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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非法行医.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831844 上传时间:2020-01-1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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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何谓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 违 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2、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 6 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

2、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 2 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3、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1)出租

3、医 疗 机构将医 疗场所、 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4 以场所、设备、人 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 、“中心”、“项目”,并以 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5)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

4、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 ”、“病区”、“中心”、“项目” 等。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5、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 ;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6、非法行医人身损害 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

5、医疗 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7、非法行医人身损害的鉴定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

6、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犯 本 罪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金 ,严 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7、 。 为 保 障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依 法 惩 处 非 法 行 医 犯 罪 ,最高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出 台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非 法 行 医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自 2008 年 5月 9 日 起 施 行 。 司 法 解 释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认 定 非 法 行 医 犯 罪 行 为 的 5 种 情 形 ,并 对 造 成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中 “情 节 严 重 ”和 “严 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康 ”的 情 形 ,作 出 了 详 细 规

8、定 。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非 法 行 医 犯 罪 行 为 的 5 种 情 形 是 : 1、未 取 得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的 ; 2、个 人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 3、被 依 法 吊 销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期 间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的 ; 4、未 取 得 乡 村 医 生 执 业 证 书 ,从 事 乡 村 医 疗 活 动 的 ; 5、家 庭 接 生 员 实 施 家 庭 接 生 以 外 的 医 疗 行 为 的 。 司 法 解 释 还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9、应 认 定 为 “情 节 严 重 ”: 1、造 成 就 诊 人 轻 度 残 疾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 2、造 成 甲 类 传 染 病 传 播 、流 行 或 者 有 传 播 、流 行 危 险 的 ; 3、使 用 假 药 、劣 药 或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卫 生 材 料 、医 疗器 械 ,足 以 严 重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 4、非 法 行 医 被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两 次 以 后 ,再 次 非 法 行医 的 ; 5、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认 定 为 “严

10、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 1、造 成 就 诊 人 中 度 以 上 残 疾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碍 的 ; 2、造 成 三 名 以 上 就 诊 人 轻 度 残 疾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能 障 碍 的 。执业医师在执业注册地点外行医该如何处罚执行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行医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

11、有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而开展的医疗活动行为。包括下面几种情形:(1)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医疗机构外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个人行为。(3)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超出登记注册的执业“医疗事故罪”是 1997 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 335 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论非法行医罪邵先国 【摘要】: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 1997 年刑法新确立的罪名。众所周知,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风险性,密切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国家对医疗工作者的行医资格规定了严

12、格的考核制度,只有通过考核,并按法定程序予以登记注册的人,才准予从事医疗工作。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非法行医罪定义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部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本文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这一部分较为详细阐释了“ 医生执业资格”的涵义,概括了“未取得医生 执业资 格” 的范围,并 对目前有关非法行医罪主体争论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介绍分析,如: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超越执业地点、执业范围、 执业类别是否构成本罪,医疗单位、实习生、乡村医生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第三部分: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和司

13、法界对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的观点争议颇多,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将其区分为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对加重结果的主观方面。本文将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分为两个方面来论述,认为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行医罪加重结果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第四部分: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论述了非法行医罪的行为和情节两个方面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开展以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医疗业务且该业务不因被害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的行为;对于医疗业务,笔者认为,应把握四个特点:(1)医疗业务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活动;(2)行为人须反复或者持续的实施医疗行为或

14、者至少须以反复、持续的主观意思实施医疗行为;(3)医疗业务不以不间断性为条件,主要反复实施医疗行为,即使行为之间存在间断,也是医疗业务;(4)医疗业务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情节”应当是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的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有直接联系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等方面的情节;对于非法行医罪的加重结果“严重损害就 诊人身体健康” 的认 定标准应采取刑法中的重伤标准。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豫政【1997】44 号 1997.8.13)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医疗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除技术交流和医疗实习外,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者擅自兼职。(违者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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