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 ) 利率执行协议 借款人(全称): 出借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为了确保借款人(全称) 与出借人签订的编号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主合同中借款利率的确定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采用按期浮动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按期浮动。浮动幅度 =贷款风险度指标浮动幅度 +贡献度指标浮动幅度。贷款风险度指标根据贷款担保方式一次性确定,即基准利率上浮 %;贡献度指标按期浮动,浮动幅度选择日均存贷比或日均存款额二者之一,具体标准如下: 贡献度指标 注 :(1)执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原则上最低为 上浮 5%、最高为上浮 130%。 (2)存款含保证金存款,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敞口。 第二条 利率调整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季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由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借款利率,即年利率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后每季首月21 日,即 1 月 21 日、 4 月 21 日、 7 月 21 日、 10 月 21 日,由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