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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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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二 单 元 知 识 点 总 结第 三 课1.民 主 的 内 涵( 1) 起 源 : 在 中 国 , “民 主 ”一 词 最 早 出 自 尚 书 。( 2) 理 解 : 一 般 来 说 , 民 主 在 价 值 上 要 求 大 多 数 人 当 家 作 主 , 民 主 价 值 的 实 现 要 靠 民 主 形 式 和 民 主制 度 的 建 立 。 一 个 国 家 选 择 走 什 么 样 的 民 主 道 路 , 取 决 于 它 的 具 体 国 情 。2 怎 样 正 确 认 识 民 主 价 值 ?一 般 来 说 , 民 主 在 价 值 上 要 求 大 多 数 人 当 家 作 主 , 民 主 价 值 的

2、 实 现 要 靠 民 主 形 式 和 民 主 制 度 的 建立 。 一 个 国 家 选 择 走 什 么 样 的 民 主 道 路 , 取 决 于 它 的 具 体 国 情 。3 全 体 中 国 人 民 的 共 同 价 值 追 求 是 什 么 ?建 设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4 实 践 证 明 , 通 过 法 治 体 现 、 保 障 的 民 主 , 才 是 人 民 自 由 幸 福 、 国 家 繁 荣 发 展 、 生 活 稳 定 有 序 、 制度 充 满 活 力 、 社 会 长 治 久 安 的 根 基 。5 为 什 么 说 我 国 社

3、 会 主 义 民 主 是 一 种 新 型 民 主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是 有 生 命 力 的 新 型 民 主 。 它 从 中 国 的 社 会 土 壤 中 生 长 出 来 ,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得 到验 证 。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本 质 特 征 。6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有 哪 些 特 点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是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的 最 广 泛 、 最 真 实 、 最 管 用 的 民 主 。7.公 民 参 与 政 治 生 活 :( 1) 必 要 性 : 公 民 参 与 是 社 会 主 义

4、民 主 的 要 求 , 也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权 利 。( 2) 内 涵 : 公 民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 以 不 同 形 式 参 与 管 理 国 家 和 社 会 事 务 , 实 现 民 主 权利 ,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 3) 要 求 : 公 民 参 与 民 主 生 活 , 需 要 不 断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和 程 序 化 建 设 。( 4) 实 践 : 随 着 人 民 民 主 实 践 的 不 断 探 索 , 公 民 参 与 民 主 生 活 的 形 式 会 愈 加 丰 富 , 民 主 参

5、 与 的 直 接性 和 有 效 性 也 将 不 断 增 强 。8.我 国 的 民 主 形 式 : 选 举 民 主 和 协 商 民 主9 我 国 的 民 主 制 度 :( 1)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是 我 国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 是 人 民 掌 握 国 家 政 权 、 行 使 权 力 的 根 本 途 径 。( 2)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是 我 国 的 一 项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 这 项 制 度 强 调 充 分协 商 , 求 同 存 异 , 找 到 最 大 公 约 数 , 画 出 最 大 同 心 圆 。( 3)

6、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 是 一 项 独 具 中 国 特 色 的 实 现 民 族 平 等 、 保 障 少 数 民 族 合 法 权 利 的 基 本 政治 制 度 。( 4) 实 行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 发 展 基 层 民 主 ,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的 基 础 。10 公 民 通 过 哪 些 途 径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 1) 民 主 选 举 是 人 民 实 现 民 主 权 利 的 一 种 重 要 形 式 。( 2) 民 主 决 策 是 保 障 人 民 利 益 得 到 充 分 实 现 的 有 效 方 式 。( 3) 民 主 监 督 是

