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 督 学 填 空 题 11 监 督 是 指 各 种 监 督 主 体 依 法 对 国 家 公 权 力 机 关 和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行 使 公共 权 力 的 活 动 所 进 行 的 监 察 、 督 察 活 动 以 及 对 滥 用 公 权 力 谋 取 私 人 利 益的 各 种 行 为 的 ( 纠 正 ) 活 动 。 2.权 力 的 ( 相 对 ) 性 是 指 权 力存 在 于 人 与 人 的 关 系 中 , 没 有 人 与 人 的 关 系 , 单 独 的 个 人 无 所 谓 权 力 。3.腐 败 是 一 种 ( 公 权 力 ) 异 化 的 社 会 现 象 , 4. 监 督 主 体 是 由
2、多种 政 治 力 量 和 ( 社 会 ) 力 量 构 成 的 。5.对 国 家 ( 公 权 力 )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远 远 超 过 对 社 会 其 他 权 力 监 督 的 必要 性 。孙 中 山 曾 反 复 强 调 监 察 权 必 须 独 立 于 ( 立 法 ) 机 关 , 由 独 立 的 监 察 机 关行 使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避 免 外 国 监 察 制 度 和 中 国 古 代 监 察 制 度 的 弊端 。7、 ( 党 政 分 察 ) 思 想 是 孙 中 山 “ 以 党 治 国 ” 理 论 在 其 监 督 思 想 中 的 集中 体 现 , 也 是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监
3、 察 制 度 的 特 点 之 一 。8、 ( 弹 惩 合 一 ) 是 指 监 察 机 构 将 弹 劾 和 惩 戒 连 为 一 体 , 具 有 弹 劾 与 惩戒 的 双 重 职 能 。 该 思 想 是 孙 中 山 监 察 权 独 立 思 想 的 深 化 和 发 展 。9、 中 国 权 力 监 督 思 想 的 哲 学 基 础 是 ( “ 性 善 论 ” )。 10、 西 方 权 力监 督 思 想 的 哲 学 基 础 是 ( “ 性 恶 论 ” )。11 隋 唐 时 期 的 监 察 法 规 比 较 具 体 , 简 明 易 行 , 监 察 程 序 严 格 , 主 要 的监 察 法 规 是 隋 的 司
4、隶 六 条 和 唐 的 ( 监 察 六 法 ) 。12 中 国 古 代 ( 谏 诤 ) 制 度 的 确 立 , 是 对 皇 帝 廉 政 与 勤 政 的 有 限 度 的监 察 。13 解 放 战 争 时 期 , 监 察 制 度 在 华 北 解 放 区 得 到 了 较 大 发 展 。 1948年 8月 , 华 北 人 民 政 府 设 置 了 人 民 ( 监 察 院 ) 。14. 澳 门 廉 政 公 署 是 专 门 负 责 反 贪 和 ( 行 政 )申 诉 的 部 门 , 其 最 高 长 官为 廉 政 专 员 , 由 特 区 行 政 长 官 提 名 并 报 请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1
5、5. 在 当 代 台 湾 的 监 察 体 系 中 , 最 主 要 的 是 监 察 院 的 监 督 , 另 外 ( 立 法)院 和 行 政 法 院 也 发 挥 一 定 的 监 督 作 用 。16 立 法 监 督 指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据 法 定 职 权 和 ( 程序 ) 对 立 法 活 动 所 进 行 的 监 督 。执 法 监 督 是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宪 法 、 法 律 、 ( 行 政 法规 ) 、 地 方 性 法 规 、 上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决 议的 执
6、 行 情 况 实 施 的 监 督 。18,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执 法 监 督 包 括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审 判 机关 和 ( 检 察 机 关 ) 的 司 法 活 动 进 行 的 监 督 。19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权 撤 销 同 ( 宪 法 )和 法 律 相 抵 触 的 行政 法 规 ,20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 行 政 )法 规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21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 地
7、 方性 )法 规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22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按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 对 有 关 机 关 制 定 的法 律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以 保 证 其 符 合 ( 宪 法 和 法 律 ) 的 要 求 。23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权 审 查 、 批 准 国 民 经 济 和 ( 社 会 发 展 ) 计 划 和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24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权 审 查 、 批 准 国 家 的 预 算 和 ( 预
