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817948 上传时间:2020-01-11 格式:DOC 页数:50 大小:2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三农” 发展,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第十八届三中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第三条 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各营业机构;所称县级联

2、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担保,也2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

3、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须坚持“ 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严禁同一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客户资源,争取农业部门的支持,为借款人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技术和相关的培训机会,引导借款人科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借款人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促进借款人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具有中华人民共

4、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城镇(市)居民等。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为企 (事 )业 法 人 、其他组织、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年检合格;(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且在有效期内;(三)在农村信用社下辖的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信用等级在 A-级(含)以上,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

5、备较好的偿债能力,管理制度完善;(六)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经验和条件;(七)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贷款人服务辖区内;(二)年龄在 18 至 65 周岁之间;(三)借款人及经营实体遵纪守法,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其他相关个人信用系统中无恶意违约记录或不良债务资信;(四)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应要求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

6、,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经营领域应具4备一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从业记录;(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经营活动合法,经济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流转合同等应当为合法取得;(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三)符合“依法、自愿、有 偿” 的土地流 转原则;(四)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五)承包经营及流转土地未改变农业用途;(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

7、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必须为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领域。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由县级联社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偿债能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县级联社的管理水平合理确定。5第十七条 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周期、承包或流转土地的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自然人贷款期限(含展期)与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 65 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

8、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1 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内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2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应选择按月或按季结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及还款来源,合理确定分期还本方式。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采用委托扣款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还款账户中扣收;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还款账户或采用柜面还款方式。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银监部门相关规定和县级联社的贷款利率定价办法合理确定。第四章 评估与抵押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

9、评估,并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报告; 也可聘请县级联社认可的、具备专业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议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协议书。6借贷双方协议评估的按以下原则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为:年租地平均收益(租金)可处置的承包经营期限+ 生物性资产价值 +相关设施价值(减折旧及损耗)可处置的承包经营期限贷款时的承包剩余期限贷款期限。生物性资产价值确定可按其近三年市场平均价值,并结合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管理的难易程度、养护成本以及贷款到期后该资产的预期变现收益等因素审慎确定。一般适用于生长期较长、可获得长期稳定效益或远期收益较好的果木或经济苗木等,不适用于一次性种收的粮食、蔬菜

10、等;原则上收益期或投入期短于三年的不纳入抵押价值范围。相关设施的价值按建造成本或现行市场价值确定;折旧及损耗是指贷款到期后相关设施按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摊后的剩余价值。第二十一条 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在办理贷款时,经评估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价值,按抵押率折算后应能覆盖期限内贷款本金。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提供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二)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7(三)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四)依法受其他形式限制的。第二十三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提出书面申请

11、并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相关资料到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证;(五)抵押物所在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六)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还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七)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权人承诺对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一并抵押的同意抵押处置承诺书;(八)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确认价值的 50%。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

12、经营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并由登记部门出具相关的抵押登记权利证明书。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通过转包、互换、转让、馈赠、入股、出租(承包)、出资、合作、再次抵押等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征8得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第五章 贷款管理第二十七条 贷款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审批(咨询) 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第二十八条 贷款申请。1 借款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借款人

13、书面申请,借款人基本情况介绍、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等;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借款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所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一般需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5借款人最高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96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权属证明;7支付流转承包费或

14、租金的凭证;8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4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权属证明;5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6支付流转承包费或租金的凭证;7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 贷款受理。农村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采用面谈或电话联系等方式,收集借款人相关资料,做出是否符合贷款准入的基本判断,确认是否受理。确认受理的,与客户约定贷款调查的时间和方式。第三十条 贷款调查。农村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应采取实地双人调查方式,面谈借款人,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

15、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营运能力。包括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经历,经营场所、设施条件、生产技术、市场状况,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固定销售市场或订单等情况;2 承包情况和各项费用的情况、自有资金情况;(三)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金额和期限是10否合理;(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明确;(五)抵押物的性质和权属是否明晰、合法有效,价值是否充足;(六)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具体的调查意见。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议。信贷审查部门应根据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等信贷资料,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完

16、备性、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判定调查人员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意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及进行综合风险判断,并形成审查报告,对贷款调查意见和风险控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需经贷审小组或贷审会审议的贷款,提交相关审议机构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审议决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 贷款审批咨询。有权审批人应根据调查、审查、集体审议意见,按照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批,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控制措施等审批(咨询)意见。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审批(咨询)通过后,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面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第三十四条 调查、审查、

17、审议、审批环节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退还资料。第三十五条 抵押登记。农村信用社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11同后,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协议书等文件资料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员领取抵押登记权利证明书,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在办妥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面签借据,并根据贷款对象、用途和金额按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管理。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后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

18、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三十八条 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及借据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采用电话、书面、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提示,通知借款人及时组织资金履行还款义务。第三十九条 加强抵押物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四十条 抵押期内如需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相关抵押登记权利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全部还清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后,

19、抵押合同自行终止,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12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或抵押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相关资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三)未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或溢价抵押;(四)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五)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六)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的;(七)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的;(八)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20、。第四十二条 若发现借款人或抵押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三)按规定处以罚息;(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六)依法提起诉讼及采取其他处置方式。第四十三条 积极开展所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险工作。对有条件的借款人,鼓励其对抵押物(生物性资产及地13上附属物)办理财产保险,并将农村信用社作为抵押期间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以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保险期限及续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对抵押

