上都获胜,而被告可能只须在一个关键词上获胜即可证明不侵权。 (七)专家取证 专家取证一般会在事实取证后进行。专家取证包括技术专家取证和赔偿专家取证。在技术专家取证过程中, 双方都需 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来提出专家证言,以证明侵权或不侵权。在双方提出专家证言后,双方都有权对对方的专家进行提问(Deposition),以质询其证言

33、的可靠性。 在赔偿专家取证过程中,双方都需聘请计算侵权赔偿的专家来提出专家证3-3-5-14 言,以证明侵权损失的多少。在双方提出专家证言后,双方均有权对对方的专家进行提问(Deposition),以质询其证言的可靠性。 (八)庭审 庭审包括庭审准备、庭审和判决后动议三个阶段。 在庭审准备阶段,双方都有权挑选陪审团成员,以及确定庭审证人及证据。在庭审中双方的律师将尽最大努力说服陪审团同意己方的主张。在陪审团作出判决后,法官可能会酌情允许双方就一些庭审中出现的问题作一些补充说明。在庭审后对判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在 60 天之内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of th

34、e Federal Circuit Court)上诉。 (九)上诉 美国法院实行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双轨制。美国专利法是联邦法,所以专利诉讼由联邦法院系统审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原则上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可以上诉一次,上诉法院限于审查第一审判决有无错误。二次上诉是例外,只有少数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以后,才能经二次上诉,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美国专利诉讼的上诉均由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审理。诉 讼双方需提交上诉状和答辩状。联邦巡回法院会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庭答辩,并根据上诉状和答辩状及当庭答辩作出裁决。裁决的内容可能是完全肯定一审判决,或驳回全部或部分一审判决并要

35、求重审。对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继续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审理此案。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不审理此案,那么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就成为终审判决。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会决定审理此案,那么诉讼双方要提交新的上诉状 和答辩状,并在听证会上当庭答辩,联邦最高院会根据上诉状和答辩状及当庭答辩做出裁决。美国联邦最高院的裁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出具的朗科美国专利诉讼确认意见书,发行人依照上述流程在美国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符合美国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以实施且受法律保障。 3-3-5-15 四、 中国的海

36、关专利保护模式 (一)中国的海关专利保护模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一般的诉讼案件中,被告通常 采取各种手段拖延诉讼进程。发行人为提高专利运营的成效,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海关专利保护模式。“海关专利保护”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专利的进出口货物,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采取扣押该侵权货物以及其他相关措施的一种制度。当海关扣押进出口的侵权货物之后,侵权人不仅将在判决生效后丧失被扣押的货物,而且进出口货物一般均有明确的交货期限,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逾期交货除需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能占用大量资金,并且面临失去客户及被扣押货物跌价的风险。基于以上多种因素,大多数侵权人在

37、侵权货物被海关扣押之后,通常会尽快与权利人谈判以获得专利授权,并支付专利授权许可费;即使双方谈判短期内难以达成一致,但当权利人启动诉讼程序之后,被告不仅不会拖延诉讼进程,反而可能主动要求与权利人和解,尽快结案。 发行人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闪存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 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其专利。该系列专利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闪存盘、手机、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包括 MP3/MP4)、电视机、数码相机、数码相框、闪存卡、固态硬盘、GPS 导航仪、 汽车电子等数码电子产 品,该等应用领域市场规模庞大,普遍存在侵害发行人专利的情形,侵权范围十分广泛。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海关扣押侵

38、权货物必须事先在海 关存放保证金,在海关扣押货物后需要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也需要提交保证金或其他财产担保。以上保证金和财产担保的作用,一是确保海关收取的仓储费用,二是在权利人申请错误的情况下可保证被申请人能获得赔偿。保证金一般实行等额原则。原则上,有多少保证金才能扣押多少货物。被扣押的货物数量同时也是判决赔偿的依据及判决执行的主要保证。因此,权利人申请扣押的侵权货物数量与其可提供的保证金数额密切相关,同时,该保证金数量也与权利人通过海关保护获得赔偿的数额直接相关。因此,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权利人才可能充分有效地运用专利海关保护措施。公司发行上市之后,可快速增

39、强市场地位和品牌影响力,并通过向海关和法院提供足够的保证金来实现公司专3-3-5-16 利运营模式,促进公司专利授权许可收入的增长。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海关专利保护模式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查。 1关于海关专利保护的依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 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

40、备案”。 基于上述,发行人实施海关专利保护,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2关于发行人申请海关扣留侵权货物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 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第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第十五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

41、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申请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3关于海关主动扣留侵权货物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发 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3-3-5-17 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海关主动扣留侵权货物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

42、的规定。 4关于担保金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关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基于上述,发行人关于担保金的说明,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上述的海关专利保护模式,符合中国法 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且受法律保障。 五、 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专利诉讼、专利海关 保护模式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且受法律保障。 3-3-5-1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模式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玲 宋萍萍 律师 曹余辉 律师 二九年 月 日 3-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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