7、公 民 参 与 民 主 生 活 、 行 使 公 民 监 督 权 的 具 体 体 现 。11 民 主 选 举 的 形 式 、 原 则 、 对 公 民 的 要 求 有 哪 些 ?( 1) 形 式 : 直 接 选 举 和 间 接 选 举 、 等 额 选 举 和 差 额 选 举 等 。( 2) 原 则 : 公 开 、 公 平 和 公 正 。( 3) 态 度 ( 要 求 ) : 公 民 要 积 极 、 主 动 、 理 性 地 参 与 民 主 选 举 。12 民 主 决 策 的 要 求 、 形 式 有 哪 些 ?( 1) 要 求 ( 意 义 ) : 保 证 广 泛 的 公 民 参 与 , 决 策 方 认

8、真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 集 中 民 智 , 促 进 决 策 的 科学 化 。( 2) 形 式 : 社 情 民 意 反 映 制 度 、 专 家 咨 询 制 度 、 重 大 事 项 社 会 公 示 制 度 和 社 会 听 证 制 度 等 。13 我 国 实 行 民 主 监 督 的 意 义有 利 于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改 进 工 作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克 服 官 僚 主 义 , 防 止 滥 用 权 力 , 预 防腐 败 。 实 行 民 主 监 督 , 有 助 于 增 强 公 民 的 参 与 意 识 , 激 发 公 民 的 参 与 热 情 。14 增 强

9、 公 民 民 主 意 识 的 重 要 性 及 意 义 是 什 么 ?( 1) 在 现 代 社 会 , 民 主 应 该 成 为 公 民 的 一 种 生 活 方 式 和 生 活 态 度 。 一 个 国 家 和 社 会 民 主 生 活 的 质量 和 水 平 , 与 公 民 的 民 主 意 识 密 切 相 关 。( 2) 增 强 我 国 公 民 的 民 主 意 , 有 利 于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也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生 命 力 的 重要 保 证 。15 公 民 如 何 参 与 民 主 生 活 ?我 国 公 民 参 与 民 主 生 活 , 要 求 具 有 社

10、会 责 任 感 和 主 人 翁 意 识 , 不 断 增 强 分 析 判 断 能 力 , 以 理 性 、公 正 、 客 观 的 态 度 , 全 面 、 深 刻 、 辩 证 地 看 问 题 , 立 场 正 确 、 逻 辑 清 晰 地 表 达 观 点 和 意 见 , 逐 步 提高 公 民 依 法 有 序 参 与 民 主 生 活 的 能 力 。16 现 代 公 民 如 何 培 养 民 主 意 识 ? ( 增 强 公 民 民 主 意 识 的 途 径 )塑 造 现 代 公 民 , 需 要 增 强 民 主 意 识 , 使 民 主 思 想 和 法 治 精 神 成 为 公 民 的 自 觉 信 仰 , 体 现 在

11、 日 常 言行 中 , 成 为 一 种 生 活 方 式 。( 1) 首 先 , 公 民 要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 始 终 按 照 宪 法 原 则 和 精 神 参 与 民 主 生 活 。( 2) 其 次 , 公 民 要 不 断 积 累 民 主 知 识 , 形 成 尊 重 、 宽 容 、 批 判 和 协 商 的 民 主 态 度 。( 3) 最 后 , 公 民 要 通 过 依 法 参 与 公 共 事 务 , 在 践 中 逐 步 增 强 民 主 意 识 。17.提 升 公 民 民 主 素 养 的 作 用 ?一 个 国 家 拥 有 什 么 素 养 的 公 民 , 就 会 有 什 么 样 的 未 来

12、 。 增 强 我 国 公 民 的 民 主 意 识 , 有 利 于 完 善 中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也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生 命 力 的 重 要 保 证 。第 四 课 建 设 法 治 中 国1 法 治 的 含 义 是 什 么 ? 法 治 的 作 用 有 哪 些 ?法 治 , 意 味 着 依 法 治 理 。 法 治 能 够 为 人 们 提 供 良 好 的 生 活 秩 序 , 让 人 们 能 够 建 立 起 一 个 基 本 、 稳定 , 持 续 的 生 活 预 期 , 保 障 人 们 在 社 会 各 个 领 域 依 法 享 有 广 泛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使 人