8、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25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审 查 和 批准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 国 家 预 算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所 必 须 作 的部 分 ( 调 整 ) 方 案 。26.罢 免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实 施 的 一 种 严 厉 的 监 督 方 式 , 也 是 保 证 国 家 机 关 工 作人 员 忠 于 职 守 , 防 止 ( 滥 用 职 权 )和 滋 生 官 僚 主 义 的 一 种 有 效 方式 。27 党 组 织 监 督 是 党 组 织 作
9、 为 监 督 主 体 对 本 组 织 之 外 的 其 他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 进 行 的 党 内 监 督 。28. 作 为 党 的 领 导 机 关 , 党 的 代 表 大 会 的 党 内 ( 监 督 )主 体 地 位 是 不 言而 喻 的 。29 地 方 党 的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职 责 , 在 大 部 分 时 间 都 是 由 党 委 ( 常 委 会 )履 行 的 。30 党 的 (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是 对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的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检 查 , 对 违 纪 党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执 行 纪 律 处 分 的 职
10、能 机 关 。31党 的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在 ( 同 级 ) 党 的 委 员 会 和 上 级 纪 律 检查 委 员 会 双 重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32党 的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通 过 行 使 监 督 、 检 查 、 ( 调 查 ) 、 建 议 、 处 分 等 职 权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的 贯 彻 落 实 , 保 证 党 的 队 伍 的 纯 洁 性和 纪 律 的 严 肃 性 。33、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人 民 法 院 的 刑 事 审 判 活 动是 否 违 反 法 律
11、 规 定 的 ( 诉 讼 ) 程 序 所 进 行 的 专 门 法 律 监 督 。34、 ( 刑 事 立 案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刑 事 立 案 主 体 的 立 案 活 动 是 否 合 法进 行 的 法 律 监 督 , 是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 一 项 重 要 职 权 , 是 检 察机 关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35、 ( 审 查 起 诉 ) 是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一 个 独 立 的 诉 讼 阶 段 , 是 人 民 检 察 院 对侦 查 终 结 的 案 件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 作 出 提 起 公 诉 或 不 起
12、 诉 的 审 查 决定 的 诉 讼 活 动 。36、 在 刑 事 审 判 过 程 中 ,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法 律 的 实 施 负 有 特 殊 的 责 任 。 一 方 面代 表 国 家 对 公 民 犯 罪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行 使 ( 公 诉 ) 权 ; 另 一 方面 对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进 行 监 督 , 行 使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权 。37、 侦 查 活 动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侦 查 机 关 的 侦 查 活 动 是 否 合 法进 行 的 监 督 。 公 安 机 关 、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 监 狱 、 ( 军 队 ) 保
13、卫 部 门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侦 查 部 门 均 依 法 享 有 侦 查 权 。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上述 机 关 或 部 门 的 侦 查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 都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38、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条 件 由 三 个 方 面 组 成 , 有 证 据 证 明 有 ( 犯 罪 事 实 ) ;可 能 判 处 徒 刑 以上 刑 罚 ; 有 逮 捕 必 要 。 三 个 方 面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 缺 一 不 可 。39、 ( 审 级 ) 监 督 是 指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上 级 法 院 对 下 级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的监