21、前已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应动员其将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农村信用社,并约定保险到期后续保,确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第四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应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正常偿还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 不良贷款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 档案管理。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第四十七条 县级联社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考核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22、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等服务指标;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14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 第四十八条 县级联社应当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绩效薪酬考核机制,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四十九条 县级联社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

23、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第五十条 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出现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强制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第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1 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2 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抵押物内部评估价值不客观公允、与现 行 市 场 价 值 相 差 较 大 的 ;3 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调查面谈、合同面签制度的;4 未按相关管理制度超 权 限 审 批 和 发 放 贷款的;5

24、 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六)签订的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七)支付管理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15(八)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九)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

25、订。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附件:1村民/社区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2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同意处置承诺书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通知书4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认定协议书5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16附件 1:村村民/社区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事项的决议村村民/社区居民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本次大会应到 人,实到 人,符合法定17人数(2/3 以上)。本次大会 经 人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同意人数超过本次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以下决议事项:一、同意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

26、营人向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信用社(分社 /支行/分理处)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并配合抵押权人处置或流转抵押物。二、同意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向 信用合作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信用社( 分社/ 支行/分理处)申请办理贷款时,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具体 贷款条件,出具同意处置或转让的书面承诺。三、本决议有效期:自作出决议之日起至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人全部归还抵押贷款本息之日止。 村/居委会(签章)年 月 日注:以表决时半数以上的村民签字摁手印为准。同意上述决议的村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签字摁手印:序号 签名及手印 序

27、号 签名及手印18附件 2: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同意处置承诺书农村信用社(分社/支行/分理处):19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人 (借款人姓名)因 (经营根据实际写 )需要向 贵社借款 元整,以 (抵押人)所有的坐落于 街道(乡/镇) 村(社区) 自然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证号(或合同编号)为 号。经我村/社区 年 月 日召开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同意该户用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抵押 权实现时同意并配合贵社(行)处置或流转。村民(居民)小组长(签字):年 月 日村民(居民)委员会(盖章):年 月 日附件 3:抵押注销通知书20(抵押登记部门):抵押人 于 年 月 日

28、为债务人 向债权人(抵押权人)融资进行抵押担保,设 定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号为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 编号: 。至 年 月 日,债务人已清偿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抵押关系已告终结, 请给予办理注销抵押登 记手续。抵押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21附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认定协议书因借款人 向我社(行)申请借款人民币 元整,拟用其拥有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贷款抵押。经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拟提供贷款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情况及价值确认如下:一、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位于 ,地块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 : 田 亩、地 亩, 权利人(承包方代表)为 ,共

29、有人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供抵押流转合同清单;田地四至以承包土地登记表为准)。二、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分别是: 、 、 亩、 亩 、 亩。 (可根据具体的配套设施、果木、苗木等 实际情况填写)三、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当期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抵押物最终确认价值人民币 元整(其中:单位价值 元/亩),价值确认参考依据来源于(包括22但不限于:近期交易价格、造价、评估价值等)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章或签字)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30、人)(签章或签字) (签章或签字)共有人:(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注:抵押人、共有人为自然人的,只在“抵押人、共有人”栏签字并摁手印;法人则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栏签章或签字。附件 5: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合 同 填 写 说 明231、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2、合同编号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确定。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

31、空白行的供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4、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 项为优先。5、经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流转面积可以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也可以采用实际测量面 积。6、术语解释:转包,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出租,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互换,指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

32、经营的农户。入股,指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 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 农业生 产经营。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编号 县 (市 区 ) 乡 (镇 )包 字 年 份 第 号24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 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

33、一致,订 立本合同。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二、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四至界址序号 地块名 称 地类等 级 面积(亩) 东 南 西 北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1 2 3 4 合计 共计 亩(大写); 亩(小写)。备注:25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按下列

34、第 种方式计算:1、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共计 元(大写: );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2、以实物计算:每亩每年支付 公斤 (实物名称),共 公斤;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 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35、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3、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 等方面的纠纷。5、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 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26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

36、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5、对转包(承租)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在 转包(承租)期限内享有融资抵押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约定为: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有下列情况

37、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 严重影响使用的;(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272、弃 耕 抛 荒 ,破 坏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给 土 地 造 成 永 久 性

38、损 害 的 ;3、逾 期 不 支 付 土 地 转 包 (出 租 )费 ,经 催 告 后 在 天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七、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 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 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 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 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

39、担赔偿责 任。八、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九、其他约定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 (是或否) 鉴证。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 乡(镇)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部 门 各一 份 备 案 (如 有 鉴 证 ,相

40、 应 增 加 一 份 鉴 证 机 构 备 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28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9编号: 县 (市 区 ) 乡 (镇 )让 字 年 份 第 号甲方(转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 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土地发 包方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41、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二、转让期限和交付日期土地转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四至界址序号 地块名 称 地类等 级 面积(亩) 东 南 西 北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1 2 3 4 合计 共计 亩(大写); 亩(小写)。备注:30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转 让 价 格 为 每 亩 元 人 民 币 ,共 计 元 人 民 币 (大写: )。乙方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转让费:1、一 次 性 支 付 :以人民币

42、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2、分 期 支 付 :以人民币分 期支付转让费。支付 时间分别为: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上述地块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收益。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时交付转让土地。3、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依法办理注销、 变更经营权手续后,甲方与 发包方在上述 转让地块上的承包关系即告 终止,甲方不再享受和承担上述地块上的承包经营权利和义务。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依法享有受 让土地的承包 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2、依法享有对受让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产品收益权和产品处置权。3、有权依法流转受让土地。4、有权享受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服务。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受让土地,不得擅自改 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 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 损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