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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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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 5 月修订) 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 年 5 月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 年修订本)同时废止。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 OO 六年五月十九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 5 月修订)(1998 年 1 月实施 2000 年 5 月第一次修订 2001 年 6 月第二次修订2002 年 2 月第三次修订 2004 年 12 月第四次修订 2005 年 12 月-2006 年 5 月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第四章 保荐机构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有限制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 定期报告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 关联交易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

3、利预测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 回购股份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 其他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 其他特别处理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第一节 暂停上市第二节 恢复上市第三节 终止上市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八章 释义第十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

4、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本

5、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2.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4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6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7、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2.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2.8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9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2.

8、10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2.11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

9、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本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3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2.14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2.15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10、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16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2.17 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18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11、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

12、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

13、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做出的其他承

14、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5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15、)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3.1.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的申请。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7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

16、、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8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3.2.2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7、:(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

18、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

19、向本所报告;(十) 公司法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

20、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以下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

21、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本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以下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秘书、证券

22、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3.2.11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出现本规则 3.2.4 条

23、所规定情形之一;(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

24、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3.2.13 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四章 保荐机构4.1 本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

25、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4.2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6、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4.3 保荐机构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机构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4.4 保荐机构保荐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 ,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保荐机构保荐股票恢复上市时

27、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4.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五)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4.6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

28、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4.7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补充,并同时向本所报告。4.8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4.9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

29、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4.10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则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4.11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发行

30、人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 4.4 条规定的有关文件。4.12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4.13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4.14 保荐机构、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5.1.1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

31、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5.1.2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5.1.3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32、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 )托管的证明文件;(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函;(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

33、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十六)上市公告书;(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1.4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5.1.6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

34、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5.1.7 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5.1.8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本章 5.1.1 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

35、够获得本所同意。5.1.9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四)法律意见书;(五)上市保荐书。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

36、案和发行公告;(五)相关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5.2.3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5.2.4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5.2.5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5.2.6

3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三)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四)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二)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二)公司章程;(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五)公司关于

38、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7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第三节 有限制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5.3.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

39、他文件。5.3.2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日期、本次上市股份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二)发行价格;(三)历次股份变动情况;(四)持有内部职工股人数。5.3.3 上市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配售结果的公告;(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4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

40、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5.3.5 上市公司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有关限售承诺;(四)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文件;(五)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6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在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

41、括以下内容:(一)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二)有关股东所做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5.3.7 其他股份经本所同意需上市流通的,参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定期报告6.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42、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6.2 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6.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6.4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43、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6.5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6.6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44、(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6.7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6.8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上市公

45、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6.9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 6.8 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

46、,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三)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6.10 前述 6.8 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6.11 前述 6.8 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

47、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6.12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6.1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48、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7.1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7.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49、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7.3 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7.4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 7.3 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7.5 上市公司按照 7.3 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本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7.6 上市公司按照 7.3 条或 7.4 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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