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1.2 本制度适用于玉溪红山球团公司。2 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 9 届第 60 号2.3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 20 号)2.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2007、GBZ2.2-2007)2.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 (国务院令第 352 号)2.6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 号)2.7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3 号)2.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3013-2008)3 术语与定义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3.2 工作场所(work
3、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3.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3.4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2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3.5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3.6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4、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4 职责4.1 公司生产副经理是防尘、防毒、防噪管理的分管领导。4.2 安全环保部4.2.1 安全环保部为作业场所防尘、防毒、防噪管理的归口部门;4.2.2 负责监督检查粉尘、生产性毒物、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及使用维护情况的检查考核;4.2.3 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噪声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4.2.4 建立健全的员工上岗前和定期的防尘防毒安全卫生知识、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4.3 质量检验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
5、的粉尘、生产性毒物、噪声。4.4 生产技术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防噪设备、设施的设计与验收。4.5 设备能源部负责防尘、防毒、防噪设备、设施的管理。 4.6 财务人事4.6.1 负责相关费用的财务管理。4.6.2 组织各车间、部室接触尘、毒、噪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4.6.3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安全卫生知识、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教育培训与检查考核工作。4.7 营销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防噪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4.8 各车间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防噪安全卫生知识、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教育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台账。负责维护检修防尘、防毒、防噪设备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6、及检修。5 管理内容和要求5.1 粉尘、生产性毒物、噪声的分类及岗位、场所划分5.1.1 公司存在粉尘及主要场所、岗位有:a) 膨润土粉尘:竖炉车间配料岗位及生产区域;b) 其它粉尘:竖炉车间行车、配料、造球、筛分、电除尘及链板机岗位及生产区域;机电车间机检、电工岗位。5.1.2 公司存在生产性毒物及主要场所、岗位有:a) 一氧化碳:煤气车间司炉、加压、水泵岗位及生产区域,坚炉车间烘干、竖炉岗位及生产区域。5.1.2 公司存在噪声主要场所、岗位有:噪声:机电车间风机岗位、竖炉车间除尘岗位、燃气车间加压岗位。5.2 安全技术措施5.2.1 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的生产或加工过程,采用密闭的
7、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改进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5.2.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5.2.3 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5.2.4 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 GBZ2-
8、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根据规定,我矿工作场所中存在尘毒物质容许浓度见下表:4工作场所中生产性毒物容许浓度(mg/m 3)序号 名称 MAC TWA STEL10 一氧化碳 20 30工作场所中粉尘容许浓度(mg/m 3)序号 名称 MAC TWA STEL1 膨润土粉尘 62 其它粉尘 85.2.5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防噪设施,不得私自停用、挪用或拆除。5.2.6 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有害物质浓度监控设施和报警设施及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并有禁止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
9、标志。高毒作业场所设置风向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5.2.7 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识。5.2.8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检测、评价应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环保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防尘、防毒防护措施检查,并做好记录台账。5.2.9 质量检验部门每月进行一次粉尘浓度、生产性毒物浓度、噪声检测和评价,并将监测结果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 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进行分级,检测及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10、,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5.2.10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测定尘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的尘毒物质浓度。5.2.11 对接尘毒物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的,禁止在尘毒岗位作业。55.2.12 各车间、部室应定期对接尘毒物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对作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培训,并做好记录台账。5.2.13 在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噪声的作业场所,应配备相应类型的个人及公共劳动防护用品。5.2.14 各车间、部室应监督督促所有接触尘、毒、噪的员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办法参照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5.2.15 财务人事部应定期组织对接触尘毒噪的在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6 检查及考核6.1 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列为安全环保管理综合量化评估 、 系统安全状态评价 、 业务保安考核办法 专职安全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问责追究考核办法主要内容。7 附录和记录表式7.1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