13、们 安 全 、 有 尊 严地 生 活 。2.法 治 的 要 求 : 良 法 善 治3 良 法 的 含 义 是 什 么 ?良 法 应 当 反 映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意 志 和 利 益 反 映 社 会 的 发 展 规 律 , 程 序 正 当 , 符 合 公 平 正 义 要 求 ,维 护 个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 促 进 人 与 社 会 的 共 同 发 展 , 最 大 限 度 地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增 进 人 民 福 祉 。4 怎 样 理 解 “有 法 律 制 度 不 等 于 就 有 法 治 ”? ( 怎 样 理 解 善 治 ? )有 法 律 制 度 不 等 于 就 有

14、 法 治 , 法 治 还 要 求 实 行 善 治 , 法 治 建 立 在 民 主 政 治 基 础 上 , 通 过 赋 予 公 民更 多 的 参 与 公 共 活 动 的 机 会 和 权 利 ,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5 法 治 的 重 要 性 ?( 1) 法 治 是 人 类 社 会 进 入 现 代 文 明 的 重 要 标 志 。 实 现 经 济 发 展 、 政 治 清 明 、 文 化 昌 盛 、 社 会 公正 、 生 态 良 好 , 实 现 我 国 和 平 发 展 的 战 略 目 标 , 必 须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 更 好 的 发 挥 法 治 的 引 领 和规

15、 范 作 用 。( 2) 法 治 能 够 为 人 们 提 供 良 好 的 生 活 秩 序 , 让 人 们 能 够 建 立 起 基 本 、 稳 定 、 持 续 的 生 活 预 期 ,保 障 人 们 在 社 会 各 个 领 域 依 法 享 有 广 泛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使 人 们 安 全 、 有 尊 严 的 生 活 。( 3) 法 治 是 现 代 政 治 文 明 的 核 , 是 发 展 市 场 经 济 、 实 现 强 国 富 民 的 基 本 保 障 , 是 解 决 社 会 矛 盾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实 现 社 会 正 义 的 有 效 方 式 。 走 法 治 道 路 是 实 现

16、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必 然 选 择 。6 党 的 十 五 大 把 依 法 治 国 确 定 为 党 领 导 人 民 治 理 国 家 的 基 本 方 略 , 积 极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7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对 新 时 期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作 出 新 的 战 略 部 署 , 绘 就 了 中 国 法 治 新 蓝 图 。8 我 国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原 因 、 总 目 标 及 最 终 结 果 分 别 是 什 么 ?( 1) 原 因 :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本 质 要 求 和

17、重 要 保 障 。( 2) 总 目 标 :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3) 最 终 结 果 : 要 努 力 使 每 一 项 立 法 都 得 到 人 民 群 众 的 遍 拥 护 , 使 每 一 部 法 律 法 规 都 得 到 严 格 执行 , 使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都 体 现 公 平 正 义 , 使 每 一 位 公 民 都 成 为 法 治 的 忠 实 崇 尚 者 、 自 觉 遵 守 者 和 坚定 捍 卫 者 。9 怎 样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坚 定 不 移 地 走 中 国

18、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 必 须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 依 法 治 国 有 机 统一 。10.实 现 法 治 蓝 图 的 要 求 ?( 1)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 要 努 力 使 每 一 项 立 法 都 得 到 人 民 群 众 的 遍 拥 护 , 使 每 一 部 法 律 法 规 都 得 到严 格 执 行 , 使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都 体 现 公 平 正 义 , 使 每 一 位 公 民 都 成 为 法 治 的 忠 实 崇 尚 者 、 自 觉 遵 守者 和 坚 定 捍 卫 者 。( 2) 坚 定 不 移 地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19、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 必 须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 依 法 治 国有 机 统 一 。11 我 国 政 府 的 作 用 ( 职 能 ) 和 宗 旨 是 什 么 ?( 1) 作 用 ( 职 能 ) : 管 理 和 服 务( 2) 政 府 的 宗 旨 是 为 人 民 服 务 , 政 府 的 原 则 是 对 人 民 负 责 。12 什 么 是 法 治 政 府 ?法 治 政 府 就 是 按 照 法 治 原 则 运 作 的 政 府 , 政 府 的 各 项 权 力 都 应 该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运 行 。13 依 法 行 政 的 地 位 、 要 求 、 核

