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申报制度一、 为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养殖场的畜牧在离开本场前进行产地检疫申报;二、 本养殖场的牲畜在出场前 2-3 天(或当日)向当地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三、 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耳标后,方可申报。四、 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 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 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 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七、 违反上述规定自觉接受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