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法律中的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颁布、实施日期】 19561222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年刑提字第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 ,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 。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 ,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 (二) (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另起一段没有序号的是款;另起一段有序号如(一)的是项。三者的关系是条下辖款,款下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