14、督 , 监 督 的 重 点 是 对 案 件 审 判 质 量 与 效 率 的 监 督 。40、 审 级 监 督 的 主 体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或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 由 ( 合 议 )庭 、 审 判 委 员 会 等 审 判 组 织 行 使 此 项 权 力 41、 审 判 机 关 的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在 职 务 行 为 过 程 中 的 犯 罪 行 为 予 以 定 罪 量 刑 , 从 而 实 现 监 督 ( 行 政 )权 的 目 的 的 一 种 司 法 监 督 形 式 。 42、 ( 死 刑 复 核
15、) 程 序 是 指 对 已 经 判 处 被 告 人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的 案 件 和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的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核 准 的 一 种 特 别 审 判 程 序 4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复 核 死 刑 案 件 , 应 当 由 审 判 员 三 人 组 成 ( 合 议 庭 )进 行 。 复 核 死 刑 案 件 一 般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或 者 书 面 审 查 与 调 查 研 究 相 结 合 的方 式 , 不 开 庭 审 理 。 44、 我 国 行 政 监 督 的 对 象 是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 行 政 公 务 ) 人 员 。 45、 我
16、 国 行 政 系 统 内 的 行 政 监 督 机 关 主 要 包 括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以 及 行 政 监 督的 ( 专 门 ) 机 关 。 46、 行 政 复 议 职 权 是 基 于 行 政 系 统 内 部 的 ( 层 级 监 督 ) 关 系 而 设 置 的一 种 职 权 。 47、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的 规 定 , ( 县 级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都 有 行 政 复议 职 权 , 都 是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 48、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 也 可 以 ( 口 头 ) 申 请 。 49、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行 政
17、 复 议 时 , 可 以 一 并 提 出 ( 行 政 ) 赔 偿 请 求 。 50、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是 行 政 复 议 的 申 请 人 ,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主 体 ) 是 被 申 请 人 。 51、 行 政 复 议 原 则 上 采 取 ( 书 面 ) 审 查 的 办 法 。 相 对 人 对 行 政 终 局 裁决 不 服 , 不 能 提 起 ( 行 政 ) 诉 讼 , 只 能 向 裁 决 机 关 或 者 裁 决 机 关 的 上级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 52.人 民 政 协 的 监 督 实 质 上 是 一 种 有 组 织 地 反 映
18、 ( 统 一 战 线 )各 方 面 的意 见 的 民 主 监 督 。 53. 人 民 政 协 的 监 督 是 一 种 ( 法 定 ) 形 式 的 监 督 , 比 自 发 的 监 督 更 为正 式 、 更 具 组 织 性 和 政 治 影 响 力 。 54. 针 对 法 律 本 身 及 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不 足 和 问 题 , 政 协 可 以 通 过 形成 ( 建 议 ) 案 和 报 告 等 形 式 向 有 关 机 关 特 别 是 立 法 机 关 提 出 建 议 , 要 求对 宪 法 和 法 律 进 行 修 正 。 55, 人 民 政 协 通 过 ( 视 察 ) 、 检 查
19、等 途 径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履 行职 责 情 况 实 施 的 监 督 是 监 督 体 系 中 的 重 要 一 环 。 56 人 民 政 协 监 督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就 是 对 参 加 政 协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遵 守( 政 协 ) 章 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57 政 协 委 员 应 邀 担 任 ( 司 法 ) 机 关 和 政 府 部 门 特 约 监 督 人 员 是 加 强 政 协监 督 的 方 式 。 58. 民 主 党 派 监 督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 多 党 合 作 )的 政 党 制 度 的 具 体体 现 。
