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法整理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3.15”的来历1962 年 3 月 15 日,美国肯尼迪总统向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 ,第一次明确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正因为这篇咨文在国际运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在 1983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每年的 3 月 15 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二、谁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受其它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知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但消费者有多种类型,并非任何种类的消费者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那么,到底哪些消费者才
2、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所谓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产消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原料、动力、机器、设备的消费以及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的消费。它包含在生产过程中,其结果是创造出新产品。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特指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生产消费则受其它法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是指公民个人,也包括家庭。从出生到死亡,任何公民都离不开消费,只要他们以满足日常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
3、就都是消费者。家庭如果以满足日常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是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是单位,但并不是任何单位、任何时候都是消费者,只是单位在购买生活消费品最终为个人使用或者供个人进行生活消费时,才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在国外,单位大多不做为消费者来对待,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单位列入消费者的行列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单位生活消费在我国大量存在,单位购买商品做为福利分给个人是极常见的。如:某纺织厂工会, “三八”妇女节前从附近一家百货商店购得美容霜 100 瓶发给女职工,不几天就有十几位女工来工会反映用了厂里发的美容霜后出现面部红肿,经医院诊断为使用化妆品
4、引起的皮肤过敏,后经治疗痊愈。纺织厂随即将百货商店告上法庭,法院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百货商店赔偿纺织厂损失。纺织厂是生产性单位,它在进行生产性消费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不该受该法保护,但此案中,纺织厂购买美容霜是为女职工搞福利,是用于个人的,而且最终落到消费者个人生活消费上,此时纺织厂就成了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有的人购买的商品归自己使用,有的人将购买的商品供家庭或它人使用,可见对于同一商品而言,购买者和使用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分离的。接受服务同样有这种情形,有的人承担服务费是由自己享用,有的人承担服务费而让他人享用
5、,所以说消费者的范围不仅仅限制在有偿购买、使用的人,消费者还应包括:购买者的家庭成员。为家庭成员购买商品和供其使用,家庭成员也会由于商品的质量等问题受到伤害。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如:黄某和周某夫妇为纪念自己结婚十周年,邀朋友来家做客,酒饭过后,黄某为客人开启汽水瓶时突然发生爆炸,黄某和在场客人被玻璃片炸伤。经法院判决汽水厂赔偿黄某等受伤者所支付的一切医疗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相应的致残补偿费。三、 消费者的权利有那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做了专门规定,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一)安全保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食品有毒;二是财产,比如说电器爆炸等等。这
6、里应注意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的本身财产安全,又包括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比如有些营业场所、商场一边装修又同时营业,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伤亡的情况。这些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二)知悉真情权这项权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二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比如有的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或者日期是退后的。(
7、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买这家的还是买哪家的?买这件还是买那件?到底是买还是不买?我们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文由 点梦时刻 倾情奉献)(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比如缺斤少两、漫天要价。(五)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谁有这项权利呢?主要是(1)商品的购买者;(2)商品的使用者;(3)服务的接受者;(4)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
8、损害的其它人。 (本文由 点梦时刻 倾情奉献)(六)结社权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在我国集会结社都是要合法正当才可以。(七)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商品、服务、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比如侮辱消费者,即侵犯消费者名誉权的行为,此外还有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
9、携带物品,甚至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九)监督权包括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四、 经营者的义务有那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 10 项义务:(一)在双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做特殊约定的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消费者享有的批评、监督的权利。对应的,经营者有接受意见和监督的义务。(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10、安全的要求。包括产品、服务、饭店餐厅等等,都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热饮烫嘴” “小心地滑”等等,如果存在潜在的危险,商家都有义务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四)经营者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质量、使用方法、价格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明码标价(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如果名称和标记不真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在发生纠纷时,则无法准确的确定求偿主体。(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11、,经营者必须出具。(七)品质担保义务。包括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比如残次品降价处理。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八)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我们常说的“三包”是指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
12、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比如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五、 发生纠纷争议后的解决途径主要有那些?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首选方式,简单、快捷、省钱。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的结果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换句话说,就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但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几个常见问题解答: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后的一般步骤有哪些?接受投诉后,即向被投诉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转办单,并附上投诉信,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立案后的十五日内处理完毕。超
13、期未办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它办法,直到办结为止。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将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做鉴定的,将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将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收费吗? 消协受理投诉不收费。消费者投诉应提供哪些材料?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2、被投诉方的单位
14、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 )和有关证明材料。为方便消费者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设计了统一格式的投诉卡。消费者可以按卡样制表填写投诉内容,也可以按上述内容写投诉书,然后将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上,寄给或送给消费者协会。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消协同意,消费者不要轻易将凭证、证明材料原件和商品实物寄去,以免丢失,给问题的处理带来麻烦。如果投诉内容比较,最好亲自将材料送交消协,并进行口头补充说明。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需要等待多长时间?1、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
15、与不受理的,应力争于 10 日内告知投诉者。2、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及时答复,一般在半个月内有明确结果。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寻求救济。4、提请仲裁。仲裁的前提是争议双方订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情况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知道,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六、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16、了可以采取三种措施,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违法者予以制裁。重点讲民事责任。(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1、一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
