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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知识——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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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知识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一、法定婚龄要考虑两方面: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其二,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二、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主要为: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 年修改婚姻法时,法定婚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现时规定与 1980 年作出的规定相同都是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四、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一) 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二) 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3、;(三)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四)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五) 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 ”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 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 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

4、、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 1980 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3、当事人提交 3 张 2 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三

5、、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 ”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 9 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今年 4 月 26 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

6、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 12 月 4 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7、的要求。 200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 12 月 4 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从 1986 年至 2000 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在全国普遍展开。 2001 年 12 月 4 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志寓意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 字演绎而来。“法”字的“水” 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法” 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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