20、 59、 社 会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社 团 监 督 、 ( 公 民 ) 监 督 、 舆 论 监 督 。 60. 舆 论 是 ( 公 众 ) 思 想 和 意 见 的 公 开 表 达 。 61. 新 闻 舆 论 监 督 是 具 有 人 民 性 、 ( 公 开 性 ) 、 及 时 性 、 广 泛 性 、 快捷 性 等 特 征 的 一 种 社 会 监 督 。 62. 我 国 的 信 访 按 内 容 可 以 分 为 三 类 , 即 参 与 类 、 求 决 类 和 ( 诉 讼 )类 。 63. 举 报 是 指 公 民 、 ( 法 人 )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采 用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21、 传真 、 电 话 、 当 面 举 报 等 形 式 ,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进 行检 举 揭 发 。 64 ( 申 诉 )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的 职 权 行 为 侵 犯 了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陈 述 、 申 辩 理 由 , 并提 出 改 正 、 撤 销 该 行 为 或 者 赔 偿 损 害 的 请 求 。 65. 经 合 组 织 反 对 国 际 商 务 交 易 中 贿 赂 外 国 公 共 官 员 公 约 是 ( 发 达 ) 国
22、家 之 间 签 署 的 第 一 个 全 球 性 关 于 反 腐 败 的 公 约 , 被 认 为 是 消 除 国 际 行贿 的 一 个 重 大 举 措 。 66.( 美 洲 反 腐 败 公 约 )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多 边 反 腐 败 条 约 , 对 预 防贪 污 腐 败 行 为 规 定 得 十 分 详 细 。 67.(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 作 为 第 一 部 世 界 性 反 腐 败 公 约 , 为 反 腐 败的 国 际 合 作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和 准 绳 68.( 透 明 国 际 ) 是 目 前 世 界 上 唯 一 专 以 反 腐 败 为 目 的 的 非
23、盈 利 性 民间 组 织 69.瑞 典 的 专 职 监 察 机 关 设 在 议 会 , 监 督 官 称 为 ( 议 会 监 察 专 员 ) 。 70.瑞 典 的 议 会 监 察 专 员 一 般 从 具 有 杰 出 法 律 知 识 和 秉 性 正 直 、 社 会 威 望较 高 的 无 党 派 人 士 中 选 出 , 只 有 ( 议 会 ) 有 权 罢 免 监 察 专 员 。 71. 德 国 联 邦 议 院 不 但 有 立 法 权 和 重 大 决 策 的 审 批 权 , 还 有 对 政 府 和 官 员进 行 ( 监 督 ) 的 职 能 。 72.德 国 腐 败 案 件 清 理 中 心 的 检 察
24、官 们 在 调 查 案 件 时 , 首 先 考 虑 挽 回 ( 经济 损 失 ) , 再 考 虑 如 何 处 理 违 法 者 。 73. 从 20世 纪 60年 代 起 , ( 瑞 典 ) 的 议 会 行 政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开 始 为 其 他国 家 所 仿 效 , 最 早 在 北 欧 得 到 推 广 。 一 、 按 字 母 顺 序 74、 澳 门 廉 政 公 署 是 专 门 负 责 反 贪 和 (行 政 )申 诉 的 部 门 , 其 最 高 长 官 为廉 政 专 员 , 由 特 区 行 政 长 官 提 名 并 报 请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75、 比 信 访 更 强 烈
25、 和 隐 秘 的 群 众 监 督 是 控 告 ( 申 诉 ) 。 76、 从 广 义 而 言 , 监 督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两 部 分 内 容 : 廉 政 监 督 运 行 机 制 和( 效 能 ) 监 督 运 行 机 制 。 77、 ( 行 政 ) 处 分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规 范 对 犯 有 轻 微 违法 和 违 纪 行 为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所 给 予 的 行 政 法 律 制 裁 。 78、 ( 死 刑 复 核 ) 程 序 是 指 对 已 经 判 处 被 告 人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的 案 件 和 判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26、行 的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核 准 的 一 种 特 别 审 判 程 序 。 79、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 既 要 接 受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双重 领 导 , 又 要 对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及 其 ( 成 员 ) 实 施 监 督 。 80、 党 员 是 构 成 政 党 的 基 本 主 体 和 力 量 源 泉 , 党 员 也 是 党 内 监 督 的 ( 主体 ) 力 量 。 81、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条 件 由 三 个 方 面 组 成 , 有 证 据 证 明 有 ( 犯 罪 事实 ) ; 可 能 判 处 徒 刑