17、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2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18、,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2) “三包”责任。 (第 45 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3)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以
19、邮购方式买卖商品是现代社会商品销售的一种手段,由于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作为购买方的消费者又无力调查经营方的资信和实力,往往货款寄出,却得不到满意的商品,甚至根本得不到商品。为此,消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4)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算。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
20、合理费用。(5)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根据这以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的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就应负责办理,不得以其他借口延迟或拒绝。(6)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
21、商品做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咱们的联系不多,在此就不多讲了提醒大家留好发票。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销售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消费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时,销售者与生产者被看作
22、一个整体,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变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现象。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企业变更的机会逃避对消费者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消法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
23、有人要求赔偿。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人尽皆知的,为规范广告行为,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虚假广告做了禁止性规定。消法规定:当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24、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则: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 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 12 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 12 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
25、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 1993 年 10 月至 1994 年 9 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
26、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 ,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 年 6 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 5 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 4.89 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
27、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 5 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三、为索赔 2.20 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1997 年 1 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
28、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 0.55 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 0.55 元话费,即各索赔 1.10 元。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 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 ,判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 1.10 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 ,即赔偿 0.55 元话费。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 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 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
29、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四、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去年 10 月 28 日,53 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 7600 元,优惠价 3800 元的终身美容
30、卡。 “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 ,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 3060 元。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
31、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五、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 5 万未尽保障责任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 8 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 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 5 万余元。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
32、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六、胡师傅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退货公司构成违约无烟锅“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经销商将总代理商北京台标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今年 3 月 6 日,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12 家经销商胜诉,7 家败诉。点评: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被告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从“胡师傅”被曝光后,没有继续履行播出广告的义务,而
33、且在工商部门的检测报告公布后,也没有在同等范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胡师傅”的品牌信誉,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约。由于“胡师傅”的销售市场萎缩,二级分销商已经无法再继续销售,因此法院支持经销商将库存的产品退回给总代理商。七、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2000 年 4 月 22 日、4 月 28 日及 5 月 1 日,在北京工作的高彬 3 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 ”为由挡在门外。2000 年 7 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
34、失费 5 万元及经济损失 2847 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八、购房遭欺诈消费者获双赔商品房消费也应适用双倍赔偿2001 年 3 月 15 日,河南省鹤
35、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总价为 65780 元的住房。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 1999 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2001 年 11 月 8 日,李某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双倍赔偿。2002 年 2 月,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规
36、定的“双倍赔偿”?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实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原因,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当然,由于商品房是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按消法第 49 条规定“一刀切”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妥当。九、车内环境污染车商返还 75 万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受到重视卢洪祥于 2002 年 3 月 23 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 52L 汽车,售价为 69 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 65682元。同年 8 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 26 倍多。卢先生
37、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 755682 元。2003 年 3月 29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 751456 元。点评:本案提出的是一个新问题,即汽车消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据专家介绍,一些新车内部的饰件、各种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产生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中以甲醛和苯比较多。这些可疑致癌物质造成车内环境污染,会危害乘坐人的身体健康。卢洪祥诉北京云龙之星公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可见该案具有
38、重大意义。本案的胜诉,说明消费者已经开始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1996 年 4 月 24 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 700 元和 2200 元。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 5 月 13 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8 月 2 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 2900 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 2900 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 10 元、律师代理费 224 元,案件受理费 242 元由被告承担。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 消法起草人之一、 消法第 49 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则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