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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实施意见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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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具体执行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及建议问题一:第三条第(一)项中“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如核定政府代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还需要个人缴纳一定年限的,是政府代缴费在先还是个人缴费在先问题?建议:为尽量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建议个人缴费一定年限在先,然后再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问题二:第三条第(一)项 1.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2)中:“此类人员征地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征地后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自愿申请续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企业

2、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第三条第(一)项第 2.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3)中:“年满 60 周岁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补足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地时自愿申请续缴费的,在核定年限内可按上述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并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两项规定只转移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那么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除个人账户外的费用怎么办?被征地农民是

3、否会吃亏?- 2 -建议:将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除个人账户外的费用全部发放给个人,或将个人缴纳的全部都转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内。问题三:第三条第(五)项 2.“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中,只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类人员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资金的处理有明确规定,但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领取生活补贴类人员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资金如何处理未作出规定。建议: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类人员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资金处理办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类被征地农民在个人缴费或领取生活补贴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

4、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问题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政府不发补贴、不代缴,而是由其个人逐年缴费(或补缴、补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所缴纳的费用从哪里来的问题?建议:明确缴费标准,由政府发放支付被征地农民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由政府直接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中支出。问题五:2018 年 12 月 17 日前实施的老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保如何解参保题?建议:对本办法施行前(2018 年 12 月 17 日前)实施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因前期参保手续停办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平稳过渡,建议按照原来的老办法为这部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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