20、 心 分 别 是 什 么 ?( 1) 地 位 : 依 法 行 政 是 现 代 法 治 政 府 行 使 权 力 普 遍 奉 行 的 基 本 准 则 。( 2) 要 求 :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时 , 必 须 由 宪 法 和 法 律 授 权 , 并 且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正 确 行 使 权 力 。( 3) 核 心 : 规 范 政 府 的 行 政 权 。14 怎 样 实 现 依 法 行 政 ?( 1) 政 府 : 依 法 行 政 要 全 面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 保 障 公 民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21、权 , 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 促 进政 府 决 策 科 学 化 和 民 主 化 。( 2) 公 民 : 要 积 极 参 与 , 献 计 献 策 , 主 动 监 督 , 促 进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15.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要 求 ?( 1) 依 法 行 政 是 现 代 法 治 政 府 行 使 权 力 普 遍 奉 行 的 基 本 准 则 。 要 求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使 行 政 权力 、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时 , 必 须 由 宪 法 和 法 律 授 权 , 并 且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正 确 行 使 权 力 。 依 法 行政

22、 的 核 心 是 规 范 政 府 的 行 政 权 。( 2) 我 国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 全 面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 保 障 公 民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 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 促 进政 府 决 策 科 学 化 和 民 主 化 。 公 民 也 要 积 极 参 与 , 献 计 献 策 , 主 动 监 督 , 促 进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 3) 必 须 依 法 行 政 , 防 范 行 政 权 力 的 滥 用 , 维 护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 提 高 政 府 公 信 力 , 从 而推 进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进 程 。16

23、 厉 行 法 治 的 要 求 是 什 么 ? ( 依 法 治 国 的 要 求 )( 1)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必 须 坚 持 厉 行 法 治 , 推 进 科 学 立 法 、 严 格 执 法 、 公 正 司 法 、 全 民 守 法 。 全 体社 会 成 员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范 围 内 行 使 权 力 、 履 行 义 务 。( 2) 现 代 社 会 的 公 民 , 要 增 强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意 识 , 弘 扬 法 治 精 神 , 强 化 规 则 意 识 , 树 立 正确 的 权 利 义 务 观 念 。( 3)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要 率 先 做 尊

24、 法 守 法 的 榜 样 , 带 动 全 体 公 民 共 同 守 法 。( 4)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 弘 扬 法 治 精 神 , 共 同 营 造 良 好 的 法 治 文 化 环 境 , 在 全 社 会 鲜 明 的 树 立 起“守 法 光 荣 , 违 法 可 耻 ”的 法 治 文 化 导 向 , 实 现 社 会 的 有 序 、 公 平 、 正 义 。( 5) 既 要 重 视 发 挥 法 律 的 规 范 作 用 , 又 要 重 视 发 挥 道 德 的 教 化 作 用 。17 厉 行 法 治 的 含 义 是 什 么 ?厉 行 法 治 , 是 对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的 共 同 要 求 。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范 围 内 行 使 权 利 , 履行 义 务 。18 国 家 和 社 会 治 理 怎 样 发 挥 法 律 和 道 德 的 作 用 ?既 重 视 发 挥 法 律 的 规 范 作 用 , 又 重 视 发 挥 道 德 的 教 化 作 用 。 以 法 治 体 现 道 德 理 念 , 强 化 法 律 对 道德 建 设 的 促 进 作 用 ; 以 道 德 滋 养 法 治 精 神 , 强 化 道 德 对 法 治 文 化 的 支 撑 作 用 。 法 律 与 道 德 相 辅 相 成 ,法 治 与 德 治 相 得 益 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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