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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进出口贸易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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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类1.有批玻璃制品出口,有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载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如何处理?为什么甲船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乙船的损失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船在遭遇暴风雨前后发生了碰撞、搁浅等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玻璃制品损失,货主还是能获得赔偿的。5.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泊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

2、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 箱货被火烧毁;2、600 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从损失性质来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1、单独海损;2、已燃的 40 箱为单独海损,其余 560 箱属于共同海损(?) ;3、单独海损;4 和 5 都属于共同海损。7.我方向海湾集团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舱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 3 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

3、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尽管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即属于除外责任。根据 CIC 除外责任第 4 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据此,花生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8.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商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 9 月份交货。9 月 15 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进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该禁令要到 9 月

4、30 日才生效,而合同规定 9 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交货。16.有批货物已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 5 月 3 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 1000 美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 5月 8 日发生触礁事故,致使该批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也为 1000 美元。问保险人如何处理?如何赔付?为什么?前 1000 美元的损失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后 1000 美元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商品数量质量2.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 2000 公吨

5、,每公吨 280 美元 FOB 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 2000 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应?可能只能答应外商要求。虽然在洽谈时是 2000 公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度量衡,只笼统规定 2000 吨,而不同的度量衡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12.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 500 公吨,每公吨 120美元,可有 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 5 月

6、,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 1000 公吨,每公吨 100 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 100000 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按合同规定,最多可交 515 公吨,最少交 485 公吨。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有利;市价下跌,多交有利。最多可交 1000 公吨,最少 950 公吨。因为采用信用证支付,根据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即可有 5%的增减幅度。交易磋商3.我出口企业于 6 月 1 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 6 月 7 日复到。6 月 2 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

7、“如价格减 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 6 月 3 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你 6 月 1 日发盘,请告知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我方应该拒绝英商 6 月 3 日表示的无条件接受,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来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时就已失效,即我方 6 月 1 日的发盘在英商 6 月 2 日传真要求降价时已失效。英商 6 月3 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 6 月 1 日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所以不是有效接受,我方完全可以拒绝。17.甲公司向乙公司 11 月 10 日发盘:“神力牌拖拉机 100 太,每台 2000 美元 CIF 科

8、伦坡,即期信用证 12 月装,限 20 日复到我方有效” 。乙方没有表示接受,却在 11 月 15 日电开以甲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时甲发现发盘有误,11 月 21 日甲借口未收到对方接受通知,合同无法成立并退回信用证。请问甲的做法对吗?乙该如何处理?公约规定,受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开信用证就是以行动表示同意发盘,因此交易达成,合同成立并有效。20.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 8 月 15 日的发盘,发盘的有效期至 8 月 22 日。我方于 8 月 20 日回电“若价格能降至 56 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 。对方未作答复,8 月 2

9、1 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 8 月 15 日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 8 月 20 日的回电已构成还盘,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 8 月 21 日得知国际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信用证相关4.我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笔进出口合同,国外客户按时开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 8 月 10 日,信用证有效期 9 月 10 日。我公司在 8 月 5 日装船完毕并取得当日提单,9 月 1 日持相关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

10、问,我方是否可以得到货款?信用证的到期日为 9 月 10 日,但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祁县,所以我方应该在装运日期后 21 天内向银行提交单据,即我方最迟应该在 8 月 31 日交单议付,实际却在9 月 1 日才交单,银行有权拒付,我方不能得到货款。但如果 8 月 31 日是周六或周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则可以顺延至第一个营业日。所以我方 9 月 1 日交单仍然可以得到货款。6.2006.3.10,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 M 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总金额为 50 万美元,信用证付款,2006.4.1,买方通过 S 银行开出了一份信用证:“Credit amount USD500000,a

11、ccouding to invoice value 75%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45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我公司在有效期内发货并提交所有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便付了 75,但是货到 45 天后,开证行以我方货物品质欠佳为由拒付 25货款,问我方如何处理?我方在有效期内提交了所有单据,并且经检验单证相符。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没有权利拒绝付款。如果货物的品质确实存在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正确的方法是进口人应根据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品质异议期限内向

12、卖方提出品质异议和索赔,或在诉讼时效内向出口方起诉,而不可以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开证行也不应受理该类拒付申请。14.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不能。信用证是是一项独立性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银行只根据信用证的规矩办事,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保证付款。因此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只能通过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来解决,比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18.大连 A 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客商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

13、A 公司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发现多处内容与合同规定的不相符合,随即提出了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加拿大客商只同意A 公司部分的改证要求,向开证行提出了部分内容修改的改证申请,并经其确认后发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请问该信用证修改通知有效吗?为什么?贸易术语9.我某公司按 CIF 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

14、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按规定,采用 CIF 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 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10.有一份 CIF 合同,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载运船舶离港 4 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全部货物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

15、和付款,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问:此案如何解决? 为什么?以 CIF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11.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 CIF 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 1996 年 10 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 12 月 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

16、该合同仍属 CIF 合同,应按 CIF 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 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 CIF 合同。问,这是真正的 CIF 合同吗 ?不是。1、根据2000 通则 ,CIF 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2、CIF 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 CIF 的象征性交货性质。13.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 CFR 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

17、达目的港,后来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了解,以防受骗。2、CFR 的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对于大宗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 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或所属船公司,减少风险。15.北京某公司出口 2000 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在规定的期

18、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 1000 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的不同的装船日期。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我方没有违约,银行应该议付。根据UCP600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义词提交时,只要现实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送。本案中,我方使用的是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因此没有违反国外信用证要求。19.有一份信用证规定:数量为 6000 公吨,1-6 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 公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在 1 月-3 月每月装运 1000 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 4 月 25 日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紧张,第四批货物延迟至 5 月 2 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 5 月 2 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剩余的货物还需要继续交付吗?为什么?根据UCP600 ,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其中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我方第四批货物未按时装运,银行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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