27、 以上 刑 罚 ; 有 逮 捕 必 要 。 三 个 方 面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 缺 一 不 可 。 82、 (组 织 )腐 败 产 生 的 根 源 是 既 得 利 益 集 团 交 易 的 结 果 。 83、 国 际 上 对 腐 败 最 简 洁 的 定 义 是 滥 用 ( 公 共 权 力 ) 以 谋 取 私 人 利 益 。 84、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是 党 内 的 ( 常 设 ) 机 关 , 实 施 党 内 监 督 是 其 主 要职 责 之 一 。 85、 ( 信 访 ) 工 作 历 来 是 中 国 党 政 领 导 机 构 发 扬 民 主 、 体 察 民 情 、 联 系群
28、众 的 重 要 渠 道 。 高 度 重 视 和 认 真 处 理 来 信 来 访 是 领 导 机 关 应 尽 的 义 务 。86、 ( 行 政 复 议 ) 和 行 政 诉 讼 是 行 政 法 上 两 个 基 本 的 救 济 制 度 和 纠 纷 解决 机 制 , 是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重 要 途 径 。 87、 决 策 腐 败 就 是 ( 公 共 管 理 决 策 者 ) 以 恶 意 的 动 机 实 施 决 策 , 并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行 为 。 88、 监 督 学 是 研 究 监 督 的 各 种 理 论 、 制 度 以 及 监 督
29、 实 践 , 并 揭 示 监 督 的 发展 ( 规 律 ) 的 综 合 性 社 会 学 科 。 89、 (刑 事 立 案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刑 事 立 案 主 体 的 立 案 活 动 是 否 合法 进 行 的 法 律 监 督 , 是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 一 项 重 要 职 权 , 是 检 察 机 关 法律 监 督 职 能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90、 ( 审 级 ) 监 督 是 指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上 级 法 院 对 下 级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的 监督 。 91、 ( 行 政 ) 监 察 是 指 政 府 内 专 门 监 督 机 关
30、 对 负 有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组 织 及 其 人 员行 使 职 权 和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进 行 的 监 督 , 并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责 任 的 活 动 。 92、 解 放 战 争 时 期 , 监 察 制 度 在 华 北 解 放 区 得 到 了 较 大 发 展 。 1948年 8月 , 华 北 人 民 政 府 设 置 了 人 民 ( 监 察 院 ) 。 93、 ( 三 权 分 立 ) 理 论 对 于 监 督 实 践 的 重 要 意 义 在 于 确 立 了 以 权 力 制 约权 力 的 监 督 机 制 。 94、 ( 多 元 民 主 ) 理 论 的 主 要 代 表
31、 人 物 是 美 国 政 治 学 家 罗 伯 特 达 尔 。 95、 廉 政 监 督 的 惩 戒 方 式 分 为 三 类 : 一 是 精 神 惩 戒 , 二 是 物 质 惩 戒 , 三 是( 身 份 ) 惩 戒 。 96、 联 合 国 ( 反 腐 败 公 约 ) 开 辟 了 一 个 新 的 国 际 合 作 领 域 , 是 最 为重 要 的 反 腐 败 国 际 性 立 法 。 97、 民 主 党 派 的 民 主 监 督 在 本 质 上 是 ( 人 民 ) 民 主 的 一 种 具 体 体 现 方 式25 民 主 党 派 的 民 主 监 督 是 ( 政 党 ) 监 督 ,是 民 主 监 督 在 我
32、国 基 本 政 治 制度 层 面 上 的 提 升 。 98、 前 苏 联 人 民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模 式 是 一 种 国 家 监 察 与 (社 会 )监 督 相结 合 的 监 督 模 式 。 99、 人 大 常 委 会 监 督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 一 府 两 院 ” , 即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 人 民法 院 和 ( 人 民 检 察 院 ) , 以 及 这 些 国 家 机 关 中 由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选 举 或任 命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100、 人 大 法 律 监 督 主 要 是 对 监 督 对 象 是 否 遵 守 ( 宪 法 )
33、 及 各 种 法 律 、 法规 的 监 督 。 1、 人 大 ( 工 作 监 督 ) 是 对 “ 一 府 两 院 ” 的 工 作 是 否 符 合 宪 法 和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 以 及 “ 一 府 两 院 ” 的 组 成 人 员 是 否 尽 职 尽 责 的情 况 所 进 行 的 监 督 。 2、 人 大 代 表 通 过 (审 议 )、 修 改 、 讨 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各 项 议 案 、 决 定 、法 律 草 案 , 对 政 府 和 各 国 家 机 关 进 行 监 督 。 3、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监 督 的 核 心 是 监 督 宪 法
34、和 ( 法 律 ) 的 实 施 , 监 督 “ 一 府两 院 ” 的 工 作 。 4、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 一 府 两 院 ” 实 施 的 监 督 , 从 内 容 上可 以 分 为 立 法 监 督 、 司 法 监 督 和 行 政 监 督 ; 从 过 程 上 可 以 分 为 ( 监 督 调查 研 究 ) 与 监 督 权 实 施 。 5、 认 定 ( 行 政 ) 违 法 的 作 用 主 要 在 于 审 查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目 的 在 于监 督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和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6、 日 本 建 立 了 各 种
35、 名 目 的 具 有 咨 询 和 (监 督 )职 能 的 行 政 审 议 会 , 行 政 审议 会 一 般 由 富 有 经 验 的 政 府 官 员 、 专 家 学 者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代 表 人 物 和 知 名人 士 组 成 。 7、 ( 谋 利 性 ) 是 腐 败 主 体 的 行 为 动 机 , 是 驱 动 腐 败 主 体 的 内 在 动 力 。 8、 ( 审 查 起 诉 ) 是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一 个 独 立 的 诉 讼 阶 段 , 是 人 民 检 察 院对 侦 查 终 结 的 案 件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 作 出 提 起 公 诉 或 不 起 诉 的 审 查 决
36、定 的 诉讼 活 动 。 9、 ( 群 众 监 督 ) 是 指 人 民 群 众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和 途 径 对 党 和 政 府 及 其 公 职人 员 进 行 的 监 督 。 10、 设 租 腐 败 是 指 (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 出 自 主 观 恶 意 通 过 形 式 合 法 的 方 式设 定 管 制 , 以 从 寻 租 者 处 获 得 回 报 的 行 为 。 11、 孙 中 山 的 监 察 权 独 立 思 想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监 察 权 独 立 于 立法 机 关 , 由 独 立 的 监 察 机 关 行 使 , 二 是 监 察 权 的 独 立 还
37、 表 现 为 对 ( 最 高统 治 者 ) 行 使 监 察 权 。 12、 ( “ 党 政 分 察 ” ) 思 想 是 孙 中 山 监 察 思 想 的 核 心 内 容 , 是 孙 中山 “ 以 党 治 国 ”理 论 在 其 监 察 思 想 中 的 体 现 , 也 是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监 察 制 度 的 特 点 之一 。 13、 隋 唐 时 期 的 监 察 法 规 比 较 具 体 , 简 明 易 行 , 监 察 程 序 严 格 , 主 要 的 监察 法 规 是 隋 的 司 隶 六 条 和 唐 的 ( 六 察 法 ) 。 14、 审 级 监 督 的 主 体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或
38、上 级 人 民 法 院 , 由 ( 合 议 ) 庭 、审 判 委 员 会 等 审 判 组 织 行 使 此 项 权 力 。 15、 审 判 机 关 的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在 职 务 行 为 过 程 中 的 犯 罪 行 为 予 以 定 罪 量 刑 , 从 而 实 现 监 督 ( 行 政 ) 权的 目 的 的 一 种 司 法 监 督 形 式 。 16、 (绩 效 )审 计 的 作 用 在 于 通 过 审 计 促 进 被 审 单 位 实 现 最 佳 投 入 产 出 关系 , 实 现 其 资 金 运 行 的 现 实 效 益
39、和 潜 在 效 益 。 17、 社 会 民 主 监 督 的 核 心 是 监 督 权 与 监 督 方 式 的 ( 民 主 ) 性 。 18、 “ 弹 惩 一 体 ” 的 监 督 思 想 是 孙 中 山 ( “ 弹 惩 一 体 ” ) 思 想 的 发 展 和深 化 , 是 防 止 行 政 权 干 涉 监 察 , 发 挥 监 察 效 能 的 有 效 措 施 。 19、 我 国 的 社 会 民 主 监 督 包 括 人 民 政 协 监 督 、 民 主 党 派 监 督 、 ( 社 会 舆论 ) 监 督 、 人 民 群 众 监 督 等 方 式 。 20、 寻 租 腐 败 是 指 为 获 得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的 公 共 资 源 所 进 行 的 ( 权 钱 交易 ) 活 动 。 21、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人 民 法 院 的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是否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